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New Balance不正當競爭案判賠110萬

2022-01-10 IPhouse 深知

—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等與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起訴江西新百倫領跑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新百倫公司)等不正當競爭一案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即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停止涉案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等。本案中,新百倫公司除主張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的產品擅自使用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特有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外,還主張上述公司在其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及「NEW BOLUNE」等標識、周樂倫申請註冊「新百倫」和「New Balance」商標及對「新百倫」商標的許可等多個行為均構成擅自使用其「新百倫」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對此,一審及二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京73民終72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新百倫領跑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古樟工業園。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鶴龍街尖彭路395號自然九層B1002。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樂倫,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漢族,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住廣東省廣州市。委託訴訟代理人:董宜東,廣東太平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華穗路263號1104房。委託訴訟代理人:董宜東,廣東太平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因與上訴人江西新百倫領跑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被上訴人周樂倫、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新百倫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於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2687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5月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百倫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宋永琛,上訴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杜磊、羅麗珍,被上訴人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董宜東、楊河均參加了談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1.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並改判:(1)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新百倫」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周樂倫立即停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行為;(3)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與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共同承擔責任;2.改判一審判決第二項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1000萬元和合理支出50萬元;3.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一、新百倫公司就「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未經新百倫公司許可,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的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1.早在2003年,新百倫運動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新百倫公司)是New Balance Athletics,Inc.(簡稱新平衡公司)的總經銷商,深圳新百倫公司自2003年11月起就開始使用「新百倫」,新百倫公司從其關聯公司深圳新百倫公司和新平衡公司取得「新百倫」的企業名稱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相關權利。2.周樂倫註冊的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第4817498號「」商標、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不能構成其未侵犯新百倫公司在先權利的有效抗辯。3.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使用「新百倫」的行為是針對新百倫公司的惡意攀附,且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4.周樂倫申請註冊「新百倫」和「New Balance」商標的行為及對「新百倫」商標的許可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二、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新百倫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和合理費用50萬元。1.新百倫公司主張違法所得按侵權人違法所得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19 年8月19日期間,其銷售侵權運動鞋的違法所得遠超1000萬元,新百倫公司的合理費用超過50萬元。2.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作為「新百倫」商標的所有者和許可人,在明知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出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下,還幫助其繼續侵權,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故新百倫公司上訴至本院。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新百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新百倫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一、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不是獨立的權利,而是專屬於商品的製造商,不能授權他人主張,新百倫公司僅是新平衡公司在中國大陸的經銷商,其無權以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提起本案訴訟,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二、新平衡公司在廣州起訴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其中不正當競爭部分已主張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本案起訴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與前案實質上構成重複訴訟,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應當依法駁回新百倫公司的起訴。三、新百倫公司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N」字母已經註冊為商標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系一般法與特別法,商標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本案不應再將已註冊商標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去保護,應依法駁回新百倫公司的訴訟請求。四、新百倫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的商品屬於知名商品,新百倫公司主張的「N」字母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沒有給新百倫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不應該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也沒有給其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不存在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故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至本院。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針對新百倫公司上訴請求辯稱:不同意新百倫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針對新百倫公司上訴請求辯稱:一、周樂倫申請註冊「百倫」、「新百倫」、「NEW BOLUNE」等商標基於善意並具有合理性,且商標權利穩定。二、周樂倫註冊「新百倫」商標的時間遠遠早於新百倫公司成立的時間,因此,不存在攀附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的事實基礎,也不存在攀附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的主觀惡意,周樂倫使用自己已經獲準註冊的「新百倫」商標具有合理依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至於新百倫公司認為其企業字號繼承於深圳新百倫公司或來源於新平衡公司的授權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不應予以支持。三、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因此,新百倫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法院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新百倫公司針對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請求辯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法律適用錯誤,請求駁回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上訴請求。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針對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請求辯稱:同意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上訴請求。1.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分別就其各自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新浪網(網址為www.sina.com.cn)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4.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合理支出50萬元(包括律師費489 970元、公證費10 030元);5.判令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新百倫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27日,經營範圍包括從事各類鞋、服裝、包及其它運動相關產品及休閒衣著產品、鐘錶、電子產品的進出口、批發、零售和佣金代理及售後服務等相關配套業務。2016年5月30日,新平衡公司出具《授權書》,載明:其與新百倫公司於2007年11月1日籤訂了《許可協議》和《經銷協議》,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非獨佔地使用「New Balance」、「NB」和「N」商標、商品名稱和標誌(以下統稱「被許可標識」)來生產、包裝,或者安排生產和包裝鞋子、衣服和配件,以及擁有在中國境內進口、出售和分銷帶有被許可標識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權利。其特此授權新百倫公司對任何侵犯其就被許可標識享有的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權利和權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或與其共同提起訴訟。深圳新百倫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30日,原名為世跑運動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於2003年11月17日更名為現名稱,經營範圍為設計開發、生產經營運動鞋、皮鞋等,企業類型為外商獨資企業,股東名稱為世跑(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羅珮萍。該公司於2013年10月25日註銷。《視野》雜誌2006年1月刊登的文章《百年新百倫,她為愛而跑——訪新百倫運動用品中國區總經理羅珮萍》載明「它製造總統們居家必備的慢跑鞋,它即將跑過第一個百年的歷程,它就是新百倫運動用品公司(New Balance),十三年來有一位出色的女性,一路引領新百倫跑進臺灣,又跑進中國大陸,她就是新百倫中國區總經理羅珮萍。」