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等2個文件的通知
黑政辦規〔2020〕25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辦發〔2013〕59號)中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同時廢止,請認真組織落實並做好銜接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確保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轉制方案制定與審批
(一)轉制方案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下簡稱轉制單位),應當制定轉制方案,依法依規處置國有資產,妥善安置人員,依法理順人事勞動關係,保障幹部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切實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轉制方案由主管部門指導轉制單位制定(管理層收購除外),也可委託中介機構制定,並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轉制方案的主要內容。
1.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編制、人員、養老保險情況、近三年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辦公用房情況、現有使用土地情況等。
2.轉企改制方式。明確轉制後的企業形式,具體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
3.轉企改制後基本情況。包括擬定的企業名稱(最終名稱以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準)、企業出資人、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等。
4.資產管理。包括資產清查、資產處置、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債權債務處理、股權設置等工作安排。
5.人員安置。包括在職及離退休人員安置途徑、費用測算、經費提留辦法、人事勞動關係處理、社會保障銜接等工作安排。
6.黨組織設置和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包括設置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配備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接轉黨員組織關係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7.進度安排。包括轉企改制實施步驟、每個階段主要任務、具體時間節點等。
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方案審批程序。省直轉制單位主管部門向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事改領導小組,其辦公室簡稱省事改辦)呈報轉制方案,省事改辦成員單位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省事改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擬轉企改制單位的改革意見報省政府審定,通過後報省政府辦公廳以省政府名義批覆,涉及黨群系統的,以適當方式報省委批覆,涉及的機構編制調整事項報省委編委審定。
市縣可參照省直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審議方式,研究審定改革方案。
二、資產清查與清產核資
(四)經批准實施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資產清查(清產核資,下同),將全部資產納入資產清查範圍,進行全面清查登記,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資產的價值和佔有使用狀況。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要在轉制方案批准後6個月內完成,並以轉制方案批覆之日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基準日。轉制方案批覆實施視為資產清查工作立項,主管部門無需再履行資產清查立項程序。轉制方案批覆前12個月內開展過資產清查的,可以不再清查。
(五)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轉制單位應當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抽調財務、審計等相關人員,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做好相關業務培訓等基礎工作,確保資產清查工作合規進行。
(六)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應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的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七)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應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國資評價〔2003〕74號)的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八)轉制單位資產清查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轉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申報的資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轉制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認真覆核,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的全面、準確和合規。
(九)對資產清查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等事項,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等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等規定執行。由轉制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的申請報告。各單位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主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和完整性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資產處置
(十)轉制單位完成資產清查後,要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帳,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按照程序在轉制單位內部公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
(十一)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應由主管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
(十二)轉制單位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為企業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取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經省級以上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企業,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
(十三)轉制單位因改制、重組、兼併、破產和出售等導致國有產權變更的,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和《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字〔1999〕30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轉制單位債權債務,實際發生的抵押、擔保等責任應當一併劃轉移交,原則上由轉制後的企業承接。
(十五)轉制單位轉企後,應當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原為國有企業管理的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後,原則上由該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六)轉制單位財務隸屬關係需要劃轉的,由劃出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商劃入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確定;涉及預算指標劃轉的,按照有關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
(十七)轉制後的企業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和《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教〔2012〕242號)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在事業單位依法完成所關聯企業的變更(備案)、註銷等登記註冊手續後,按照有關規定由主管部門組織辦理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手續。
五、財政、稅收政策
(十八)轉制單位在轉制過渡期內,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是指財政部門核定的基本支出經費,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十九)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貨幣化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已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的地區,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未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的地區,待當地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市地、縣級政府有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二十)轉制前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轉制單位,轉制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轉制前享受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轉制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此項政策;對轉制單位在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轉制過渡期內,如因稅制改革而發生調整變化的,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六、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一)轉制單位應從轉制基準日的次月起,全員在屬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十二)轉制基準日前已經離退休人員,轉制基準日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中,離休人員在轉制基準日前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和現行經費渠道解決);轉制基準日次月起,隨轉制後的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轉制前退休人員,退休費標準是指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下同〕。
有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基準日次月起,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制時當地企業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後不再增加。基本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差額部分(以下簡稱待遇差)用原單位事業費或自有資金解決,離退休費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調整範圍,資金與待遇差原渠道解決。用於解決離退休人員保障問題的事業費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單位或主管部門,用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發放。
沒有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基準日次月起,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原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支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調整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待遇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待遇的差額部分,由轉制後企業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
