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離婚的法定理由
1)離婚呈請法定理由:
婚姻破裂無可挽回。
能證明以下一項或多項事實的即為婚姻破裂:
(i)答辯人與人通姦,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其共同生活;
(ii)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iii)夫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開分居住最少連續一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iv)夫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二年;
(v)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一年。
深圳涉外離婚律師分析,在香港,以上各項事實需要呈請人負舉證責任。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規定中的第二項「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其實換個通俗的說法是,呈請人對答辯人已經忍無可忍,包括出現答辯人經常對呈請人或呈請人父母、子女實施身體暴力或精神虐待,答辯人有酗酒、吸毒惡習,甚至不支付家用、常離家出走、賭博等行為,以上均在「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之列,法院可據此判斷雙方已達到婚姻破裂的程度。
關於「分居」需要說明的是,在香港,分居一年就可以提出離婚了。由於香港地少人多,寸土寸金,經常可能會出現因經濟困難無法搬遷被迫同居一室的情形,此時,只要雙方能夠證明各自分房而睡、各自進餐、互不理睬、互不履行夫妻的責任和義務(當然包括性行為),確實沒有共同的婚姻生活,在法律上是可以視為分居的。同時,分居只要滿二年,無論答辯人持反對、不同意態度,法院均可批准離婚。
另外,提出呈請有一個限制條件,除非有法律明令的特別事項,否則離婚呈請需要在結婚滿一年後提出。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的規定:任何婚姻夫婦不能在結婚後未滿一年內向家事法院呈請離婚(自結婚當日起計算),除了基於呈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基於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的理由除外。但法官在裁定有關申請時,須顧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條所指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亦須顧及在指明期間內雙方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也就是說,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列明。香港法律賦予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即使呈請人蒙受了不一般的痛苦、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仍要綜合考慮離婚對家庭子女的權益的侵害程度、侵害如何解決、還要看雙方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若感情未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也有可能不會將離婚暫準令改為絕對判令。
2)離婚申請的法定理由
和離婚呈請同樣的標準:婚姻破裂無法挽回。要滿足以下條件:
(i)夫妻雙方在緊接申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
(ii)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法院收到雙方籤署的書面通知書,表示雙方已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撤回。
通過以上法定理由可以明確,在合法婚姻關係解除程序中,即使雙方同意離婚,香港離婚制度也規定只能訴訟離婚,且必須分居連續滿一年,這種幹預製度體現了法治文明社會的高度理性,能夠有效地避免離婚當事人閃婚閃離,意氣用事等情況出現,這種制度的設定對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保護子女權益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定保障。
2、中國大陸離婚的法定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就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而訴訟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規定,調解是必經程序,無論是訴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還是離婚訴訟中法院的調解。當然調解是需要經過雙方同意後才能進行的。
中國大陸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而非「感情破裂無可挽回」,滿足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之一併加以證明,夫妻才可能通過訴訟達到離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