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也將入刑!最高檢再為兒童撐起保護傘

2021-01-15 央視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 

據了解,在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其擔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姦2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表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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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同時,在辦案中應當及時固定電子數據,全面收集客觀證據。

在於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於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當庭對被告人於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該指導案例一是明確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屬於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及時提起公訴。二是指出結合犯罪情節,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三是強調對於不適宜繼續擔任撫養人的,檢察機關可建議、支持相關單位和個人提起變更撫養權,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案的辦理,進一步彰顯了檢察機關注重綜合運用刑事、民事檢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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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的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此類犯罪必須予以堅決嚴懲。最高檢將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一方面展現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堅決態度,另一方面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效。此次發布的指導案例與以往不同的是,隱去了案件當事人個人信息、案發地點、辦案單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邊的人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這也是為了進一步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除了通過下發指導案例促進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高執法辦案水平之外,各級檢察院還通過適時發送檢察建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校園安全建設,預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特別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編輯:李琨 責任編輯:盧孟夏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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