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通訊員 洪傑 文/攝
「0-8周歲時,爺爺奶奶要給你們壓歲錢,爸爸媽媽不同意,該聽誰的?8-16周歲時,接受爺爺奶奶的紅包還需要父母同意麼?17周歲後,拿爺爺奶奶給的壓歲錢買手機可以嗎……」別擔心,這些問題,淳安縣司法局青年法治宣講團為你解答。
近日,一場別開生面的民法典宣講進校園活動在淳安縣臨岐鎮初級中學舉行,青年法治宣講團成員洪傑為同學們帶去了一堂趣味法治課。
宣講中,洪傑首先為同學們普及了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四個分類,帶領大家了解了0-8周歲的無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16周歲的限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18周歲的視完人(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18周歲以上的完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隨後,為加深同學們對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認識與理解,洪傑提出了三個同學們最感興趣的問題——壓歲錢到底歸誰?
同學們你一言我一語,有的說爸爸媽媽說過壓歲錢是要大人保管的,有的說壓歲錢是給自己的就應該自己支配。在同學們熱烈的討論後,洪傑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為同學們一一進行了詳細講解: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法律行為。《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說8-18周歲的孩子可以自主接受壓歲錢,但8周歲以下的小朋友須經父母同意才可收受壓歲錢或由父母代為接收。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想購買零食或者學習用品等小額用品是可以自己做主的,但是如果發生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等不相符的消費就需要父母追認了。簡單點說,壓歲錢不是你想花就能花!而從歸屬角度看,孩子的壓歲錢是親戚朋友給的,應當屬於孩子獲得的「贈與」,獲贈的財產應當屬於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
淳安縣司法局溫馨提醒:
1、未成年人雖然不能獨自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其具有民事權利,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人,其依法享有自己的財產權利,其接受贈與所得的壓歲錢是其個人財產,家長不能因為孩子未成年而剝奪孩子享有壓歲錢這一權利;
2、家長要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此外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商家要本著誠信經營的角度出發,在發現未成年人購買手機等高價值產品時,理應勸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長的陪同下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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