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寧明合醫藥)
當事人:南寧明合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450107732231242Q
住所(住址):南寧市國凱大道東19號金凱工業園第14層1401-1416號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胡定合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52626196010230010
聯繫電話:13878880683
聯繫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東葛路63號8棟2單元702號房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28)顯示,2020年4月23日從南寧明合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委託廣西明合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配送)抽檢的標識生產單位為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批號:190501,生產日期:2019年5月23日,規格:500g/袋的羅布麻葉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按《中國藥典》(2005年版一部)檢驗項目【含量測定】含金絲桃苷0.23%(不符合規定;本品按乾燥品計算,含金絲桃苷不得少於0.30%)。我局執法人員2020年6月1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確認上述羅布麻葉(批號:190501)為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你公司共購進該批次羅布麻葉40500g,抽樣檢驗用量1500g,已召回6605g,實際銷售32395g。你公司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你公司分11次從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中藥飲片羅布麻葉(生產廠家: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批號:190501)共40500g,購進單價為0.02元/g,總金額為810元(40500g×0.02元/g);該批次產品去向為抽樣檢驗用量1500g,已召回6605g,實際銷售32395g;企業銷售單價為0.028元/g,銷售總收入907.06元(32395g×0.028元/g)。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授權委託書》、胡定合、韋素華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張,證明該單位為一家合法的單位。
2、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南寧檢查分局案件來源登記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28)及相應的《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複印件各1份,上述送達《檢驗報告》的《送達回執》1份,證明該公司經營的羅布麻葉為劣藥的事實。
3、《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清單》複印件12份,《廣西明合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入庫單》複印件10份,廣西明合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藥飲片庫溫溼度數據記錄1份,養護記錄複印件1份,《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成品檢驗報告單》(報告單編號:CH031-20190501)複印件1份、《質量保證協議書》複印件1份;以上材料證明該公司購進劣藥羅布麻葉的情況及事實。
4、《廣西明合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羅布麻葉銷售明細》複印件1份;以上材料證明藥品流向及銷售情況。
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桂藥監南罰聽告〔2020〕002號),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28)顯示,2020年4月23日從南寧明合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抽檢的標識生產單位為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批號:190501,生產日期:2019.05.23,規格:500g/袋的羅布麻葉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按《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檢驗項目【含量測定】金絲桃苷含量不符合規定。根據上述《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你公司銷售的羅布麻葉(批號:19050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羅布麻葉(批號:190501)為劣藥。你公司在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銷售上述劣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你公司銷售劣藥羅布麻葉(批號:19050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你公司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貳佰伍玖元壹角陸分(¥259.16);2、沒收扣押召回的產品6605g;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國庫帳戶。繳納罰沒款請到南寧市怡賓路6號我局政務窗口43號窗辦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員預錄信息,形成電子繳費二維碼後發送給當事人繳款(我局政務服務窗口聯繫電話0771-5595695)。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