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梅姨案」和其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表示,近日將按照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組織認親工作。此次警方尋回的被拐兒童,即是河南人申軍良的兒子申聰。
一、為啥被稱為「梅姨案」?(案情簡要回顧)
時間回到2005年1月4日,申軍良剛滿周歲的兒子申聰在增城沙莊一間出租屋被人搶走。據申軍良回憶,當日他在單位上班,妻子於曉莉在家帶孩子,兩名男子突然闖入屋內,將於曉莉捆綁,強行抱走了躺在床上睡覺的申聰。
剛滿一周歲的申聰被搶
經歷失子之痛的於曉莉一度精神失常。申軍良則踏上了漫長的尋子之路。十多年來,他在廣東各地輾轉,張貼尋人啟事80多萬份,甚至懸賞10萬元徵求線索,仍沒能發現申聰下落。
申聰父親申軍良
直到事發11年後的2016年3月,申聰被拐一案獲得突破——5名涉申聰被拐案犯罪嫌疑人(張維平、周容平、陳壽碧、楊朝平、劉正洪)落網。
2017年6月,嫌疑人張維平供述其曾在2003年至2005年間拐賣9個兒童,其中包括申聰,均通過一名被稱為「梅姨」的女子介紹和聯繫轉賣,並支付對方介紹費。為核查「梅姨」情況,根據張維平的描述,廣州警方繪製了「梅姨」的第一張模擬畫像,並發布懸賞通告。當時此事曾引發輿論熱潮,人販子「梅姨」一度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而張維平等人的系列拐賣兒童案也被稱為「梅姨案」。
先後兩次公布的「梅姨」畫像
2018年1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此案5名被告人均是貴州省遵義市綏陽縣人,來自同一個村,均被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刑,其中張維平、周容平一審被判處死刑。後5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正進行二審。
2019年11月13日,廣州增城區分局通報人販子「梅姨」案新進展,找回其中兩名被拐兒童,組織家屬認親。警方表示,此類案件因作案隨意性較強、痕跡物證少,且在當年條件下缺乏視頻監控等技術,破案解救難度較大。同時廣州警方稱,由於「梅姨」參與該系列案的線索屬於張維平指認,公安機關仍在進一步核查中。「梅姨」身份與長相暫未查實。目前各地出現的「梅姨」信息均不屬實。
2019年11月19日,廣東警方鄭重表示將繼續積極尋找其餘7名兒童下落,嚴厲打擊拐賣犯罪。2020年3月6日,廣州警方通報,經十幾年的不懈努力,終於又尋找回一名被拐兒童,他就是15年前在增城被拐的少年申聰。
二、「梅姨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筆者看了相關報導後,出於法律人的職業敏感性,將「梅姨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列出來,跟廣大網友交流探討,不足之處,還望斧正。
(一)根據廣州警方的通報,目前,申聰在深圳務工的養父母也被帶回協助調查。那麼申聰的養父母是否會被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申聰的養父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第六款被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條修訂,刪除了原條文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相應提高了收買行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如果現行法律比行為時法律更有利於被告人的,則適用現行法律。因此,對一個行為是否適用現行刑法時,要比較行為時刑法規定和現行刑法規定哪個對被告人更為有利。
本案案發於2005年,按照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明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對被告人更為有利,故對申聰的養父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如果其對申聰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故,筆者認為,申聰的養父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果確有「梅姨」存在,但案件一直無法偵破,「梅姨」是否受最長追訴時效二十年的限制?筆者認為,「梅姨」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梅姨」將被終生追訴。
本案與28年前南醫大殺人強姦疑案不同(超連結),在適用追訴時效上,非常明確,應適用現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很明顯,「梅姨」已被立案通緝,即使其經過二十年,也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對其進行追訴無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如果「梅姨」確實存在,在現有證據的情況下,能否對其定罪量刑?筆者認為,現有證據無法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根據警方通報和相關材料,現在能夠證明「梅姨」有拐賣兒童事實的證據僅僅是同案犯張維平的口供,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有力的客觀證據證明。如果有一天「梅姨」落網,其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僅憑同案犯的口供筆者認為無法定案。當然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偵破,警方會搜集更多的客觀證據,用以證明「梅姨」存在拐賣兒童的事實。筆者相信,法治的陽光必將會讓一切黑暗無處遁形,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作者:賈根存,現執業於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