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BV公司的前身就是臭名昭著的「亮碧思」(DCH)傳銷公司,該公司又名「詩貝朗( SIBELLACHOLDINGS LIMITED)」或「 FRANCINE太平洋」,用來矇騙人們加入的產品。
該公司利用大陸與香港兩地的法律差異,在大陸誘騙不明真相的人們加入做「代理」或「銷售」。在珠三角一帶,已有不少群眾被騙,遭受財產損失。
11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傳銷案,9名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
BelleVentureHolding(HK)Ltd(簡稱:BV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法人代表黃某。該公司以直銷化妝品、護膚品、保健品、紅酒等商品為幌子,通過發展下線、拉人頭交會費的方式,各級會員可獲得發展下線的提成以及其下線的銷售提成。
BV公司根據發展會員的數量和銷售額分為42級總代理、41級代理商、38級批發商、20級零售商等級別,用具有典型傳銷特徵的計酬制度,引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和傳播,從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層級、金字塔型的傳銷組織架構,以此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鄒某旭為BV公司42級總代理,其通過層層發展形成以被告人付某銀、蘇某、方某軍(41級代理商)、曾某(41級代理商)、李某柯(41級代理商)、劉某萍(41級代理商)、肖某華(41級代理商)、吳某(41級代理商)等8人為骨幹的傳銷組織,長期從境內組織唐某妃、王某靜、張某2影等傳銷人員到香港BV公司參加培訓、演講、分享成功經驗或代收會費。經查實,該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層級在3級以上。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鄒某旭、付某銀、蘇某、方某軍、曾某、李某柯、劉某萍、肖某華、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蘇某、肖某華、吳某、方某軍、曾某、李某柯、劉某萍系初犯,所起作用較小,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擬對其適用緩刑。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處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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