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0日,《第一時間》從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獲悉,杭州一賣淫團夥覆滅。據悉,該團夥創建多個「嫖客群」,組織多人進行賣淫活動。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案情。
被告人簡介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漢族,安徽省休寧縣人,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寧縣。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常山縣人,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縣。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常山縣人,大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縣。
被告人吳某,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常山縣人,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縣。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常山縣人,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縣。
以上6名被告人因本案於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現關押於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汪某某招募梅志英、張芬、黃玲妹等賣淫人員在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等房間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汪某某設定賣淫服務內容及價格,規定賣淫人員上下班時間,由賣淫人員收取嫖資後,按照相應的分成比例轉帳給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收取賣淫人員轉帳共計8.76萬元。
被告人汪某某先後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汪某某、楊某某、吳某等人為代聊,將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汪某某、楊某某、吳某等人拉入多個嫖客群,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嫖客群內招攬嫖客,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將微信筆錄(含賣淫人員照片、服務內容、價格等信息,系被告人王某某製作)發送給嫖客,每介紹成功一名嫖客,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從被告人汪某某處獲利100元。
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招攬嫖客,介紹嫖客至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A座518室等房間與賣淫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告人王某某從中拿到介紹費共計2.72萬元。經查明,7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介紹王振強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30日晚,介紹朱福某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31日晚,介紹趙韋華與張芬在518室以性交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汪某某先後使用微信招攬嫖客,介紹嫖客至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A座518室等房間與賣淫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告人汪某某從中拿到介紹費共計3.75萬元。經查明,7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先後介紹唐勇、湯磊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27日,介紹程恩傑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31日,介紹餘榮華與張芬在518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樊某某使用微信招攬嫖客,介紹嫖客至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B座1113室等房間與賣淫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告人樊某某從中拿到介紹費共計2.85萬元。經查明,7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介紹顧策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27日,介紹胡煒鋼與黃妹玲在111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28日,介紹吳國軍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吳某使用微信招攬嫖客,介紹嫖客至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B座1113室等房間與賣淫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告人吳某從中拿到介紹費共計0.68萬元。經查明,7月27日,被告人吳某介紹徐佳偉與梅志英在60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7月31日,介紹殷志龍與黃妹玲在111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使用微信招攬嫖客,介紹嫖客至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B座1113室等房間與賣淫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告人楊某某從中拿到介紹費共計0.52萬元。經查明,7月30日,被告人楊某某介紹胡振輝與梅志英在603室、錢劍與黃妹玲在1113室以性交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019年8月1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區復地壹中心B座603室抓獲被告人王某某;9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動至安徽省黃山市經濟開發區投案;9月16日,民警在本市江幹區彭埠街道御道花園11幢1單元703室將被告人汪某某抓獲;當晚,被告人樊某某主動至拱宸橋派出所投案;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吳某主動至衢州市公安局常山縣分局城關派出所投案;9月18日晚,被告人楊某某主動至湖墅派出所投案。民警從被告人王某某處扣押了潤滑油等作案工具,並對上述被告人持有的手機進行扣押。
法院認為
被告人汪某某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他人進行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樊某某、吳某、楊某某均介紹2人以上賣淫,其行為均構成介紹賣淫罪。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
三、被告人汪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
四、被告人樊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
五、被告人吳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六、被告人楊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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