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跑名將張培萌妻子首談家暴細#張漠寒的遭遇令人唏噓,無數的案例也表明,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因此,遇到家暴一定不能心軟,及時救濟。在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也就是說,家暴不僅局限於肢體暴力,精神暴力也屬家暴,如果經常性謾罵家人,就可能構成家暴。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的情侶也適用於這部法律,其間發生的家暴行為,也受到法律約束。」那麼遭遇家暴該怎麼舉證呢?
報警!報警!報警!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遭遇家暴要報警!
《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後,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必須及時出警,必須進行必要的記錄,進行調查取證,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一旦法院頒發了保護令,必須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並且由於家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鮮有目擊證人,而作證的往往是一方親屬,因存在利害關係,其證明力較弱。而且實施暴力行為與訴訟通常間隔一段時間,施暴痕跡難以查證。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歷或傷痕照片,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為配偶暴力所致。這種情況下,警方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會成為重要依據。」
很多人沒有保存證據的意識,到法院跟法官說遭受家庭暴力要離婚,但沒有任何證據。還有很多人遭受輕微的暴力後是不報警的,所以沒有任何報警記錄、投訴記錄。在這裡,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就一定要報警。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的證據規則,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說明家庭暴力事實,在訴訟中會被法庭採信。
因此,報警除了能夠保護自己也是拿到家暴證據的最好辦法。那麼,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救濟途徑呢?——人身保護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不起訴離婚也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當然,申請人身保護令也是有要求,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而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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