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指定管轄的被告人程傑等6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要分子程傑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骨幹成員王紹偉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七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7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人程傑先後聚集被告人陳曉強、王紹偉、程志願等人,網羅一批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了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牟取暴利,在徐州市區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和組織賣淫犯罪,收取賭資達4800餘萬元,組織賣淫非法獲利達1500餘萬元。該組織採取暴力毆打、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傑等人以攫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有組織的開設賭場、組織賣淫,採取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鬥毆等手段實施犯罪活動,形成了首要分子明確、骨幹成員固定、組織成員眾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根據6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徐州地區涉及被告人人數最多,案情重大、複雜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法院在黨委政法委統一協調下,調用300餘名警力,16輛押解車保障庭審。庭審工作歷時9天100餘小時。
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以及社會各界群眾等15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