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妓與私娼(之一)

2021-02-13 象虎觀史

老友東門君對這個題目很感興趣,幾次囑咐我寫這個內容,另外位朋友金先生對晚明時期秦淮八豔很感興趣,我就勉強將二者合二為一,寫了玩玩吧。


娼妓的起源是來自宗教賣淫,即巫娼,接待賣淫,祭禮賣淫和宗教賣淫三種是賣淫的起源;前兩種不存在金錢交易,而後一種往往存在金錢交易。西方歷史記載的最早的起源是公元前3000年的古巴比倫,公元前5世紀希臘的歷史學家希羅多德曾描寫巴比倫神殿裡的妓女說:「每一個當地的婦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須去神殿裡,坐在那裡,將她的身體交給一個陌生的男人……直到有一個男人將銀幣投在她的裙上,將她帶出與他同臥,否則她不準回家……女人沒有選擇的權利,她一定要和第一個投給她錢的男人一起去。當她和他共臥,盡到了她對女神的職責後,她就可以回家。」可見,這是一個神願的神聖儀式,女子的名譽和自由只有儀式完成後才能獲得,這並不是一種恥辱,更多的像是成人禮。

中國的起源大多數學者贊成巫娼說,倒推到殷商時期,但是缺乏證據;真正可能性的是奴隸時代的奴隸妓,最早的歷史記載是在周襄王時期,管仲為齊桓公設立的女閭,《戰國策·東周策·周文君免士工師藉》記錄了這麼一段話:齊桓公宮中女市七,女閭七百。」閭」是門的意思,齊國常常在宮中以門為市,這句話翻譯過來就是,在齊桓公的宮中,一共擁有七個做性交易的市場和七百多個倚門而站的妓女。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把妓女和交易相聯繫的記錄,管子是搞經濟是一流的人才,通過官營妓院獲取收入。


中文裡娼妓的原文是倡伎,原為表演歌舞雜耍的藝人,就是現在歌舞,影視明星啦,後來演化為娼妓,究其原因,是奴隸制向封建制發展的必然;漢朝開始,就有了公妓制度,漢武帝設營妓以慰軍士無妻室者,這也算首開隨軍妓女制度了。然後是唐宋元明,這期間的制度把妓女分為宮妓,所謂為帝王服務的;營妓(軍妓),為廣大戍邊將士服務的;官妓,為各級官僚服務的;家妓,私人所有,可以招待朋友的,比妾的地位低多了;私妓,即私娼,服務社會和廣大有錢買賣的人的。唐代開始官妓制度得以確立。當時由國家設立教坊司(執掌倡優的專門機構,相當於文化部)加以管理,規定凡在京師的官妓統由教坊管理並在教坊登記註冊。除京師教坊官妓外,全國各大都市都有為當地不帶眷屬的官吏、幕僚而設立的官妓,她們由政府統一供應衣服和化妝品,隨時準備承應宮差。以後歷朝,基本沿襲了唐代的做法,直到明宣德初年取締了官妓。

唐代著名女詩人薛濤就是樂籍,換句話就是公妓,後來才脫離樂籍。到了宋朝,很多文人的文名和官妓牽扯不斷,一方面文人習性,一方面互相博眼球,名聲大震。如野史記載,蘇東坡發配黃州時,與官妓打成一遍,寫詩唱和,當時有個有名的妓女叫李琦,唯獨沒有寫給她,一次酒醉,寫下詩句:「東坡五載黃州住,何事無言贈李琦。恰似城南杜工部,海棠雖好不吟詩」。一下子,如同今天的拍好大片的女主角,身價立增。另外的厲害人物還有柳永,終年混在妓寮,一經其品題,立馬成明星,您說這樣的大V,要帶錢出去混嘛?這個問題如同問張導拍個片子,女主隨便選個,不給片酬的,這還要排隊多少人啊?唐宋之時的官妓要從良需要當地官員批准的,這也是一個特色了,蘇東坡就幹過不少這些事情,可謂妓女之友。蘇軾有篇詞:「鄭莊好客。容我尊前先墮幘。落筆生風。籍籍聲名不負公。高山白早。瑩骨冰膚那解老。從此南徐。良夜清風月滿湖」。藏頭讀出來就是「鄭榮落籍,高瑩從良」的判詞。宋朝最有名從良的官妓就是韓世忠的妻子梁紅玉了,後被封為安國夫人。

明代宣宗時,有感官員鍾情吃喝玩樂,就把官妓廢止了,不允許官員去卡國家的油了,不過宣宗短命,不久規定也就流於形式了。明朝秦淮河上的畫舫最早實際上是明太祖朱元璋設立的官妓院,所謂晚明的秦淮八豔當初大多都是官妓,不過晚明時期,民營資本同樣發達,秦淮河上也出現了很多的民營妓院,私娼開始挑戰公妓了。不過地位上還是國營妓院比較厲害,如同您今天加油,是去私營的加油站還是中石油放心啊?-改天說下秦淮八豔的具體故事,這裡不廢話了。到了清代順治年間,直接裁除了樂籍,禁止娼妓。雖然官府不辦了,但是看了清朝一代,民營的從來沒有消滅過,只是在法律嚴格時更為隱蔽地下而已。


我們的鄰居-日本在幕府時期也建立了公娼制度,江戶時代有三大遊廊(即娛樂場所),江戶的吉原,大阪的新町,京都的島原。最早是有個叫庄司勘左衛門的人向幕府提出申請,藉口遊女(娼妓)要得到管理,列舉了幾條好處:一,能夠杜絕嫖客逗留妓院超過一天一夜;二,能遵守不僱傭被勾引者做妓女;三,便於對形跡可疑者進行搜索。於是,幕府於1617年同意了申請,並做出了更細的規定:一,禁止派吉原內的妓女超出吉原範圍內接客;二,遊女的服裝只能為藏青色;三,房屋裝修戒奢華;四,禁止嫖客長時間逗留;五,發現可疑者必須立刻報告。從此,日本開始了公娼的制度,相應的妓院也為幕府交納一定的稅收。不久,公娼受到了私妓的挑戰,日式的澡堂有僱傭湯女,提供一條龍服務,以湯屋作為賣淫場所也成為當時屢禁不絕的色情場所。有時,一個湯屋就有20-30名湯女,提供洗身,歌舞,酒食等全套服務。1624-1654年的30年間,幕府曾下令禁止湯女賣淫達10多次,並規定每個湯屋最多可以僱傭3個湯女。由此可見,官營和民營的矛盾了和私妓的猖獗。吉原遊廊裡的公娼遵循著傳統的「初見世」和「張見世」的等級制度(這兩個詞的嚴格定義沒有找到,希望有人可以教我),按照傳統的經營方式營業。直到1911年4月,一場大火將吉原遊廊焚為烏有,人間之惡消除了,吉原再也沒能重建。


日本也將公娼制度帶到了臺灣,1898年,臺灣淪陷後第三年,日本在臺灣推行了公娼制度,允許色情業合法化,向政府登記及納稅並接受政府管理;後來,臺灣當局開始實施公娼檢驗制度的同時,制訂了一個「落日條款」,規定性交易「業主」及「娼妓」的營業牌照限量頒發,已發執照不得繼承、轉移,所有人死亡後,營業牌照自然消失;公娼直至2001年就正式消亡了。可謂百年滄桑了。

好了,不多講了。如果喜歡,請訂閱。


相關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