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是周公第N次寫和吃雞有關的文章。
2017年已近尾聲,幾乎可以蓋棺定論的說,吃雞是今年是最火爆的遊戲(沒有之一)。人紅是非多,遊戲紅了,不僅周公寫得多,外掛也超級多……
吃雞的外掛多到,當騰訊宣布引入吃雞時,中國網友的評論中竟有很大部分人在期待騰訊出手大力整治吃雞外掛。吃雞的外掛多到,鬥魚「一哥」當紅遊戲主播盧本偉(主播名五五開)也被網友質疑在直播玩絕地求生時開了外掛。
事情是這樣的,11月28日五五開在微博上上傳了他直播玩絕地求生的一段視頻,其中他的表現非常不俗,以29殺的好成績成功贏得了這局遊戲。顯然他的這段直播引起了網友「松鼠打不過倉鼠」的注意,11月29日凌晨「松鼠打不過倉鼠」就在B站上傳一段視頻,在視頻中稱五五開直播吃雞過程中使用了外掛。五五開對此則回應稱要向「松鼠打不過倉鼠」寄送律師函。
五五開被網友質疑開外掛鬧得沸沸揚揚,無非是因為外掛肆虐嚴重影響玩家的遊戲體驗,人人喊打,可見外掛整治對於遊戲的重要性。周公今天就藉此簡單介紹下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下的對外掛的治理。
何為外掛?
通俗點說,外掛就是遊戲玩家的作弊手段,其實質仍然是第三方軟體或程序。
遊戲外掛是指針對某一款遊戲而設計的、修改遊戲中部分程序的程序。而外掛的實現手段通常有客戶端文件的修改與置換,客戶端代碼的修改,或以外部程序進行Hook與程序設置,作業系統或驅動程序層級的修改,數據包攔截、修改與操作(維基百科)。現在最流行的就是在遊戲中用封包和抓包工具對遊戲伺服器提交假的數據從而改變遊戲人物能力,例如對遊戲人物增加攻擊力,對身上的裝備修改屬性,用戶利用外掛這種作弊手段可以輕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戶無法得到、或必須通過長期運行程序才能得到的遊戲效果(百度百科)。
從外掛的原理看來,外掛不僅會影響遊戲的公平競爭和玩家體驗,還有可能因為外掛程序而增加運營商的伺服器負擔,不僅玩家不爽,還會增加遊戲開發商的運營成本,所以在用戶體驗之外,遊戲公司還有更多理由打擊外掛。一般來說,遊戲公司對用外掛的玩家就直接採取封號處理,但這只能算治標不治本,真正能把外掛一鍋端的方式,大概還是直接去打擊開發外掛程序的公司/團隊。也正是因此,國內外均出現了遊戲公司打擊外掛開發團隊的典型案例。
我國:開發外掛可能構成犯罪
在國內的典型案例,通常是遊戲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外掛團隊,從而以刑法實現對遊戲外掛的打擊。
具體而言,刑法中至少可以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為據來打擊外掛,也即,根據我國《刑法》第286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都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但從外掛的原理看,外掛似乎又存在複製、修改遊戲主軟體的情形,那開發、運營外掛是否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呢?
在楊長春、王壘等非法經營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外掛軟體僅1M大小,而遊戲軟體數據值達7G左右,該外掛雖然會引用部分遊戲軟體數據的部分內容,但該部分內容不能構成相對完整的作品,該外掛程序依託遊戲客戶端,通過截獲、修改遊戲通訊數據並使用模擬的方式控制遊戲進程,達到實現更好地遊戲效果的功能,該行為不屬於對原遊戲作品的『複製』。同時,該外掛也並非遊戲的組成部分,只是一種依附於原網路遊戲的第三方插件程序,並非單獨的「發行」行為。因此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這樣看來,其實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也需要考慮外掛程序對遊戲主軟體是否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或「修改」,也就是說,大部分外掛都只是附屬、依附於主遊戲的軟體和數據,從「複製」角度考量,其運行往往只涉及了核心代碼的部分內容,並不能一定能獨立構成一個完整作品,而從「修改」角度考量,多數外掛一般也只是修改臨時的數據,如果能進一步確認確實擅自複製、使用了原遊戲的代碼,就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比如在餘剛、曹志華等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984號刑事判決書(生效判決)】中,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的《龍之谷》遊戲外掛程序與《龍之谷》遊戲客戶端程序的文件目錄結構相似度達到84.92%,文件相似度達到84.5%,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相似(《擅自製作獨立型遊戲外掛用於牟利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餘某等侵犯著作權罪評析》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又比如在「冒險島」外掛一案中,被告也是獲得了對原遊戲程序內存地址、數據修改的控制權,調用、複製了《冒險島》124項客戶端軟體的功能數據,從而被法院認定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相比國內案例刑事居多的情形,國外則有不少民事訴訟的案例。周公以為,這很可能是因為國內的外掛團隊都還不成什麼大氣候,所以,比起民事訴訟的手段,遊戲公司們更傾向於直接訴諸刑事手段,這樣來得更加有力和迅速。但國外的遊戲產業發展時間更長,連外掛公司的運營都更發達,遊戲公司就更傾向於直接起訴外掛公司,以要求巨額賠償。