2017年10月19日,新平衡公司出具《聲明》,載明:1、2003年1月1日,我們選擇世跑運動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作為New Balance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經銷商。為了突出New Balance中國大陸地區獨家經銷商的身份,更好地促進New Balance產品銷售,我們特授權該公司使用「New Balance」的中文翻譯「新百倫」為字號,該公司正式變更其名稱為深圳新百倫公司。2、2007年11月1日,我們終止了與深圳新百倫公司的經銷關係,並授權我們的子公司新百倫公司作為NewBalance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新的獨家經銷商。3、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我們曾使用「紐巴倫」作為New Balance品牌的中文名稱,但因該標識被第三人搶註,我們不得不捨棄該名稱。經過仔細考慮,我們最終選取了「新百倫」三字作為中文品牌名稱,並授權深圳新百倫公司將「新百倫」作為其公司字號使用。「新」是英文詞彙「New」的翻譯,意思是「新生」,而「百倫」是「Balance」前兩個音節的音譯,「倫」是我們之前的中文品牌「紐巴倫」的最後一個字。4、作為「新百倫」的設計者,我們擁有該名稱的著作權,「新百倫」字號的所有權利歸我們所有。新百倫公司為證明「New Balance」運動鞋是知名商品,其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的「N」字母標識為特有裝潢,且「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及商品名稱具有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證據:1、(200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第87號民事判決書)網頁列印件、(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第393號民事判決書)複印件及(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第26號民事判決書)網頁列印件。第87號民事判決書載明「1995年1月23日,新平衡公司與陽江友聯公司籤訂一份《商標許可合同》,合同約定商標權人新平衡公司授權陽江友聯公司在特定商品(鞋)的生產和包裝上使用新平衡公司的第175151號「」商標、第175152號「」商標、第175153號「」商標……陽江友聯公司生產、銷售『紐巴倫』運動鞋的數量,1999年2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生產2 901 911雙,銷售2 921 903雙;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生產1 608 243雙,銷售1655 887雙;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生產6932雙,銷售6932雙……陽江友聯公司通過在中國市場上銷售被許可使用涉案商標的商品,獲得了現實的利潤,同時也使新平衡公司無形的涉案商標在中國成為被廣大消費者接受的知名品牌。」第393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新平衡公司在其運動鞋的兩側中央部位(接近鞋帶)上使用了『N』標識,其在產品宣傳中也突出宣傳該標識(比如在其宣傳的『腳』圖片的兩側及腳跟均使用了『N』標識)」,該判決認為「新平衡公司作為全球知名運動鞋生產企業,將其公司名稱及註冊商標中的第一個字母『N』作為標識在產品上突出使用,經過反覆長期宣傳、使用,在消費者心目中已與『新平衡公司』的運動鞋產品聯繫起來,成為區分新平衡公司與其他運動鞋企業產品的重要商業標識,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構成了新平衡公司特有的產品標識或產品名稱」。第26號民事判決書載明「1983年,新平衡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在25類(鞋)商品上註冊了第175151號『』商標、第175152號『』商標及第175153號『 』商標,上述商標經續展均在有效期內。新平衡公司生產的『new balance』運動鞋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突出使用了大寫粗體的英文字母『N』標識」。2004年開始,新平衡公司及其相關企業陸續在多家報刊雜誌上發布廣告,宣傳、推廣「newbalance」運動鞋。廣告中通過展示不同型號、款式的運動鞋而大量突出宣傳了「new balance」運動鞋在鞋兩側使用的「N」標識,其製作的2007年版產品宣傳冊上展示的多款運動鞋均在鞋兩側使用了「N」標識,且商品圖片中皆突出展現了該標識,該判決認為「新平衡公司的『newbalance』運動鞋至少自1995年開始即在中國境內進行生產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知名商品』……運動鞋兩側使用的『N』標識這一裝潢具有特有性,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保護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2、平陽縣、泗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16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均認定「New Balance」運動鞋為知名商品,其包裝、裝潢具有顯著特徵,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3、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2015年6月22日出具的以「新百倫」為檢索詞、檢索年限為2003年11月13日至2004年6月4日的檢索報告,顯示《中國新時代》(2003年)載明「享有『慢跑之王』美譽、擁有百年製鞋歷史的新百倫New Balance公司於11月正式登陸中國」;《中國皮革》(2004年2月)載明「享有『世界慢跑鞋之王』的美譽、擁有近百年歷史的新百倫New Balance公司前不久正式登陸中國市場」;《中國化工報》(2004年1月)載明「新百倫是製鞋業品牌塑造的一個榜樣」;《消費日報》《國際金融報》及《新聞晚報》(2003年11月)載明「擁有近百年製鞋歷史的新百倫New Balance公司日前正式登陸中國市場」;《新民晚報》(2003年11月13日)載明「上海市場上出售的NewBalance運動鞋絕大部分竟屬偽造!昨天,這一美國第二大運動品牌在滬宣布將通過法律途徑打擊泛濫的盜版現象,並從即日起以『新百倫』的新譯名登陸中國,力爭在2008北京奧運前夕成為中國市場最大慢跑鞋廠商和頂尖運動品牌」;《經濟日報》(2003年11月)載明「擁有百年製鞋歷史的美國新百倫公司近日在北京莊勝崇光百貨新店開業,這是該公司在中國開設的第一家專賣店」。4、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2015年7月3日、2017年10月9日出具的文獻複製證明,顯示《西部皮革》(2004年10月)載明「2003年11月,當新百倫(原譯『紐巴倫』)宣布全面進軍中國市場時,聽上去有點像從被遺忘的角落裡發出的聲音……為了快速鋪開市場,在發展代理商的同時,羅佩萍也陸續開設新百倫直營店,由公司直接控制。新百倫保持了每周開2家店的擴張速度,截至2004年6月底,已有48家店在內地全新亮相。29家成人店中有7家是直營店,其餘則通過授權代理商開設。代理商經營的專賣店2/3集中在北京和上海,餘下的分布在寧波、南京、杭州、成都、重慶、武漢、西安、昆明等城市。據了解,多數直營店周末的單店銷售規模可以達到2萬元左右。在所駐商廈的運動品牌當中,新百倫的月銷售額常常達到第二名,僅次於耐克」;《時代經貿》(2014年6月)載明「2003年進入中國市場時,當新百倫嘗試用跑步鞋概念與消費者溝通時,反響平平。轉折點出現在2010年……2012年,新百倫在中國的142家城市鋪設了800多家門店,比前一年增長了313家,2012年還前所未有地進入了二線城市,一年時間就在長沙、西安等地開出超過80家門店。依賴門店猛烈擴張,新百倫中國的總銷售額比2011年提升了50%」;《時尚北京》(2008年10月)載明「在消費潛力巨大的中國運動鞋市場,新百倫無疑是一個行動緩慢的後來者」;《體育博覽》(2009年10月)載明「NewBalance新百倫重溯1906」;《國際紡織品流行趨勢》(2010年4月)載明「世界專業跑步運動品牌New Balance新百倫今日在北京隆重推出『N-ergy來電了』全新品牌活動……伴隨主題活動隆重推出新百倫1226跑步鞋」;《21世紀經濟報導》(2007年11月)載明「未來五年裡,中國將擔任新百倫New Balance實現全球業務倍增目標的重要角色。目前中國為New Balance全球第四大市場,開有287個零售店以及7家工廠……1995年,New Balance藉助代理商進入中國,後經歷失敗;2003年11月正式登陸中國市場後,一直堅持以直營店為主;2006年才改變經銷商策略,大量招收中小型經銷商,建設自己專屬的經銷商體系」。《財富》(2004年4月)及《周末畫報》(2004年1月)載明的新百倫「New Balance」運動鞋宣傳圖片顯示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新聞晨報》(2004年5月)載有新百倫「New Balance」運動鞋的全國經銷商,同時新百倫「New Balance」運動鞋宣傳圖片顯示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5、上海圖書館出具的文獻複製證明,顯示《上海壹周》(2004年2月)及《申江服務導報》(2004年5月)載明的新百倫「New Balance」運動鞋宣傳圖片顯示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潮流前沿》(2014年3月)載明「N字鞋要的就是拉風!New Balance的996款、574款為何會如此討人喜歡」,《江蘇商報》(2014年4月)載明「NewBalance的復古慢跑鞋突然間出現在無數追逐潮流的年輕人腳上」,《經濟周報》(2015年7月)載明「新百倫專為追求極端駕馭感和舒適性的運動者設計」,上述文章配圖中均顯示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中國日報》(2003年11月)載明「New Balance力爭本土市場排名第二」等。6、相關媒體報導的網頁列印件,顯示2005年2月新浪網《此紐巴侖非彼新百倫》的文章載明「2003年,美國New Balance公司重返中國市場,現在使用的中文譯名為新百倫」;2006年9月搜狐網《新百倫中國策略調整完成》的文章載明「在國際市場上有『慢跑鞋之王』美譽的美國New Balance新百倫在其成立100周年之際,其中國市場負責人羅珮萍昨天在中國宣布,重返中國市場後的新百倫已經完成市場策略的調整」;2007年11月網易《新百倫總公司收購中國公司撇開代理商欲拓店至千家》的文章載明「一位業內人士說,新百倫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也是通過代理商進入中國,他們隨意折扣、品牌形象不統一,因此新百倫收回了代理權,並於2003年派遣新的代理商在中國設立公司」;2008年4月騰訊網《新百倫經典576》的文章載明「576系列作為New Balance新百倫的經典款風靡世界」;2015年5月贏商新聞網《新百倫目·標群體定位》的文章載明「這個品牌誕生於1906年,但是直到現在都是經久不衰的流行款,你能在街拍或是時尚博主的博客裡面輕鬆找到『N』字標,這就是新百倫New Balance」等。7、央視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關於「新百倫」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廣告投放統計的說明》,顯示「新百倫」慢跑鞋自2004年1月開始在重慶、雲南、廣東、上海、香港等地的戶外、報紙、雜誌上投放了廣告,廣告中的新百倫「New Balance」運動鞋宣傳圖片顯示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8、第5942394號「」商標註冊信息列印件,顯示該商標於2007年3月14日由新平衡公司申請,於2010年11月7日獲得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運動鞋,註冊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9、(2016)滬黃證經字第7585、7586、9292號公證書,顯示:2016年5月5日、6月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委託代理人使用計算機或手機,進入新百倫公司註冊的「New Balance中國」新浪微博,其中2016年4月20日、5月4日的微博圖片顯示運動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進入天貓網、京東網的New Balance官方旗艦店,上述店鋪所銷售的運動鞋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進入新百倫公司註冊的微信公眾號「New Balance中國」,其中2014年12月9日「New Balance品牌歷史」一文的圖片顯示運動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10、新百倫公司2009年3月至2015年1月與案外人籤訂的廣告宣傳及商業推廣活動合同,顯示新百倫公司曾就「New Balance」「新百倫」品牌在《北京青年報》《風尚志》《精品購物指南》《size尺碼》《YOHO!潮流志》等及北京、上海戶外媒體上投放廣告,冠名贊助比賽並開展新百倫運動俱樂部活動。11、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2013年12月9日、12月23日出具的文獻複製證明複印件,顯示《三聯生活周刊》(2003年)載明「11月13日,在美國被成功企業家和政治領袖譽為總統慢跑鞋的,擁有近百年製鞋歷史的New Balance宣布正式登陸中國市場」;《運動休閒》(2003年)載明「享有慢跑鞋之王美譽的新百倫New Balance公司於11月12日正式登陸中國市場」,《新聞午報》《城市導報》《生活周刊》《周末畫報》《中國服飾報》(2003年)及《上海服飾》《都市麗人》(2004年)等對此亦有記載。新百倫公司稱其主張的特有裝潢的「N」標識系第5942394號商標,因「」已獲得商標註冊,故在運動鞋產品上具有顯著性,而將該標識使用在運動鞋兩側靠近鞋帶處的方式具有特有性,故構成特有裝潢。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認可上述除證據2、6、11外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一審訴訟中,新百倫公司提交了New Balance運動鞋實物,該鞋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在鞋舌、鞋底、鞋後跟及鞋墊上使用了「NEW BALANCE」或「」標識,產品包裝盒上所附合格證載明「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品名:new balance運動鞋,產地:越南,生產日期:2014年11月1日」等內容。二、與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及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事實廣州新百倫公司成立於2016年8月24日,經營範圍包括服裝批發;鞋批發;服裝零售;鞋零售;帽零售;商品零售貿易;商品批發貿易等。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21日,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銷售服裝鞋帽、運動器材,進出口貿易,體育用品生產技術的研發,新材料技術推廣服務。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成立於2014年8月21日,經營範圍包括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服裝批發;鞋批發;帽批發;箱、包批發;商品批發貿易;商品零售貿易;服裝零售等。