律師服務團 | 疫情下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判定?

2021-01-11 澎湃新聞

編者按

疫情當前,廣東律師主動為社會提供堅實的後盾,發揮好律師行業職能作用,為打好打贏全省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為此,省疫情防控律師服務團職務犯罪辯護法律服務小組、省律協職務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主動組織研究與疫情相關的本專業領域法律問題,及時組織編制了《疫情下挪用特定款物罪問題解答》。

1、問:我國《刑法》對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法》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

2、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答:本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3、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4、問: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有哪些?

答: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項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所謂「救災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搶險款物」,是指國家撥給因自然災害而出現危險情形需要搶救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防汛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防備水災和汛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優撫款物」,是指國家撥給用於優待和撫恤優撫對象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扶貧款物」,是指用於扶貧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移民款物」,是指國家撥付的用於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救濟款物」,是指國家用於社會救濟和自然災害救濟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5、問:目前,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醫用口罩、防護服、手套等物資是否屬於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

答:屬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十四條,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6、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觀行為有哪些?

答: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實施的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專款歸個人使用的,則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裡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

7、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節嚴重」與「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僅「情節嚴重」但未造成重大損害,或僅造成重大損失,但並非「情節嚴重」,都不能認定為是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施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以上所說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8、問: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有什麼區別?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兩罪的共同特點都是客觀行為上表現為「挪用」,兩罪的區別如下:

(1) 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員。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單位將特定款物用於該單位修建樓堂館所,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將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則應按照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 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准,擅自調撥,用於其他方面,這種挪用行為無論是用於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 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公款,即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但必須是國家特定的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專項款物。

本文由省律協職務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吳裡新執筆,主任鄭城審核,省疫情防控律師服務團職務犯罪辯護法律服務小組、省律協職務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審定。

供稿 | 省疫情防控律師服務團職務犯罪辯護法律服務小組、省律協職務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

編輯、排版 | 曉玲

校對 | 宣傳部

原標題:《律師服務團 | 疫情下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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