(二十三)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執行。為保證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5年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原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退休費待遇標準,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轉制後一年內退休的,發給差額部分的90%;第二年內退休的,發給差額部分的70%;第三年內退休的,發給差額部分的50%;第四年內退休的,發給差額部分的30%;第五年內退休的,發給差額部分的10%;轉制第五年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補貼標準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
(二十四)轉制單位自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單位和在職職工正常繳納企業養老保險費之月,由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退休人員按重新核定的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此前拖欠的待遇和其他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已經發放職業年金待遇的,繼續由原管理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
(二十五)離休人員醫療管理執行接收單位所在地政策,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解決。
(二十六)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後,原則上應在企業註冊地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享受屬地醫療保險待遇。
(二十七)轉制單位及個人醫療保險關係跨參保地轉移接續的,轉移人員在原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作為在接續地參保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執行接續地同等退休政策。轉制時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接續地醫保退休人員管理,享受退休待遇。
(二十八)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二十九)轉制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登記註冊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籤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十)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依靠改革創新、強化經營管理等手段提高收入水平。建立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企業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對於企業經營者(領軍人才個人領辦企業)可實行年薪制、股權激勵等辦法,以突出帶頭人和優秀人才的地位和作用。
七、附則
(三十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等轉制為企業的,繼續執行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
(三十二)本規定中的轉制過渡期為5年,自轉制基準日次月起計算。其中轉制後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的,須自機構編制部門發文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營業執照領取工作(期滿仍未領取的,視同已領取並執行相關政策)。營業執照領取之日(期滿未領取的按期滿之日計)為轉制基準日。已有或不需領取營業執照的,機構編制部門發文生效之日為轉制基準日。
(三十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等有關規定,為加強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履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要堅持「權屬清晰、分類管理、風險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則,加強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權屬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關係;分類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和要求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是手段,要嚴格執行有關財政法規制度,切實防止改革中資產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
(二)財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加強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國有資產管理。
二、資產清查與清產核資
(三)納入改革範圍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資產清查(清產核資,下同)工作,全面清理帳務、清查財產,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資產的佔用使用狀況。
(四)改革單位應當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抽調財務、審計等有關人員,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制定資產清查工作方案,開展業務培訓,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有序進行。
(五)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和資產核實工作。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等事項由改革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的申請報告。各單位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主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和完整性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六)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國資評價〔2003〕74號)的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涉及資產損失確認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規定執行,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七)資產清查一般應以改革方案獲得批准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的基準日。改革方案批覆前12個月內開展過資產清查的,可不再清查。改革方案批覆實施視為資產清查工作立項,主管部門無需再履行資產清查立項程序。
三、資產處置管理
(八)成建制劃轉的單位,應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在資產清查等相關基礎工作完成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無償劃轉其全部資產。
(九)單位合併的,在資產清查等相關基礎工作完成後,由被合併單位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辦理資產無償劃轉手續。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資產處置有關規定辦理。
(十)單位撤銷的,應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資產處置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單位因分立等涉及資產劃轉的,在資產清查等相關基礎工作完成後,由劃出、劃入雙方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由劃出單位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資產劃轉手續。
(十二)建立國有資產公開處置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範操作,公開交易。改革過程中涉及有償轉讓的資產,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後,通過拍賣等規範的產權交易方式公開處置。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
(十四)成建制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後,其資產依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十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的規定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健全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加強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自用資產管理,探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機制,規範資產處置行為。實行國有資產報告制度,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產實行動態監管。逐步形成權屬清晰、配置科學、使用合理、處置規範、運行高效、監督嚴格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式。
六、事業單位轉為企業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
(十六)改革後轉企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管理要按照《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執行。
七、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十七)事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規定,切實加強對所辦企業的監督管理。
(十八)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應與其所辦企業進行資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轉企後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後實施。
(十九)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其所辦企業應通過劃轉、合併等方式,逐步與原單位脫鉤,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脫鉤後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實施監管。
(二十)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要按照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脫鉤及集中統一監管的要求,與所辦企業脫鉤;暫時不能脫鉤的,要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與所辦企業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係,加強和規範對所辦企業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所辦企業的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實施。
八、工作要求
(二十一)明確職責,強化監管。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各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主管部門要根據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
(二十二)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對改革中涉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關審批事項,各市(地)、縣(市)、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地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要求,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二十三)加強特殊資產管理。在改革和資產整合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涉密資產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洩密。要切實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十四)加強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防止改革過程中以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擠佔、侵吞、轉移國有資產。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責任。
(二十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黑龍江政務
原標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等2個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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