周樂倫於2004年6月4日申請註冊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及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並分別於2008年1月7日、2008年5月7日獲得核准註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靴、拖鞋等商品,有效期分別自2008年1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經續展)、自200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經續展)。2017年6月27日,廣州新百倫公司受讓取得第4100879號、第4100880號商標。2017年8月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原商標局)出具《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載明:許可商標為第4100879號商標,許可人為廣州新百倫公司,被許可人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許可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6日,許可使用商品為第25類鞋、靴、拖鞋等。新百倫公司為證明周樂倫對第4100879號、第4100880號商標的註冊系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提交了商標查詢網頁列印件,顯示周樂倫在服裝、鞋、錢包、皮帶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第3806048號「馬內爾」商標、第3320327號「LapTun立頓」商標、第5049888號「伊利」商標、第5049891號「伊利」商標、第5049893號「伊頓」商標等多個商標。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新百倫公司為證明周樂倫將第4100879號商標許可給廣州新百倫公司使用具有惡意,提交了媒體報導網頁列印件,其中搜狐網2016年9月26日刊登的文章《新百倫領跑2017春夏新品發布會隆重召開》載明「9月18日,新百倫領跑2017春夏新品發布會在廣州白雲國際會議中心隆重召開。新百倫領跑公司總經理曾德強先生、新百倫公司董事長周樂倫先生等企業代表負責人和來自全國各地的領跑代理商、經銷商出席了會議,共同見證新百倫領跑2017新品秀」等內容。搜狐網2018年1月20日刊登的文章《新百倫領跑集團石城百億產業園開園儀式圓滿成功》載明「2018年1月20日上午,江西石城縣新百倫領跑集團石城百億產業園園地上紅旗招展,彩帶飄揚,新百倫領跑集團石城百億產業園開園剪彩儀式隆重舉行。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樂倫先生、新百倫領跑集團董事長曾德強先生等與眾多知名商家代表共襄盛舉」等內容。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7630、37631號公證書顯示:(一)2017年9月22日,申請人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委託代理人陳宸與公證人員一起來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18號國瑞購物中心地下二層東側的「新百倫」店鋪,該店內懸掛有名稱為「北京清院商貿有限公司」字樣的營業執照。陳宸從該店鋪中購買了包含涉案產品在內的運動鞋4雙,共計支付1262元,並取得了銀行刷卡單及載有「貨品編號:674-207,顏色:淺藍,單價:539元,折扣,金額:239元;貨品編號:1451,顏色:中灰,單價:529元,折扣,金額:317元」等內容的銷售票據各一張。上述所購運動鞋及票據經公證處加封后交由申請人保存。(二)2017年9月26日,陳宸與公證人員一起來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18號國瑞購物中心地下二層東側的「新百倫」店鋪,向該店鋪工作人員說明要領取其於2017年9月22日從該店購買的商品的發票,工作人員隨後將載有「貨物名稱為鞋,金額為1262元,代開企業為北京清院商貿有限公司」等內容的發票交予陳宸。經當庭勘驗,涉案產品情況如下:1、封存實物之一為紙質包裝袋及包裝盒盛裝的型號為R1735、貨號為NWX721674-207-053的淺藍色女士運動鞋一雙,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以淺藍色小星星組成的不規則圖案為背景、傾斜突出的淺藍色大寫粗體「N」字母,紙質包裝袋上印有上下排列的「新百倫」「NEW BOLUNE」字樣。鞋盒側面所貼的白色標籤上部顯示「」,中部顯示「企業名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新百倫領跑品牌運營中心,地址:中國福建省晉江市雙龍路亞蘭商務大廈6-10樓,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6988178,生產日期:2017-03」等內容,掃描鞋舌及鞋盒側面上的二維碼顯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您所查詢的商品是新百倫領跑的正牌產品」。2、封存實物之二為紙質包裝袋及包裝盒盛裝的型號為Ⅶ1737N、貨號為32731451的灰色男士運動鞋一雙,鞋舌處使用了「新百倫」字樣,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以淺灰色小星星組成的不規則圖案為背景、傾斜突出的深灰色大寫粗體「N」字母,鞋後跟處使用了上下排列的「NEW BOLUNE」字樣。紙質包裝袋側面顯示「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新百倫領跑品牌運營中心,地址:中國福建省晉江市雙龍路亞蘭商務大廈6-10樓,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6988178」等內容,鞋盒側面所貼的白色標籤顯示「生產日期:2017-04」等內容,掃描鞋舌上的二維碼顯示「您好,您所查詢的廣州新百倫公司授權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屬於正品。」被上訴人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主張上述產品與其無關,認可產品上使用的「新百倫」及「NEW BOLUNE」分別是第4100879號、第4100880號商標,上述商標是由廣州新百倫公司許可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獨佔使用,許可時間自2016年8月30日至該商標有效期終止。被上訴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認可上述兩雙鞋均由其生產銷售,主張灰色運動鞋右腳鞋外側使用的「N」是第22430671號「」商標,鞋內側使用的「N」是第22430634號「」商標;淺藍色運動鞋兩側使用的「N」是第14389718號「」商標。(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7358號公證書顯示:2017年9月25日,申請人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委託代理人鄒顯奇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手機登錄微信,在公眾號中搜索並關注「新百倫體育用品」,顯示該帳號主體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進入該公眾號,其中2017年9月1日標題為「解構黑白,不拘一格」的文章配圖所展示的運動鞋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傾斜的大寫粗體「N」字母,圖片右上方顯示上下排列的「新百倫」「NEW BOLUNE」字樣。被上訴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認可該微信公眾號確由其運營,但主張圖片中的「N」是其第14389718號「」商標。新百倫公司為證明涉案侵權行為已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了實際混淆,提交了媒體報導網頁列印件,顯示騰訊網2016年4月27日刊登了文章《學生買『NB』鞋卻買回『新百倫領跑』退貨遭拒》;大遼網2017年8月21日刊登了文章《『國產新百倫』買一送一消費者懷疑是假貨》;萊蕪大眾網2018年8月15日刊登了文章《網友質疑『新百倫』鞋榜大牌萊蕪大潤發:系國產正品》,載明「有網友反映大潤發二樓新百倫專賣店所出售的『新百倫』鞋價格低於市場價,疑似榜大牌,對此,大潤發回應該賣場所售新百倫是國產品牌『NEW BOLUNE』,雖然都印有N字樣,但和美國的New Balance為兩個不同的品牌……記者來到了萊蕪大潤發二樓新百倫專賣店,發現門面標識為『NEW BOLUNE』,記者掃了一下鞋子上的二維碼,顯示產品為廣州新百倫公司,授權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生產銷售」等。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新百倫公司為證明被上訴人的經營規模及盈利巨大,提交了企業年報及媒體報導網頁列印件,顯示361度國際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安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18年的毛利率分別為40.6%、48.1%、52.6%;「新百倫領跑」公眾號載明「2015.11-2016.1新百倫領跑開店總數突破1838家」及「瀋陽中街旗艦店2016年9月10日如期開業,日銷售突破40多萬」;中國皮革人才網2016年9月26日刊登的文章《新百倫領跑2017春夏新品發布會隆重召開》,載明「新百倫領跑公司總經理曾德強先生首先致辭總結了品牌當前所取得的成績,2016年是新百倫領跑突破性的一年,在『N』品牌中,無論是終端店鋪還是市場份額,新百倫領跑均處於領跑地位,開店總數一舉突破3000多家,堪稱鞋業界奇蹟」;懶熊體育網2018年4月11日刊登的文章《『N字鞋』江湖:十億財富與背後的鄉土》,載明「放眼全國,新百倫領跑已擁有近5000家門店,年出貨量1400萬雙,全年營收超過十億元」。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三、與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主張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相關的事實2005年8月4日,田華申請第4817498號「」商標,並於2009年4月21日獲得核准註冊,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鞋、運動鞋、靴等,有效期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該商標轉讓至新百倫(保定)鞋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4月20日,該商標轉讓至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2016年11月27日,該商標轉讓至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2017年12月20日,該商標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新百倫領跑」2016年12月被評為2016中國鞋業盛典十大運動鞋品牌。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2016年至2018年通過贊助南寧(2016年)、杭州(2016年)北京(2017年)WBO洲際拳王爭霸賽、環球旅遊小姐國際大賽江西總決賽(2016年)、中國藍TV《奔跑吧》《夢想的聲音》節目(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雜誌(2017年)、《同一首歌·蓮鄉行演唱會》(2017年)、贛江源國際半程馬拉松賽(2018年)、2018-2022世界冰壺聯合會冰壺世界盃、2018中歐國際女排對抗賽、2018常州西太湖半程馬拉松賽方式對「新百倫領跑」品牌進行了宣傳。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還系下列註冊商標的權利人:1、第4897840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鞋、運動鞋、靴等,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2、第14389718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鞋、運動鞋、靴等,有效期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原商標局於2016年作出(2016)商標異字第32975號《第14389718號「N」商標準予註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引證在先註冊的第5942394號、第175151號、第4170999號商標在圖形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決定對第14389718號商標準予註冊。3、第1679030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等,有效期自201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6日。原商標局於2017年作出(2017)商標異字第38776號《第16790307號「新百倫領跑NEWBAILUNLP N」商標準予註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新平衡公司在先註冊的第5608740號、第5942394號、第175153號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有一定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並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決定對第16790307號商標準予註冊。4、第14389734號「NewBaiLunLP」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運動鞋等,有效期自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5、第14389754號「NBLLP」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運動鞋等,有效期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6、第22430671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運動鞋等,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作出(2019)商標異字第23510號《第22430671號「」商標準予註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新平衡公司引證在先註冊的第4170999號、第175151號、第5942394號、第11268876號商標在圖形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特有裝潢權等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決定對第22430671號商標準予註冊。