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原因及對策

2021-01-15 中國法院網

2011-05-26 09:31:0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羅花瑛

  摘要:在離婚案件中,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佔了15%-20%。家庭暴力越來越成為社會問題,並且逐漸成為危害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但是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隱蔽性,如若不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的影響,並不易被周圍人知曉。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類案件的取證成為一大難題。本文主要闡述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原因及其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 取證難 原因 對策

  曾經有一部名為《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電視劇風靡中國,劇中的男主角在外面是個翩翩君子,而在家卻是另一副嘴臉,動不動就找理由對妻子實施暴力行為,雖然保證下次再也不這樣了,但是一到家裡一和妻子吵嘴就控制不住自己的手。這部電視劇由此也向社會提出了一個問題:家庭暴力究竟佔了多少比例,危害程度有多大?對於家庭暴力有什麼對策?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第二項應準予離婚的規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是我國相關法律及其解釋對於家庭暴力的規定。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及其它成員之間,本文主要談及夫妻之間的暴力。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在審判實踐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致害人絕大多數是男性。家庭暴力嚴重損害了婦女的身心健康,也影響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兒童的健康發展,還影響整體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必須遏制家庭暴力。但是當事人以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絕大多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麼呢?原因在於法庭上只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法官在判案時無法認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的損害的行為。根據暴力侵害對象可將其分為三種: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生理暴力:身體上的殘害,嚴重的導致威脅生命的行為;心理暴力:以威脅、恐嚇、辱罵等造成心理恐懼;性暴力:在當事人非自願的情況下,強迫與之發生性行為。為什麼會產生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是什麼?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男尊女卑、夫權意識、家長制的傳統封建觀念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是屬於個人私事範疇」的認識還頑固地駐留在人們特別是男人們的頭腦中,家庭暴力實施者認為通過毆打解決家庭衝突屬於正常的家務事,自己的老婆,想打就打,別人無權幹涉的觀念存在,在大多數施暴者眼裡,結婚證書只是一種準許毆打妻子的通行證,他們經常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自己的妻子身上。而由於這些暴力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受害的婦女往往從維持家庭,維護個人聲譽,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或經濟依靠,害怕暴力威脅等方面考慮,使家庭暴力在容忍、克制、妥協等狀態下成為「永不落幕的悲劇」。

  二、由於一些婦女在家庭中沒有經濟地位,「女主內、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明顯,「嫁漢嫁漢,穿衣吃飯」是她們結婚的主要目的,她們完全依附於男人,讓男人養活著,心甘情願地做「鍋臺轉」,不能、也不願走出家門爭得自己的經濟地位。這部分婦女,在家庭中往往處於被動和服從地位,不能主張自己的意願,稍不留意就慘遭丈夫拳腳相加。由於男方在經濟方面的絕對優勢,當他們做出有悖道德、有負家庭和妻子的行為時,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還要對家人實施暴力。而沒有獨立經濟的家庭婦女在婚姻出現危機時不敢抗爭。這往往也是滋生家庭暴力的一個現實原因。

  三、個人原因,她們處理不好婆媳間、妯娌間、夫妻間等家庭成員間的關係,引起家庭糾紛,導致丈夫暴力;一些施暴者法制觀念淡薄,受害者法律知識匱乏;還有一些施暴者個人性格暴躁,控制欲強,個人素養差,人格缺陷或心理疾病的因素。另外多數人認為「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助長了暴力行為的發生、加劇。

  四、我國《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關於家庭暴力的懲治有明確的條款,但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實施辦法,一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現象懲治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取證難、舉證難、認定難、懲罰難的問題,導致家庭暴力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家庭暴力的特點

  從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來看,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於發生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係,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

  二、時間的持續性:由於家庭暴力的行為通常是發生在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期間,所以導致這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間斷性、連續性;

  三、行為的反覆性:暴力行為如果第一次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以後就會反覆發生,並且間隔時間越來越短;

  四、過程的漸進性:暴力行為的傷害程度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重;

  五、行為的隱蔽性:暴力行為多發生在家庭內部,一般無第三人在場,外人無從知曉。這也是家庭暴力取證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六、原因的多樣性: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非常複雜,經濟、文化、情感、道德、性格、心理等多種因素,都易引發家庭糾紛,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

  七、手段的殘忍性:家庭暴力輕則拳腳相加,重則以棍棒、火鉗等傷害肢體,甚至發生用刀、斧等利器殺、砍家庭成員的行為;

  八、社會寬容性:受傳統文化影響,社會對家庭暴力比較寬容,甚至漠視,認為夫妻打架、父母打孩子、甚至子女虐待老人都是家務事,外人不宜幹預。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蔓延的一個重要社會因素。

  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這些特點,導致的後果就是取證難,取證難的原因有:

  一、證人的證明效力不高。由於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裡,目擊證人絕大多數與致害人或多或少有著某種利害關係,證人都不願意出庭作證,而且特別是在孤證的情況下,證明效力就大打折扣;

  二、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由於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本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裡,歷來順受,一直忍受侵害,導致暴力行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無可忍時才發現以前的證據都是零;

  三、暴力行為的隱秘性。家庭本來就是一個人生活的私秘空間,在這個私秘空間內發生的事情就更帶有隱秘性,而暴力的產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種隱私引起的,發生了家庭暴力當事人不願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根本就沒有第三人知曉;

  四、法律意識淡薄。受害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經侵權了,不尋求救助,比如撥打110,到正規鑑定部門鑑定傷勢,向鄉政府、村委會、居委會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上訪等救助方法,如果有關部門介入了,就有相關的證據保存下來。

  對 策

  我國現行法律如《婚姻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雖然有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條款,但大多數都是原則性規定,未對對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作出明確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我們對家庭暴力行為做到:

  一是加強宣傳,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環境。緊緊抓住「三八」節、法制宣傳月、國際除暴日等有利時機,通過多部門聯合開展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普法宣傳活動,並不斷創新宣傳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全社會和廣大婦女的反家庭暴力意識。

  二是加強聯合,進一步健全反家庭暴力的救助網絡。各部門要緊密聯合起來,組建反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加大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的力度。

  三 、注重公權幹預,實行「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發生家庭暴力要及時撥打110等政府組織,對致害人起到威懾作用,更有力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及受害婦女取證難等特點,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建議採取民事訴訟優勢證據標準,舉證傾向於弱勢群體即家庭暴力受害人僅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舉證責任便轉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擔證明其並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受害人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曆本、照片、錄像等視聽資料和社區、婦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相關記錄以及與施暴方日常談話的錄音等證據之一即可認定侵權事實存在。這種規定不僅有效地解決家庭暴力案件舉證難、認定難問題,而且確保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司法程序與施暴者處於平等地位。

  五、是加強反家庭暴力隊伍能力建設,把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公安警務人員、基層婦女幹部業務培訓之中,增強基層合作調處家庭暴力投訴的能力。

  六、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確保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有效實施。為了有效地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後,及時制定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並要求各相關部門制定專門性的規範性文件。

  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動員社會各方的力量,綜合運用教育、行政、法律手段,對家庭暴力進行綜合治理。讓我們共同關注並參與反家庭暴力活動,為推進和諧建設而努力奮鬥!

參考文獻:

1、《中國家庭暴力現象淺析》,作者:蘇陽。

2、《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

(作者單位: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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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參見夏吟蘭:《對中國登記離婚制度的評價與反思》,《法學雜誌》2008 年第2期,第14頁。[3]參見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35 頁。[4]參見夏吟蘭:《民法分則婚姻家庭編立法研究》,《中國法學》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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