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湖南省安化縣,男子陳某偶然發現妻子徐麗麗(化名)有兩個微信號,徐麗麗其中一個微信號是和前男友聯繫的,陳某立刻怒火中燒,不由分說到廚房拿出菜刀,將妻子徐麗麗砍成重傷。2020年12月,法院判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陳某,男,1990年出生於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漢族,高中,務農,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安化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案發當日早上9點多,陳某發現妻子徐麗麗有兩個微信號,見妻子瞞著自己與前男友有微信聯繫,便情緒激動,將徐麗麗推倒在沙發上。待陳某從廚房拿了菜刀出來後發現徐麗麗已經跑出門外,陳某右手持菜刀、左手拿著徐麗麗的手機在後追趕,徐麗麗跑至一樓門店靠近門口的位置摔倒在地,徐麗麗用手護著頭部,陳某遂用菜刀對著徐麗麗頭部砍了數刀,致徐麗麗頭部、手部多處受傷。聞訊趕來的陳某哥哥奪過陳某手中的菜刀,並叫旁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待徐麗麗被送去醫院搶救後,陳某讓人送其至安化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安化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徐麗麗頭部、面部、手臂四處輕傷,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構成重傷二級。
案發後,陳某賠償徐麗麗的部分損失,取得諒解。
陳某辯稱,我沒有對徐麗麗頭部一頓亂砍,徐麗麗被砍後不是不能動彈,而是手、腳和眼睛均在動,不是陳某把我的刀搶去,而是我主動停止了犯罪。我只有傷害徐麗麗的故意,沒有殺她的故意,只能定性故意傷害罪,不能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陳某的行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的問題。
經查,陳某幾次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均是意圖殺害徐麗麗再自殺,而陳某所持的兇器是一把菜刀,陳某用菜刀砍的部位是徐麗麗的頭部,屬於人體重要的部位,且砍了數刀,致徐麗麗多處顱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腦挫傷、右尺骨開放性骨折、左側環指中節離斷傷等多處損傷。因此,結合陳某本人的供述、所持兇器、所砍被害人部位、造成結果等材料綜合分析,陳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本案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屬於故意傷害罪。
陳某意圖故意殺害他人,致人重傷,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投案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因陳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徐麗麗經鑑定構成重傷,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陳某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陳某屬於激憤殺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