7、第22430634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運動鞋等,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作出(2019)商標異字第23511號《第22430634號「」商標準予註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引證在先註冊的第4170999號、第175151號、第5942394號、第11268876號商標在字母及圖形設計上有一定差異,整體外觀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特有裝潢權等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決定對第22430634號商標準予註冊。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為證明「N」標識是作為「New Balance」運動鞋的商標使用,並非裝潢,將商標標示在運動鞋兩側是通用設計,不具有特有性,且很多「New Balance」運動鞋上未使用「N」標識,其並非特有裝潢,提交了以下證據:1、報刊雜誌複印件,其中《精品購物指南》(2004年)《新聞晨報》(2004年9月、10月)《size尺碼》(2010年)刊登的「NewBalance」運動鞋廣告圖片顯示除鞋兩側外,鞋幫後側、後跟及腳後跟部位也使用了大寫粗體「N」字母。2、產品圖片和商標註冊信息網頁列印件,顯示***、特步、安踏、KAPPA、SKECHERS等運動鞋側面印有「」「」「」「」「」標識。3、產品照片列印件,顯示七款「New Balance」運動鞋產品上未使用「N」標識。周樂倫及廣州新百倫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新百倫公司僅認可上述證據1、2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2018年8月20日,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出具《公開澄清及致歉聲明》,稱:我司經廣州新百倫公司授權許可,在運動鞋上使用第4100879號及16600985號「新百倫」商標。獲得授權後,所有授權產品(正裝鞋、商務鞋除外)均由我司單方生產、銷售、運營、管理,產品、產品包裝設計也由我方單獨完成,所有有關授權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均與廣州新百倫公司無關,其僅作為授權方,並未參與授權產品生產經營的任何環節。因二維碼製作公司工作疏忽,致使掃描鞋舌上防偽二維碼的連結內容出現錯誤,將本應「廣州新百倫公司授權」的內容錯誤標註為「廣州新百倫公司」及其地址。該二維碼系由我司委託他人製作,二維碼上的內容未經廣州新百倫公司同意,以致出現錯誤。現二維碼製作公司已將防偽二維碼的錯誤內容更正,掃入防偽二維碼顯示的信息均系我司信息。我司作出如下聲明和承諾:1、廣州新百倫公司作為商標的授權方,沒有參與「新百倫」許可商標產品的任何生產、經營活動,該活動均由我司獨自進行,與廣州新百倫公司無關;2、我司立即糾正前述防偽二維碼的連結內容;3、因我司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工作失誤及在授權產品上使用授權商標以外的標識導致廣州新百倫公司的利益受損的,所有法律責任由我司承擔。(2016)京行終3771號行政判決書載明: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第4236766號「」商標申請時的2004年8月24日,新平衡公司標識「N」的運動鞋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已成為知名商品。在此基礎上,「N」標識也不構成新平衡公司所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2017年10月31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新平衡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2017)京73行初2704號一審判決,該判決認為: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標識「N」的運動鞋產品在爭議商標第3954764號「」商標申請日2004年3月12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已成為知名商品。因此,「N」以及在運動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的傾斜、粗體、大寫的「N」字母標識亦不構成新平衡公司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故新平衡公司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2016年6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周樂倫訴新百倫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終審判決,查明事實包括:「新百倫」商標於2004年6月4日申請註冊,案外人新平衡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駁回其註冊申請,原商標局於2011年作出(2011)商標異字第25006號《「新百倫」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予以核准註冊。該判決認為:新百倫公司認為其對「新百倫」享有在先的企業名稱字號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關於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本案中,新百倫公司主張其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但其提供的證據並未能證明在周樂倫申請註冊「百倫」、「新百倫」商標之前,新百倫公司的關聯公司對「新百倫」標識的使用已經「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而且其使用的「新百倫」標識已經侵犯了周樂倫在先註冊並獲得核准的「百倫」商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樂倫惡意搶註「新百倫」商標……最終,該判決認定新百倫公司未經周樂倫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第865609號「百倫」商標、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樂倫的註冊商標專用權。2018年2月8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就新平衡運動鞋公司訴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2017)粵73民終1號終審判決,查明事實包括:經原商標局核准,新平衡公司1981年10月17日申請註冊了第175151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鞋(截止)。該商標經多次續展,有效期續展至2023年4月14日。2003年開始,新平衡公司陸續在大量報刊雜誌上發布廣告,宣傳其「new balance」運動鞋。新平衡公司在產品宣傳中展示了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傾斜的、大寫的、粗體的「N」字母標識的「new balance」運動鞋,並突出宣傳上述「N字母」標識。該判決認為:「new balance」運動鞋作為知名商品,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當事人均無異議,因此予以確認。鑑於「new balance」運動鞋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消費者對其產品裝潢較為熟悉,對此亦予以確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新平衡公司主張的鞋幫兩側的「N」字母本身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2019年7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2017)京73行初2704號新平衡公司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2018)京行終3847號終審判決,該判決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判斷在後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對該條款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侵害時,至少應同時滿足以下要件:第一,該商品在在後商標申請之前已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第二,該商品的裝潢具有能夠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第三,該商品的裝潢與在後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雖然新平衡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及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誌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但根據新平衡公司在本院訴訟中提交的數篇關於newbalance運動鞋的新聞報導等證據,從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國大陸地區將「N」標誌使用在運動鞋兩側,且持續使用至今。因此,綜合本案全部證據,可以認定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誌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為字母「N」,與新平衡公司的「N」標誌在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面相近,故新平衡公司關於訴爭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主張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新百倫公司為證明其在本案主張的律師費為489 970元,提交了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向新百倫公司出具的顯示應付總額分別為112 052.6元(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86 322.16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76 973.92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86 899.66元(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66 616.18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42 694.87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42 510.66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付款通知及銀行收帳通知單。新百倫公司為證明其在本案主張的公證費為10 030元,提交了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向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公證費發票3張,金額分別為6000元、5020元、2010元,對應(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7358-37359號、第37630-37631號、第51802號公證書。上述事實,有新百倫公司提交的授權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判決書複印件、圖書館檢索報告、文獻複製證明、網頁列印件、公證書及封存實物、處罰決定書複印件、說明、雜誌複印件、聲明、合同、發票、付款通知、銀行收帳通知單、實物,被上訴人提交的商標註冊證、轉讓證明、續展證明、判決書、聲明、商標檔案、核准註冊決定書、報刊廣告複印件、網頁列印件、合同、照片及列印件、證書及牌匾、商標許可備案通知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鑑於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2018年1月1日前,且無證據證明該行為持續到2018年1月1日後,故本案應適用修訂前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倘若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方式與競爭對手或其他經營者爭奪交易機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受損害的經營者即有權通過該法尋求救濟。本案中,新百倫公司作為New Balance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經銷商,屬於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的經營者,享有與其商品有關的合法權益,有權確保該商品在市場流通過程中的利益不受侵害,制止相關經營者針對該商品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第一,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新百倫」系其具有影響力的字號,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從事市場交易,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從而損害競爭對手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本案中,新百倫公司主張其自2003年11月17日起對「新百倫」字號享有企業名稱權,但該時間是世跑運動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更名為深圳新百倫公司的時間,一方面,此時新百倫公司尚未成立,無證據證明深圳新百倫公司與新百倫公司系關聯公司,新百倫公司是由深圳新百倫公司變更名稱而來或者由深圳新百倫公司授權其使用「新百倫」字號。另一方面,無證據證明深圳新百倫公司與新平衡公司系關聯公司,即使深圳新百倫公司曾是新平衡公司的經銷商,僅憑新平衡公司出具的聲明,亦無法證明深圳新百倫公司的字號系經新平衡公司授權使用,故新百倫公司以其經新平衡公司授權,替代深圳新百倫公司成為新平衡公司的經銷商,有權承繼使用深圳新百倫公司「新百倫」字號的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根據已查明事實,新百倫公司於2006年12月27日登記成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與新百倫公司建立了穩定的聯繫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況且,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的「新百倫」「」標識,分別系對第4100879號商標、第4817498號商標未改變顯著特徵的使用,上述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早於新百倫公司登記成立的時間,而在上述商標獲得核准註冊後被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行為具有合理依據,無證據證明該使用行為具有攀附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的主觀惡意。