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24年前發生的一件事,或許張杰的生活又是另一番光景。1996年4月21日下午,張杰永遠也忘不了這一天,他在開封市大梁路順天大廈北因為見義勇為救了2個被流氓調戲的女孩,結果被連砍4刀。而此後的20多年,拿刀砍傷他的人遲遲沒有找到,被救的2名女孩也好像從人間蒸發了一樣……
路遇女孩求救,見義勇為的他卻被連砍4刀
(張杰)
1975年出生的張杰,今年已經45歲了。每每回憶起1996年4月21日當天發生的事情,他的腦袋裡就像一場慢放的電影,清晰而又揮之不去。張杰永遠記得當天下午,一名穿著粉紅色衣服的女孩(化名張漠)走到他面前求助,稱自己的朋友(化名王雀)在舞廳裡被幾個不認識的人打了,還攔著不讓走。
從家裡出來玩耍的張杰就坐在走廊的椅子上,隨後便跟隨張漠一起走進舞廳,剛走進舞廳,就看到幾個男人圍著一個女孩,女孩被卡著脖子扇耳光。「我記得很清,那個被打的女孩說我不認識他們,你幫幫我吧!」張杰本來想著過去勸勸架讓兩個女孩離開就好了,卻不曾想惹怒了這幾個耍流氓的男人。很快這幾個男人放開了女孩便圍住張杰拳打腳踢,張杰就往樓下跑,結果還是被人追著砍了4刀(右肩一刀,左腿3刀)。被砍傷後,張杰拖著流血的身體一口氣跑了300米到達樓下警亭,然後就昏倒不省人事了。
等張杰醒來時,他已經躺在醫院的病房裡了。後來他從警方當天的詢問記錄中得知,被救的兩名女孩並未立即離開,但是他怎麼也想不明白,這兩名女孩從未去探望過他,而之後的20多年裡也一直音訊全無。
傷後的他不能再運動 頹廢時也曾質疑過人生
救人的那一年,張杰只有21歲,剛進入開封市第一印刷廠工作。躺在醫院的他不敢告訴父母原因,謊稱自己出了車禍,直到張杰出院拆掉繃帶父親才發現這個重大秘密。
「因為這個事,本來工作要轉正了,結果又推遲了半年。調查結果一直沒出來,沒有人能判定我這屬於見義勇為,很長一段時間,我拒絕向別人提起這件事,怕別人覺得我在說謊……」張杰回憶稱當時在單位澡堂,他都是等到最後一個進去洗澡,因為害怕別人看到自己身上的刀疤,害怕別人的詢問,害怕別人誤會自己。他甚至不敢再走當天出事的那條街,寧願繞很遠的路逃避那塊「傷心地」。
張杰說出事前的自己樂觀積極,對未來充滿了幻想,非常喜愛運動,是學校籃球隊的隊員。但是受傷後,他再也不能像從前那樣自由的蹦蹦跳跳了,脾部受傷嚴重,腿不能久站,很多運動不得已就放棄了。他不再像從前那樣呼朋喚友去運動了,開始拒絕社交,一個人默默的呆在家裡。身體的不方便加上家人的埋怨讓年少的他不禁懷疑:「難道好人真的就沒有好報嗎?」
(張杰在當年的案發現場)
好在骨子裡堅強善良的他很快意識到了自己的心理變化,他嘗試著調整自己的狀態,試用了很多方法。最終,他發現遊泳和畫畫可以緩解內心的苦悶,每當心情煩悶時,他就拿起畫筆,一筆一筆的投入到作畫當中,整個人的情緒也慢慢的釋放了出來。
20多年從未放棄尋找 法院判定他當年的行為屬「見義勇為」
「雖然我慢慢恢復正常的生活了,有了自己的愛人和孩子,但這20多年來我從未停止尋找,我不斷的拜託親戚朋友打聽那兩個女孩的下落。我心裡一直有一個信念,這件事情到最後一定會水落石出的!」張杰說這話的時候異常堅定。念念不忘,必有迴響。2018年,事情出現了轉機。張杰在和朋友的一次聚會中聽說了那兩個女孩的名字。2019年3月,張杰通過開封市公安局調出了當年兩個被救女孩的詢問筆錄,見到了詢問筆錄上留下的地址,僅僅用了20分鐘的時間便找到了當年被打的女孩王雀。
(當年的詢問筆錄)
「我就問她還記得1996年4月21日當天在舞廳有人打她的事嗎?她說她記得。」張杰繼續詢問她,當年自己為了救她們被流氓砍傷,她們怎麼就不聞不問的走了呢?而王雀的家距離醫院僅有2公裡左右,卻從未前去探望,這麼多年過去了也不曾問候過。雖然對方沒有過多的表示,但也承認了當年發生的事情。而另一名當事人張漠始終沒有任何訊息。
經過這番詢問,張杰覺得看到了「證明自己」的希望。於是,2019年10月,張杰向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雀向其致歉並道謝。鑑於我國現有法律不支持,張杰將訴訟請求更改為經濟補償金10元。經過法院全方位的調查,且張杰方證據充足紮實,法院最終判定張杰當年的行為屬「見義勇為」,王雀向張杰支付經濟補償金10元。記者嘗試想聯繫當事人王雀,得知其現為貳級精神殘疾人不便接受採訪,而張杰的律師及其當事法官不願接受採訪。「判決書下來前,我的內心很矛盾,既期待又害怕。」所以看到最後的判決時,張杰難以抑制內心的激動,他說一直以來心裡背著的大麻袋終於落地了,人也一下子釋懷了。他立刻拿著判決書去見媽媽,告訴媽媽自己是見義勇為,讓老人家也可以開心下。
「有一段時間我對自己的做法是懷疑的,對人的信任感非常低。但是現在法院還我了一個公道,又重新燃起了我對社會的信任。」張杰帶領記者重新又還原了當年的案發現場,這次他告訴記者,自己以後再也不用繞路了,如今的他一身輕鬆終於釋懷了。
針對此事,記者採訪到了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毛立新。毛立新教授表示,之前我們國家的民法對「見義勇為」沒有詳細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也是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上,有一條司法解釋,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因為他人的利益而受到了損害,那麼受益方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當時這一條並沒有明確說是見義勇為的條款,在實踐中這個條款用的也不是很多,但是後來,我們社會上出現了一系列的見義勇為的事跡,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比如說見義勇為人自己受到了損害,得不到賠償,出現了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這樣整個社會就會對見義勇為這種行為產生疑問,見義勇為以後,見義勇為人的權益怎麼保障?
現在民法典頒布了以後,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又進一步明確了。如果在見義勇為期間見義勇為人自己受到了損害,或者是給別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甚至給被救助者造成一定損害。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來講現在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如果見義勇為人在這個期間受到了侵害,應當由侵權人來承擔責任,如果侵權人不能明確,或者是說不能找到侵權人無法進行補償的話,那麼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除此之外,見義勇為人在見義勇為期間,給他人或者被救人造成了損害,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通過法律規定來看,基本確定了對於見義勇為這種行為的社會表彰,法律是起到一個引導和教育作用的。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使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又在見義勇為時免去後顧之憂。就本案來講,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也是一種對社會道義在法律上的支持和弘揚。
記者 李瑋 見習記者 劉小玉/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