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記者 江躍中 通訊員 張敏嫻)今天下午,普陀區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達50餘萬元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開庭審理,因出售假冒奢侈品牌珠寶的兩家金店的女老闆菲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4個月,緩刑一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圖說:庭審現場 普陀區法院供圖
雖然「菲麗商行」在線下名不見經傳,但在「朋友圈」卻小有名氣。對高級貴賓,菲麗商行推出了一項特殊服務:售賣標有著名奢侈品牌「Cartier」「VCA」「PIAGET」等標識的珠寶首飾,款式一模一樣,價格卻比「正牌」便宜很多。
菲麗商行的老闆菲菲分別在珠海、佛山開設有兩家金店,菲菲的妹妹婷婷(已另案處理)是佛山店的店長。菲麗商行珠海店開在香洲區高檔商務樓內,內設珠寶展櫃,訪客只有經過預約方能進入。菲菲既展示自有品牌的珠寶,也會拿出貼有奢侈品牌的首飾以低於正品的價格向顧客推銷。
2019年3月,婷婷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抓獲,同年9月,菲菲也被抓獲歸案。
警方在珠海店內查獲了待銷售的標有「Cartier」「VCA」「PIAGET」等註冊商標標識的項鍊、手鐲、耳環等共計30餘件。經鑑定,上述查獲的待銷售商品中23件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50餘萬元。
靜安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菲菲提起公訴,認為其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尚未銷售的商品貨值金額數額巨大,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菲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
普陀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菲菲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待銷售的商品金額數額巨大,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處罰。鑑於菲菲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此外,菲菲到案後有認罪悔罪的表現,並向被害單位進行賠償,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其家屬向法院預繳了罰金10萬元。考慮到上述情節,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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