綜上,新百倫公司主張涉案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理由不成立,對新百倫公司要求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對該行為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第二,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周樂倫明知「新百倫」系其在先字號,惡意對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及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進行註冊,並於2016年8月30日將第4100879號商標許可給廣州新百倫公司使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周樂倫於2004年6月4日申請註冊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並分別於2008年1月7日、2008年5月7日獲得核准註冊,周樂倫認可其於2016年8月30日將第4100879號商標許可給廣州新百倫公司使用,但如前所述,新百倫公司於2006年12月27日登記成立,其使用「新百倫」字號的時間晚於周樂倫申請上述商標的時間,雖然周樂倫在服裝、鞋、錢包、皮帶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多枚商標,但無證據證明周樂倫申請註冊第4100879號、第4100880號商標具有不正當性,且商標註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故新百倫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第三,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新百倫」系其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的特有名稱,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及「NEW BOLUNE」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損害競爭對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具有區別商品來源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一審法院認為,一方面,(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判決已經認定在周樂倫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之前,新百倫公司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對「新百倫」標識的使用未達到「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不享有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現本案證據僅能證明New Balance運動鞋於2003年11月以「新百倫」名稱登陸中國市場,尚不足以推翻上述認定,故無法證明「新百倫」作為商品名稱與New Balance運動鞋建立了穩定的聯繫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百倫」文字已於2008年1月7日被核准註冊為第4100879號商標,尤其在新平衡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被駁回的情形下,NewBalance運動鞋理應對該商標予以避讓,因此,即便此後New Balance運動鞋仍使用「新百倫」作為商品名稱,但該種使用不應作為新百倫公司主張「新百倫」構成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特有名稱的考量因素。況且,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的「新百倫」「」及「NEW BOLUNE」標識,分別系對第4100879號、第4817498號及第4100880號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未改變顯著特徵的使用,「」及「NEW BOLUNE」與「新百倫」文字在字形、讀音、含義上存在顯著差異,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新百倫公司主張涉案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及「NEW BOLUNE」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理由不成立,對新百倫公司要求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對該行為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第四,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粗體「N」字母系其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的特有裝潢,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運動鞋產品上使用「N」標識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損害競爭對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New Balance運動鞋自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在大量媒體上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商品銷售遍及全國範圍,結合New Balance運動鞋作為知名商品曾受到(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及(2017)粵73民終1號等生效判決的保護,故一審法院認定New Balance運動鞋為知名商品。關於New Balance運動鞋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粗體「N」字母是否構成特有裝潢。「裝潢」通常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特有裝潢」是指該商品裝潢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一審法院認為,(2018)京行終3847號判決已經認定2004年3月12日之前新平衡公司使用在NewBalance運動鞋兩側的「N」標誌即具有一定知名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根據本案現有證據,New Balance運動鞋2004年至今仍在中國境內持續地將大寫粗體「N」字母使用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雖然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舉證證明亦有其他品牌運動鞋將商標標識置於鞋兩側,但上述將大寫粗體「N」字母置於運動鞋特定位置的使用方式經過長時間大規模的宣傳及反覆使用,呈現出了具有一定獨特性並與商品功能效果無關的視覺效果,構成顯著的整體形象,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裝潢與New Balance運動鞋聯繫起來,故其已具有了區分和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關於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辯稱新百倫公司主張的「N」字母系第5942394號商標,不能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其為裝潢。一審法院認為,第5942394號「」商標獲得核准註冊的時間為2010年11月7日,本案中新百倫公司主張NewBalance運動鞋自1995年開始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的大寫粗體「N」字母即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其系將第5942394號商標作為描述「N」字母的使用形態,況且商標亦可作為商品裝潢的組成要素,故無論「N」字母是否為註冊商標,只要其系裝潢的組成要素,通過長期、穩定的使用行為和使用方式,該裝潢發揮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即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需要強調的是,前述認定的特有裝潢是將大寫粗體「N」字母使用在運動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位置,並非僅是「N」字母本身,故上述抗辯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本案中,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雖主張涉案淺藍色運動鞋兩側及涉案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鞋產品圖片中使用的「N」系第14389718號「」商標,涉案灰色運動鞋兩側使用的「N」系第22430671號「」商標及第22430634號「」商標,但涉案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鞋產品圖片中使用的「N」與第14389718號「」商標存在明顯差異,而涉案兩款產品在鞋兩側以淡化星星圖案背景突出「N」字母方式的使用顯然改變了第22430671號、第22430634號及第14389718號商標的顯著特徵,況且新百倫公司購買涉案產品時第22430671號、第22430634號商標尚未獲得核准註冊,故上述抗辯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現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鞋產品上使用的「N」標識與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的大寫粗體「N」字母在字形形態、傾斜方向、使用位置及結構布局方面基本一致,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來判斷,上述使用方式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基本無差別,足以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已查明事實,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帳號主體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該公司亦認可其進行了運營,故一審法院認定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應對該微信公眾號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涉案兩款產品系由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生產銷售,其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涉案兩款產品的鞋盒、包裝袋上明確標註了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及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在庭審勘驗時均認可涉案兩款產品由其生產,故應認定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及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共同生產了涉案兩款產品。周樂倫雖系第4100879號、第4100880號商標的註冊人,其認可於2016年8月30日將第4100879號商標許可給被上訴人廣州新百倫公司使用,但無證據證明周樂倫參與了涉案兩款產品的生產銷售。至於廣州新百倫公司,根據已查明事實,涉案淺藍色運動鞋上未顯示廣州新百倫公司,通過涉案灰色運動鞋二維碼顯示的信息,可以認定廣州新百倫公司系將第4100879號、第4100880號商標授權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用於生產銷售,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據現有證據,一審法院無法認定廣州新百倫公司參與了涉案兩款產品的生產銷售。綜上,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及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應對其生產的涉案產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新百倫公司關於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與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共同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對新百倫公司要求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就該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本案中,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鑑於新百倫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其因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獲利情況,一審法院將綜合考慮New Balance運動鞋的知名度、裝潢的特有程度,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和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方式、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的合理支出,一審法院將根據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則予以酌定。