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16: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讓誠信債務人通過個人債務清理重獲「新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的規定,本院決定自通告之日起開展個人債務集中處理工作,現將個人債務集中處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有尚未了結的被執行案件,具有浙江省戶籍,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本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處理。
在本院有尚未了結的被執行案件,企業註冊地、生產經營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向本院申請進行債務集中處理。
二、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處理的,應當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並現場籤名:(一)個人債務集中處理申請書;(二)財產狀況申報;(三)債權人清冊;(四)債務方面的證據、收入和支出的證據;(五)誠信承諾書;(六)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債務人應當在申請時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財產、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個人收藏的文玩字畫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併申報;債務人的動產由第三人佔有,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應當一併申報。
四、若債務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違反相應規定,拒不配合或協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調查,拒不回答詢問,拒不提交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變造資料,作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故意實施或協助實施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財產、財產權益、財務憑證等資料物件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海鹽縣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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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債務集中處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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