國外:暴雪訴Bossland案
比如知名遊戲公司暴雪,也常年受到外掛問題的困擾,因此,除了封號等打擊措施,暴雪也積極通過民事訴訟的手段試圖懲治外掛問題的根源——外掛的製作團隊或發行公司。
為此,暴雪公司和一家臭名昭著的外掛公司——德國公司Bossland就在美、英、德國都展開了漫長繁雜的訴訟戰爭。
這一系列訴訟中就包括暴雪2015年在美國加州的起訴。因Bossland選擇不抗辯,而事後直接主張加州法院沒有管轄權,使得加州法院在今年讓暴雪取得了暫時的勝利,判決Bossland向暴雪支付860萬美元。儘管最終勝負還未可知,但暴雪在起訴狀中幾乎可以說全方位窮盡了美國民事法律體系對外掛的治理思路,周公就在此稍作剖析,也看看是否能為國內遊戲公司打擊外掛時提供些思路。
基本事實:
在起訴狀中,暴雪稱,Bossland發售了包括HonorBuddy,DemonBuddy,StormBuddy和Hearthbuddy等項目(統稱Buddy Bots)。這些所謂Bots其實就是所謂的掛機軟體,能讓玩家的電腦自動在遊戲中進行簡單運行。同時,暴雪稱,Bossland還針對暴雪開發的《守望先鋒》發售了「Watchover Tyrant」項目,該外掛能令玩家看到隱藏的對手的位置和生命值等信息,並在Bossland的網站上以出售。
暴雪認為,這一外掛是通過讀取《守望先鋒》的遊戲軟體數據而實現的,同時,在這個外掛的視效呈現中還出現了從《守望先鋒》中取得的位置、地圖等數據,如下圖:
基於這些事實,暴雪在起訴狀中提出了包括版權侵權、合同違約等在內的多個思路,周公就簡單講講智慧財產權法相關的思路:
第一、版權侵權
暴雪稱,Bossland的這類外掛中存在未經暴雪授權的複製行為,同時也存在基於暴雪遊戲創作演繹作品的行為,比如《守望先鋒》外掛在原遊戲上疊加動態畫面,因此,Bossland侵犯了暴雪的版權。同時,暴雪還依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Section1201(禁止未經軟體供應商許可解鎖軟體)及 17 U.S.C. §1201相關條款(禁止通過技術手段或向公眾提供等方式繞開版權所有人特意設定的版權保護系統),認為Bossland開發外掛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因而要求Bossland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這一思路和周公在前述國內部分是有相通之處,但要認定版權侵權的關鍵其實仍然在於,Bossland的涉案外掛是否確實複製、使用了暴雪的主遊戲代碼,如果確實是,才有較大可能性構成版權侵權。
第二、不正當競爭
同時,暴雪還主張,Bossland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是暴雪一貫使用的思路,暴雪在德國起訴Bossland的案件中就稱,Bossland的銷售和使用在暴雪的遊戲中引入了不公平競爭,因此損害了其他公平遊戲的玩家的體驗,遊戲內的作弊也損害了暴雪的聲譽。而在今年年初德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法院也認為Bossland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並禁止了外掛銷售。而在本案中,暴雪稱Bossland的行為符合加州法律相關規定中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包括不法的、不公平的或欺詐性的商業行為和不公平的、欺騙性的、不真實或誤導性的廣告等),Bossland不當地獲取了利益。
這一思路如果放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思路下,是否適用?除了反法第二條的原則性條款,周公也注意到了新反法針對網絡產品或服務擬定的第十二條——
根據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因此,儘管新法尚未正式實施,法院對該條的具體適用尚未可知,但周公以為該條值得遊戲公司在打擊治理外掛之時予以考慮。
打遊戲開外掛是一種作弊行為,破壞遊戲競爭的公平性,不僅玩家們唾棄,遊戲公司們更當外掛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外掛形式多種多樣,也並非我們想的那麼簡單,至少從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而言,外掛是否確實侵犯著作權,又是否確實構成不正當競爭,還值得司法實踐更多的探索和思考。
此外,在上述暴雪案中,周公略過沒有展開討論的合同違約思路,其實也值得遊戲公司們借鑑:暴雪與玩家的用戶協議中包括一個條款,即是用戶保證不開發、利用、提供、推廣或者發行作弊類的遊戲輔助工具。那麼,無論外掛公司如何操作,一般都需要使用暴雪的遊戲,成為用戶,才有可能開始對外掛的開發,因此,外掛製作者首先肯定是暴雪的用戶,肯定需要遵守這份用戶協議,也就不得違反前述約定。這樣一來,如果遊戲公司能在用戶協議中納入和暴雪類似的條款,在民事訴訟中,還可以用合同違約的思路維護自己的利益。
(編輯: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