鑑於江西新百倫領跑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並對新百倫公司的市場聲譽產生影響,故對新百倫公司要求其在新浪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擅自使用新百倫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新百倫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三、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新浪網(網址為www.sina.com.cn)上就其對新百倫公司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聲明內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負擔);四、駁回新百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4 800元,由新百倫公司負擔34 800元(已交納),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負擔50 000元(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2、3號行政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終6552、7017號行政判決;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行終3847號行政判決;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滬0115民初1798號民事判決。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21號民事裁定,該民事裁定系針對新百倫公司、周樂倫就(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終審判決所提再審申請作出,該裁定認定:「新百倫公司有關其為侵害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申請再審理由難以成立……」,並裁定駁回新百倫公司、周樂倫的再審申請;2.本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1129號行政判決,新平衡公司就周樂倫於2004年6月4日申請註冊的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此作出商評字[2016]第80270號《關於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該判決系就新平衡公司不服該裁定所提行政訴訟作出。該判決認定:新平衡公司對「新百倫」並不享有在先商號權,對「新百倫」並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另查,該案已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行終6686號行政判決予以維持,現已生效。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另查一,第5942394號「」商標經異議、異議覆審以及行政訴訟程序於2016年9月13日獲準註冊並公告。一審判決對於該商標的獲準註冊時間認定有誤,本院予以指出。另查二,新平衡公司曾將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訴至廣東省越秀區人民法院,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6號民事判決,上訴至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粵73民終1號民事判決系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民事二審判決。該案中,新平衡公司一審提出的起訴請求包括: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停止仿冒或擅自使用新平衡公司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運動鞋兩側使用與新平衡公司「N字母」相同或近似的裝潢,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並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公開說明事實、消除影響等。法院在該案中查明:被訴侵權商品在鞋的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了大寫的、傾斜的、粗體的「N」字母標識,鞋舌、外包裝鞋盒等處使用了「N及五角星」「New BaiLunLP」等標識,被訴侵權商品系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生產銷售,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接受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委託生產。法院在該案中認定新平衡公司主張的鞋幫兩側的「N」字母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以上事實,有一審卷宗、本院談話筆錄、當事人提交的判決書和裁定書等在案佐證。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鑑於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2018年1月1日前,且無證據證明該行為持續到2018年1月1日後,故本案應適用修訂前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一、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新百倫」系其具有影響力的字號,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從事市場交易,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從而損害競爭對手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   HYPERLINK"http://129.0.1.101/law?fn=chl031s068.txt&term=5"\l "5" \t "_blank"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新百倫公司主張其自2003年11月17日起對「新百倫」享有企業字號權。對此本院認為,第一,從新百倫公司自身來講,新百倫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27日,2003年11月17日新百倫公司尚未成立,在其不具有主體資格的情況下,無從談起其對「新百倫」享有企業字號權。新百倫公司自2006年12月27日成立後一直使用「新百倫」作為其企業字號,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與新百倫公司建立了穩定的聯繫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第二,從深圳新百倫公司角度來講,深圳新百倫公司自2003年11月17日更名為深圳新百倫公司後才開始將「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使用,但其於2013年10月25日註銷,深圳新百倫公司公司註銷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不再具有任何企業字號權的權利基礎,更無從談起授權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企業字號。至於深圳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企業字號形成的知名度是否能夠由新百倫公司承繼的問題,本院認為,現無證據證明新百倫公司與深圳新百倫公司之間具有可以承繼企業字號知名度的關聯關係,即便如新百倫公司所述,其替代深圳新百倫公司成為新平衡公司的經銷商,二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員存在重合,但該事由不足以成為新百倫公司承繼深圳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知名度的當然理由。第三,從新平衡公司角度來講,現無證據證明新平衡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將「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從事經營活動,而且無證據證明新百倫公司與新平衡公司之間具有關聯關係。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系經我國行政機關依法登記取得,外國企業的企業名稱須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才能獲得保護,無論是中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的企業名稱均具有專有屬性,不得許可其他主體使用,因此新百倫公司無法通過授權獲得深圳新百倫公司或新平衡公司的「新百倫」企業字號使用權。新百倫公司關於其經授權取得「新百倫」企業字號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的「新百倫」「」標識,分別系對第4100879號商標、第4817498號商標未改變顯著特徵的使用,上述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早於新百倫公司登記成立的時間,而在上述商標獲得核准註冊後被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行為具有合理依據,無證據證明該使用行為具有攀附新百倫公司企業字號的主觀惡意。綜上,新百倫公司主張涉案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周樂倫明知「新百倫」系其在先字號,惡意對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及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進行註冊,並於2016年8月30日將第4100879號商標許可給廣州新百倫公司使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案中,新百倫公司主張周樂倫惡意申請註冊商標並將惡意註冊的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該主張旨在保護其「新百倫」在先字號的商譽利益。對此本院認為,一方面,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系原則性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直接規定有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具體條款。如前所述,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對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進行了規制,在此情況下,不應再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另一方面,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具有不正當性,而本案中,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企業字號的時間晚於周樂倫申請註冊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及第4100880號「NEW BOLUNE」商標的時間,周樂倫申請註冊的上述商標已獲核准註冊,而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現無其他證據證明周樂倫申請註冊上述商標以及商標許可使用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因此,新百倫公司主張周樂倫惡意申請註冊商標並將惡意註冊的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三、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新百倫」系其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的特有名稱,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及「NEW BOLUNE」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損害競爭對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具有區別商品來源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本案中,周樂倫於2004年6月4日申請註冊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一方面,在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申請註冊日以前,已有(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判決認定新平衡公司對「新百倫」標識的使用未達到「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推翻上述認定,因此新百倫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新百倫」作為商品名稱與New Balance運動鞋建立了穩定聯繫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申請註冊日以後,新平衡公司對該商標的申請提出異議並被駁回,其理應對該商標予以避讓,因此,即便此後New Balance運動鞋仍使用「新百倫」作為商品名稱,但該種使用不應作為新百倫公司主張「新百倫」構成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特有名稱的考量因素。因此,對新百倫公司的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四、關於新百倫公司主張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粗體「N」字母系其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的特有裝潢,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運動鞋產品上使用「N」標識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關於新百倫公司該主張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稱,新平衡公司曾在(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6號案中起訴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並提出擅自使用其知名商標特有裝潢「N」字母的主張,對此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已於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粵73民終1號終審判決,認定鞋幫兩側的「N」字母不構成新平衡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現新百倫公司再次起訴提出這一主張,實質上構成重複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此本院認為,兩案案情不同,新百倫公司所提主張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理由如下:一、兩案當事人不同。