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在臨沂市區瑞聯溫州街買了一套房子對外出租。房客退租後,物業通知孫先生房子還欠下許多物業費,然而房客卻拿出了自己交物業費的證明。
孫先生告訴記者,他2013年在瑞聯溫州街買了一套公寓,並出租給一房客從事商業性經營。今年房子到期後,房客不再續租,孫先生便和他到物業辦理相關退租手續。「當時我們特意問了一位物業工作人員,可能是那個人不太了解情況,告訴我們物業費已經結清了。」
之後沒多久,物業又聯繫孫先生,告訴他最近幾年的物業費一直沒有交,總共欠了3000餘元。孫先生馬上和之前的房客聯繫,「房客說他在今年6月份,已經交了5000元錢,並且拿出了物業開出的收據。」孫先生告訴記者,按照房客的意思,這筆錢已經足夠交納他欠下的物業費。
對此,物業卻不認同。「之後我找到物業,他們仍然讓我交錢。」孫先生告訴記者,現在最麻煩的是,他的房子目前再次出租,正面臨著裝修,「現在我們拿著電卡到物業充電,物業非得讓我把欠下的物業費交上才行。」
6日,記者聯繫了物業相關工作人員,據其介紹,事情並非像孫先生說得那麼簡單。「之前的房客在我們這總共租了好幾套房子,都沒有交物業費,總共欠了2.3萬元的費用。」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多次討要之後,房客終於在今年6月份向物業交納了5000元,目前仍欠1.8萬餘元。而現在,這名房客仍在該小區租有房子。
「這5000元錢是我們好不容易才要來的,肯定不可能算作孫先生的物業費。」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想到了一個折中的辦法,就是先讓孫先生把欠下的物業費付上,之後物業會繼續向欠錢的房客討要,「把錢要來後,我們再把錢退還給孫先生。」
至於孫先生面臨的無法充電費的問題,物業表示必須先把欠下的物業費交齊他們才給充電。
就此事,記者諮詢了沂蒙晚報法律顧問、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彭律師介紹,前業主存在拖欠物業費的情形,物業公司只能找前業主,他們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不能約束雙方之外的第三人。新業主與物業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只對入住後的物管費承擔繳納義務,不必承擔之前欠下的物業費。
沂蒙晚報記者 張斌
[責任編輯:楊凡、李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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