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保,為什麼每個地方收費都不一樣?農村醫療保險,過去我們稱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從2016開始,根據國發(2016)3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精神,將農村的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進行整合,整合的醫療保險稱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現成了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一體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以後,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由原來的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農村醫保三角鼎力的格局改變為兩架馬車運行的模式。也就是城鎮職工只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不能重複參保,重複參保也不能重複享受待遇。
整合後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按照地市級城市來作為統籌區,也就是說在同一個省的範圍內,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地區其醫療保險繳納的標準都是不統一的。但大前提還是比較統一的。每年國家醫保局要規定一個最低的繳費標準,比如2018年,全國統一規定的標準是220元,2019年全國統一的標準是250元,2020年全國統一的標準是280元,基本上是按照每年增加30元的標準來提高,在個人繳費標準提高的同時,國家財政補助的標準也在同步提高30元,比如2018年國家補助是490元,2019年是520元,2020年是550元。
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作為城鎮在崗職工來講,是與自己本人的實際工資進行掛鈎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比例承擔,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如果本人的實際工資變化比較大的,繳費基數也要隨之進行調整;靈活就業人員是根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由於每年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一樣,所以每年的繳費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每年調整的同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也會進行調整,除了國家醫保局每年根據全國醫療保險基金的情況測算後,計算出一個全國平均的繳費標準以外,各個統籌區還要根據本地區醫療保險基金上年度的收支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進行調整。
由於各個統籌區,也就是地市的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樣,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情況不一樣,參保人數的比例不一樣,有的地方按照國家醫保局規定的繳費標準完全可以保障本地區醫療基金支付能力,所以就會按照國家醫保局的規定進行繳費和補助,但是有的地方,為了給城鄉居民更多的選擇,除了國家醫保局規定的繳費標準以外,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到兩個檔次的繳費標準,供參保人進行選擇,不同的繳費標準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是不同的,這就是各地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不一樣的根本原因。作為參保人在辦理醫療保險時,一定要仔細諮詢當地醫保部門的工作人員,了解清楚每一個檔次待遇究竟有哪些不同,然後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
綜上所述,農村醫保每個地方收費標準不一樣,這是由於統籌層次低造成的。目前農村醫保是屬於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行的是地市級城市統籌,醫療保險的繳費政策除了要執行國家醫保局規定的繳費標準以外,還要根據本地參保人數,醫療基金支付情況、千人住院次數、平均住院次數支付均價等進行測算,確保本統籌區範圍內醫療基金收支平衡並略有結餘,這就是各地繳費標準不一樣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