(2017)粵73民終1號案的一審原告為新平衡公司,一審被告為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但未包括本案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兩案原告、被告均不相同。二、兩案涉案產品使用的標識不同。根據(2017)粵73民終1號判決查明的事實,該案涉案產品在鞋舌、外包裝鞋盒等處使用了「N及五角星」「New BaiLunLP」等標識,而本案新百倫公司主張涉案產品使用的是鞋兩側靠近鞋帶處的大寫粗體「N」字母;三、兩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同。(2017)粵73民終1號案的涉案產品系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生產銷售,廣州藍魚鞋業有限公司接受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委託生產,而本案新百倫公司主張涉案產品由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公司共同生產銷售。因此,兩案基本案情不同,新百倫公司所提主張不是對(2017)粵73民終1號案的重複起訴,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這一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關於新百倫公司是否有權就New Balance運動鞋鞋幫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粗體「N」字母提出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的主張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稱,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專屬於商品製造商且不能授權他人主張。就本案而言,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確實應屬製造商,而New Balance運動鞋的製造商為新平衡公司,在新百倫公司所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能夠成立的情況下,這一權益應歸新平衡公司享有。但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主張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不能授權他人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新平衡公司於2016年5月30日出具的《授權書》中,明確授權新百倫公司對侵犯其知名商品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權利和權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或與其共同提起訴訟,據此,經新平衡公司的授權,新百倫公司有權就新平衡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提起相關主張。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這一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三)關於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損害競爭對手。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New Balance運動鞋自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在大量媒體上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商品銷售遍及全國範圍。新百倫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New Balance運動鞋為知名商品。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稱,因(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判決已經認定新百倫公司使用的「新百倫」標識侵害周樂倫的商標權,因此侵權證據不應作為本案考量因素。對此本院認為,(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判決認定新百倫公司侵權使用的標識為「新百倫」標識,而非「New Balance」或大寫粗體「N」字母,因此其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現有證據顯示,2004年至今NewBalance運動鞋在中國境內一直持續的將大寫粗體「N」字母使用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經過大量、持續的宣傳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裝潢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繫,使其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粗體「N」字母已經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足以認定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稱,「N」 字母為常用大寫字母,且將註冊商標使用在鞋幫兩側為鞋企慣常做法,不具有顯著性。對此本院認為,現有證據顯示確有其他品牌的運動鞋將其標識使用在鞋幫兩側靠近鞋帶位置,但New Balance運動鞋使用的字母「N」與使用的鞋幫兩側靠近鞋帶的位置兩個要素相結合,且經過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裝潢與New Balance運動鞋建立聯繫,使其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對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產品和涉案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鞋商品上使用的「N」標識與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的大寫粗體「N」字母在文字構成、傾斜方向、使用位置及整體外觀上基本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上訴稱,被訴侵權商品系使用的是其已註冊第14389718號「」商標、第22430671號「」商標、第22430634號「」商標。對此本院認為,從使用方式上來看,被訴侵權商品在鞋兩側以淡化星星圖案背景突出「N」字母的方式使用,改變了上述商標的顯著特徵;從商標獲準註冊時間來看,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之時第22430671號「」商標、第22430634號「」商標尚未獲準註冊,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尚未獲得商標專用權。因此,對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的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在新平衡公司註冊有第5942394號「」商標的情況下,新百倫公司是否還能就New Balance運動鞋鞋幫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粗體「N」字母主張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問題,本院認為,第5942394號「」商標經商標異議、異議覆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於2016年9月13日才獲準註冊並公告。2010年11月7日是第5942394號「」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起算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雖然根據這一規定,被提起異議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在獲準註冊後向前追溯至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三個月之日,但在其獲準註冊之前,商標註冊人無法確保其商標能夠被核准註冊,因此無法將其作為已註冊商標進行使用。而本案中,早在1995年New Balance運動鞋就已開始在鞋兩側靠近鞋帶處使用的大寫粗體「N」字母,在第5942394號「」商標獲準註冊之前即已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此外,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的一種經營者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至於其與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適用問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故一審法院認定並無不當。對於這一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於承擔責任的主體,對於新百倫公司主張的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新百倫」「新百倫領跑」及「NEW BOLUNE」的行為以及周樂倫註冊商標並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不存在侵權事實的情況下,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涉案產品及微信公眾號展示的運動鞋產品上使用「N」標識的行為,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僅有商標許可使用行為,但無證據證明其參與了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銷售,因此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新百倫公司要求周樂倫、廣州新百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於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新百倫公司主張按違法所得進行計算,並根據公開報導中的開店數量、2017年收入等數據,認為其被訴侵權期間的違法收入至少應為10.4億元。新百倫公司的計算方法僅為估算,尚不足以證明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的準確違法所得數額,而且被訴侵權商品上還使用有已註冊商標,並非使用全部的標識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亦無法證明因使用「N」標識這一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所得,因此,新百倫公司的計算方法缺乏合理性。在新百倫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廣州新百倫領跑公司、江西新百倫領跑公司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其因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利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New Balance運動鞋的知名度、裝潢的特有程度,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方式、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等因素予以酌情確定,並無不當,數額合理。關於合理支出數額,雖然新百倫公司提交的票據總額超過50萬元,但一審法院將根據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則酌情確定支持10萬元,亦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二審案件受理費10 700元,由上訴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負擔77 600元(已交納),由上訴人江西新百倫領跑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負擔14 700元(已交納),由上訴人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負擔14 700(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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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知產案件。 不久,唯冠深圳方面聲明,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並沒有包含在3.5萬英鎊的轉讓協議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標權在中國內地的擁有者,唯冠臺北公司沒有出售權力,所以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不屬於蘋果,隨後雙方展開了曠日持久的商標權訴訟,直至2012年初蘋果和唯冠達成民事調解,蘋果向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一攬子解決中國大陸IPAD商標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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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律師說:New Balance告「NEW·BARLUN」案,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商標侵權?熊超 律師2020年4月16日上午,上海浦東區法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NEW·BARLUN」品牌方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停止對「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 獲賠1000萬!時隔多年,New balance贏了!
