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法勸服妻子將其婚前房產做抵押借款,他找了個長相酷似妻子的女子,將冒牌的妻子帶去了公證處……這是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的「奇葩」案件。 新婚不久, 老公便想抵押掉老婆的婚前房產
阿美、大勇二人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了幾個月後登記結婚。阿美名下有一處位於某小區的婚前房產,她怎麼也沒想到,婚後不久,大勇就打起了這套房子的主意。
大勇是做個體生意的,結婚幾個月後,便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懇求阿美將其婚前房產用於抵押借款。阿美沒有同意,心裡對大勇的這個要求也有些不舒服。後來轉念一想,房子的房產證一直由自己保管,大勇也沒辦法在房子的事情上動手腳,便沒把這件事放在心上。
日子就這麼慢慢過去了,直到有天打掃衛生時,阿美在客房的床板下居然發現了一份由河南省漯河市某公證處作出的公證書,內容竟然是對「阿美委託大勇代理處理阿美房產抵押貸款」的公證。
震驚之餘,阿美立即查看了保管在家中的房產證,發現房產證上並沒有抵押登記的內容。阿美心中十分疑慮,當天便前往房管中心進行查詢。一查嚇一跳,阿美名下的房產已經被設置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是一位叫阿方的男子,債務人則是大勇。 為了借款, 他找了酷似妻子的女子冒充房屋抵押人
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別人怎麼可以將其名下的房產抵押出去?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大勇在阿美的逼問下說出了實情:阿美拒絕抵押房屋後,大勇便偷偷拿走了阿美的身份證、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證,輾轉找了一個外形酷似阿美的女子,還帶她去了外省某公證處開了份公證書,公證授權大勇辦理阿美房產的抵押事宜。
為了能早日借到錢,大勇又根據路邊的小廣告,輾轉聯繫到了從事資金生意的阿方。兩人籤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大勇向阿方借款120萬元」「阿美同意將其房產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等條款。大勇不僅在合同的借款人處籤字,還作為受託人在抵押人處代阿美籤了字。
隨後,大勇又利用手中的相關證書,辦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之後,為了避免阿美懷疑,大勇找人偽造了沒有抵押登記記載的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偷偷放回了家中。
得知真相的阿美對此無法接受,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警!2017年12月,大勇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大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大勇夥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偽造身份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身份證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大勇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其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大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3萬元,責令其退賠阿方經濟損失。 人被抓了, 當初「代籤」的《抵押借款合同》還有效嗎?
阿美還提起了民事訴訟,將大勇、阿方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大勇和阿方之間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由阿方註銷房屋抵押登記,阿方歸還案涉房產的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法院審理後認為,大勇的所作所為,名義上系向阿方借款,實則為詐騙阿方財物。
大勇與阿方籤訂的借款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詐騙財產的非法目的,所涉借款不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範疇,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應該屬於無效。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應屬無效,故法院依法確認《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
同時,阿方作為出借人,明知抵押房屋系阿美個人所有,阿方完全有能力向阿美本人進行核實或要求阿美本人到場,但未作要求。阿方僅憑大勇持有「捨近求遠」的公證書,認為大勇有權代理阿美處分房屋的行為,顯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權,故法院判令阿方註銷房屋抵押登記,並返還阿美相關證件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