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是每個男人最不願意面對的靈魂拷問。但是萬一攤上了這樣的事兒,兒子還偏不願意做親子鑑定,是不是就吃定了啞巴虧?近日,湖州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男方告兒子,確認是否是自己親生」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張某(男)與王某(女)於1984年9月登記結婚,1986年11月王某生育一子張小某,家庭本該圓滿幸福。然而,婚後夫妻二人卻長期感情不和。2005年7月,因懷疑王某有外遇,張某與王某協議離婚,張小某隨王某共同生活。但考慮到兒子成長,外加親友的一再勸說,張某與王某又於同年12月復婚。但二人終因長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無法彌合,於2018年8月起正式分居。儘管婚姻不幸福,但張某多年來對張小某傾注了無微不至的父愛,對張小某是否自己親生更是一直未有懷疑。
2018年8月,張某與一位醫生不經意間聊天得知,AB型血型與O型血型的親代結合,不可能生出O型血型的後代時,想到自己、配偶及兒子的血型,加上自己與妻子多年來的婚姻及感情狀況,張某疑慮重重,細思極恐。
原來,張某本人是AB型血型,王某是O型血型,可張小某偏偏也是O型血型!經張某再三追問,醫生告知若張小某是O型血型,則有極大的可能不是張某親生。
為確認親子關係,張某與張小某協商,希望能做親子鑑定,但遭張小某拒絕,張某遂將張小某訴至法院,並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一審庭審中,張小某未露面,出具書面意見稱他堅持自己是張某和王某的婚生子,拒絕做親子鑑定,並稱張某此番起訴是對其母親王某及其本人的侮辱。第三人王某則辯稱,張某以血型推斷親子關係不成立並不科學,應該由張某提供必要證據證明他和張小某不存在親子關係。張某起訴是因為張某自己有婚外情。她亦拒絕讓張小某與張某做親子鑑定。
在本案情形中,法院是否可以認定張某與張小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呢?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為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已窮盡舉證手段,且其提供的本人血型證明、其與王某多年的感情狀況、婚姻矛盾證明,以及其申請法院調取的張小某、王某血型證明等證據已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應視為其已提供法律規定的必要證據。在張小某和王某均否認上述證據但又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情況下,張某與張小某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的鑑定應為案件最關鍵、最具證明力的證據。
我國的親子關係否認法律制度規定了當事人自願原則,只能經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同意並委託啟動親子關係鑑定程序。但經法院釋明,張小某仍堅決不同意提出親子關係鑑定申請,導致其與張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難以確定。
在此情況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即張某的主張成立,而主張具有親子關係又不同意進行親子關係鑑定的一方即張小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判決張某與張小某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
之後,張小某提起上訴,二審中,張小某本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王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二審合議庭通過張小某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張小某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親子鑑定的表示。後張小謀仍堅持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湖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來源: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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