    (左:New Balance  右:New Barlun)於是,New Balance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New Barlun告上法院。New Barlun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New Balance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一審判決New Barlun賠償New Balance1080萬元。
  • 「N」字商標案落幕:紐百倫敗給了新百倫,還要賠1080萬……
    4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對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NEW·BARLUN」品牌方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停止對「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80萬元。
  • 新百倫商標維權案在中國勝訴 此前被判賠500萬
    【觀察者網 綜合報導】近日,一直被山寨品牌模仿的美鞋企新百倫(New Balance)在中國的一場智慧財產權糾紛中贏得了法律勝利:蘇州中院已判令五家製鞋廠和售鞋商支付170萬元的罰款,因為它們違反去年9月發布的禁止它們用斜體N標誌出售鞋子的判令。
  • 「N」字母運動鞋之爭:「New Balance」一審獲賠1080萬
    來源:央視原標題:「N」字母運動鞋之爭 「New Balance」一審獲賠1080萬 「New Balance」和「NEW·BARLUN」兩個品牌,讓許多消費者感慨「傻傻分不清」,除了讀音相似,更重要的原因在於
  • 紐巴倫、新百倫傻傻分不清?判了!「New Balance」一審獲賠1080萬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紐巴倫公司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此外,需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請求法院判決紐巴倫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同時,要求另一通過經營店鋪對外銷售相關商品的趙姓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庭審中,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 一個字母價值過千萬:新百倫狀告紐巴倫不正當競爭獲賠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17日電(張燕徵)4月1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NEW BARLUN」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敗訴,即日起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發表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 新百倫商標權案二審 New Balance被判賠500萬-中國法院網
    ,判令新百倫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分別賠償周樂倫500萬元和5000元;新百倫公司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 新百倫和new balance的區別 新百倫和new balance有什麼不同
    大家都知道,「NB」是慢跑鞋知之王的簡稱,國內翻譯為「新百倫」。但是在國內,有一個公司的鞋子就叫做「新百倫」。實際上,新百倫和new balance是有區別的。那麼,新百倫和new balance有什麼不同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 你買的 New balance 可能是假的!
    讀音、標識相識 新百倫將紐巴倫告上法庭因為讀音相似,兩家運動鞋的兩側都使用了僅存在細微差別的大寫字母「N」,許多消費者感慨這兩個品牌「傻傻分不清」。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以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公司)、趙城鵬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索賠3000餘萬元。
  • 紐巴倫≠New Balance,「慢跑鞋之王」在中國慘遭瘋狂模仿,你的NB鞋...
    New balance也一直被模仿,本土各路「N」字鞋層出不窮,讓New balance的打開中國市場之路步履艱難啊。4月14日美國慢跑鞋New balance在其訴新百倫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琪爾特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案中,獲賠侵權費和合理費用330萬餘元。看來對那些莫名攀親戚的仿製品,New balance是絕不手軟呀。
  • 新百倫是new balance還是NEW BOLUNE
    No.2同為新百倫 new balance和NEW BOLUNE誰真誰假?如果追求品位,那new balance才是首選新百倫NEW BOLUNE,是一個國產品牌,在與new balance的官司中贏得了「新百倫」商標的使用權。所以現在他才是真正的「新百倫」。其店鋪裝飾和鞋子與new balance有細微差別,價格比較低,質量暫無對比。
  • 新百倫、紐百倫和new balance到底一不一樣?
    新百倫、紐百倫和new balance並不是同一個品牌。大家重點關心的應該是「總統慢跑鞋」到底是哪個牌子對吧?它是new balance。其實還有一個容易被大家弄混的品牌,紐巴倫。這3個名字開始都是大家對New balance的中文叫法,但是其實這些中文名都是中國的一些小的運動品牌。被譽為「總統慢跑鞋」「慢跑鞋之王」的New balance現在並沒有中文名字。只要是有中文名的都是中國品牌。最開始New balance在中國命名確實是新百倫,但是當時中國自己有一個已經註冊了的名稱正好也叫新百倫,New balance被告,然後就沒有中文名了。
  • new balance跟新百倫、紐巴倫不是同一個品牌
    新百倫、紐博倫、新博倫到底誰才是美國運動鞋品牌new balance在中國的官方名字呢?其實new balance的中文商標在很早之前被搶註了,所以new balance並沒有官方的中文名稱。new balance的走紅離不開電視元素,賈伯斯當年在發布蘋果4手機的發布會上穿的就是new balance,2012年的國產電影志明與春嬌中,餘文樂從頭到尾都腳踩new balance。但是在成為年輕男女的熱門單品後,由於款式的過於單一熱度new balance又迅速的衰落了。
  • 「N」字母運動鞋之爭滬上落槌 「New Balance」一審獲賠1080萬元
    「N」字母運動鞋之爭滬上落槌 「New Balance」一審獲賠1080萬元 2020-04-16 16:57:55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白嘉懿 責任編輯:白嘉懿     左圖為「New balance
  • 新百倫New Balance996女鞋專區
    新百倫996是新百倫品牌的996系列的時尚潮鞋跑鞋。
  • 新百倫還是紐巴倫?浦東法院判決「山寨」公司賠1080萬元
    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以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公司)、趙城鵬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索賠3000餘萬元。原告訴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製品生產商,其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
  • 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權 一審獲賠千萬
    左圖為「New balance」運功鞋,右圖為紐巴倫運動鞋。(作者 浦東新區法院供圖)「N」字母運動鞋之爭滬上落槌 「New Balance」一審獲賠1080萬元中新網上海4月16日電(李姝徵陳衛鋒)「New Balance」和「NEW·BARLUN」兩個品牌,除了讀音相似,兩家運動鞋的兩側都使用了僅存在細微差別的大寫字母「N」。
  • 一審判賠9800萬的"新百倫"侵權案,2020年最高院再審結果出爐!
    一、2020年的6月,經過整整七周年的馬拉松長跑,轟動一時的一審判賠9800萬、二審改判為500萬的「新百倫」商標侵權案的各方當事人,終於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裁定:駁回新百倫貿易公司、周樂倫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