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不一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稅務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上的地址開具。
2.專票通過平臺已經勾選了,對方作廢了處理方式:
在發票進行確認之前,已勾選的發票都可以在「發票勾選」模塊進行撤銷勾選;已確認(或掃描認證的發票)後又變為異常發票後,可以在申報抵扣後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操作。
3.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發票,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比如定額發票、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等發票。
4.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於企業,有的也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特別是給個人開普通發票,不需要對方的身份證號碼(除非房地產企業給個人銷售不動產,個別地方因辦理房產證有要求)
如果是企業內設部門(比如工會)的,應使用企業名稱、稅號開具發票,可在備註欄進行備註。
5.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提醒: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6.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另:上述規定也就說銷貨清單需要從稅控系統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對開具紙張沒有限制性要求,比如可以用A4紙張開具。
7.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填寫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因此,此種情形,銷售方需要將紅字專票對應的聯次(發票及抵扣聯)交給購買方。其他情形,並未做明確規定,但由於紅字發票也有發票聯、抵扣聯和記帳聯,一般是銷售方留存記帳聯,其餘聯次交予購買方。
8.紅字專票不需要認證.
9.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已經認證,開具紅字發票時,因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需要作為購買方的記帳憑證,所以不得退還銷售方。
10.發票都不可以寫「辦公用品」問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有一個明細類別是「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因此,發票摘要寫「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是符合規範的。
(1)如果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系統開票,就不能出現比如「」辦公用品」、「材料一批」這樣的籠統開具行為;
(2)如果不是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系統開票,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實務還存在,發票寫「辦公用品」現象,但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11.開具「禮品」發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並沒有「禮品」這個類別,企業賣什麼必須開具什麼,不能籠統寫「禮品」。例如禮品是紅酒、茶葉、筆等,就如實開具。
12.租入房屋的裝修費用不屬於政策規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情況,不需要分期抵扣。
14.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並未區分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即契稅納稅人取得不動產,不論進項稅額是否構成不動產成本,支付給銷售方的增值稅均不構成契稅計稅依據。
1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
(1)繳納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為計稅依據。
(2)房產原值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需要區分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抵扣了,「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不含增值稅,房屋的計稅餘值就不含增值稅;沒抵扣,「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含增值稅,房屋的計稅餘值就含增值稅;
14.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貼現利息支出需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5.到國稅局辦理了稅務登記變更,無需要到地稅局辦理
16.科技型中小企業: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都可以按照175%在稅前攤銷。
17.一般納稅人,租入汽車發生的修理費支出如屬於允許抵扣的範圍且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18.支付的以下報名費屬於職工教育經費,按相關標準稅前扣除,發票抬頭可以是個人:
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比如會計繼續教育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比如中級會計等)等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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