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nia
近年來,圍繞「POLO」系列商標,來自美國的拉夫勞倫公司(Ralph Lauren 公司),與中國本土成立於2008年的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之間的訴訟你來我往,愈演愈烈。而在圍繞著雙方之間的商標民事侵權訴訟懸而未解的情況下,互撤對方的商標行政案件也接連爆發。
日前,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拉夫勞倫公司名下的第527802號「POLO」商標糾紛,商標局駁回了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的撤銷申請,但商評委作出了一紙撤銷決定。
(圖為覆審商標,來源中國商標網)
據悉,拉夫勞倫公司是創立於1967年的美國時尚公司,於1967年首次使用「POLO」文字商標,該商標也成為了拉夫勞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最具有代表性的主打商標之一。覆審商標為第527802號「POLO」商標,由拉夫勞倫公司專門設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公司-波羅/勞倫有限公司於1989年9月提出註冊申請,後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商品上。波羅/勞倫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表示,該商標自核定使用後至今,拉夫勞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中國開設「POLO」專賣店,銷售服裝配飾等產品,對該「POLO」商標進行了持續廣泛大量的使用,包括在店鋪、產品、包裝、媒體報導以及大量賽事贊助中均能看到 「POLO」商標的身影。
2017年4月,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針對覆審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理由是「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但其主張並未獲得商標局的支持,同年12月商標局作出決定覆審商標不予撤銷。
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隨即向商評委提交了覆審申請。其覆審的主要理由 :自2014年至今,根據申請人在北京、上海、廣州、杭州、武漢等城市的市場調查。 在上述城市中的各大市場或專賣店已沒有使用覆審商標的產品。並且根據申請人進一步的網上查詢,也沒有覆審商標產品的任何相關信息。請求撤銷覆審商標的註冊。
波羅/勞倫有限公司對此辯稱,在指定期間對「POLO」商標在服裝商品上進行了大量真實、有效地使用。覆審商標應予以維持。為了支持這一觀點,波羅/勞倫有限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包括多地店鋪協議、購物小票、媒體報導、法院判決共計29項證據。
商評委的裁定理由比較簡潔,即認為波羅/勞倫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或非覆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或未體現覆審商標註冊人,或未體現覆審商標或為自製證據,無法單獨或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覆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對指定商品進行了真實、 有效、合法的商業使用,覆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針對商評委的裁定理由,波羅/勞倫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表示,第527802號「POLO」商標作為已經註冊並廣泛使用長達近30年的全球馳名商標,是拉夫勞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最具有代表性的商標之一,拉夫勞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從未停止使用該商標。商評委作出的撤銷裁定,嚴重損害了拉夫勞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合法權益。波羅/勞倫公司已經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覆審商標「POLO」一直處於廣泛、持續地使用。波羅/勞倫公司將立即提起行政訴訟,對商評委該裁定提請司法審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相關司法政策強調,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閒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拋開法律層面不談,就目前而言,市場上有一些消費者耳熟能詳的知名品牌,因多種原因曾吃了商標被撤銷的「苦果」,導致市面上湧現出五花八門、各種山寨品牌。針對這一現象,是有人哭有人笑,但是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利益而言,是福是禍,尚未可知。
知產力將持續關注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附商評委裁定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