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15日,廣西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於廣西農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梧市監處〔2020〕44號)。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梧市監處〔2020〕44號
當事人:廣西農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0560047983X
住所(住址):廣西梧州市龍圩區龍圩鎮龍城西路70號
法定代表人:莫宗禮
2020年3月13日,本局委託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對你公司鈣鎂磷肥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出具檢驗報告(編號:W20-CC0055)判定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質量分數項目抽查不合格。2020年4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並告知了復檢權利及相關流程,你公司在收到檢驗報告15日內未向本局提出復檢申請。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於2020年4月27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鈣鎂磷肥產品(樣品名稱:鈣鎂磷肥,型號規格:P2O5≧12%淨含量:25KG,商標:瀘星,抽樣基數:12噸)共計為12噸,你公司已將其中的1.5噸銷售給名叫李少堅的人,其餘未銷售,2020年4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未銷售的10.5噸上述產品查封於你公司成品倉庫,4月15日,你公司將已銷售的1.5噸鈣鎂磷肥產品追回,5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將你公司追回已銷售的1.5噸上述產品查封於你公司成品倉庫。該批產品成本價為450元/噸,銷售價為580元/噸,總貨值金額為69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你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1份、現場檢查筆錄3份、對你公司法人代表莫宗禮的詢問筆錄2份、該批鈣鎂磷肥產品進貨單1份、送貨單複印件1份、廣西農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蒼梧分公司銷售退貨單1份、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1份、產品質量抽查/複查抽樣單1份。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本局認定,你公司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2020年6月3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梧市監罰告〔2020〕1-4號),依法告知你公司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你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間,你公司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2020年3月8日你公司已將上述批次鈣鎂磷肥產品中的1.5噸銷售。同時你公司在本局查處違法行為期間,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你公司進貨時驗明了產品的合格證;你公司收到上述批次鈣鎂磷肥產品檢驗報告書知悉該批次產品抽檢不合格後,於4月15日召回了已銷售的1.5噸鈣鎂磷肥產品,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本局決定依法對你公司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的鈣鎂磷肥產品,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該批次不合格的鈣鎂磷肥產品12噸;
2.處罰款3480元;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下屬各儲蓄所繳納罰款(戶名:梧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帳號:20305301040012787),逾期不繳交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天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