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瑞隆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2020-12-26 中國財經信息網

萬家瑞隆 : 萬家瑞隆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1:10:32&nbsp中財網

原標題:

萬家瑞隆

: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

2號)

基金管理人: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重要提示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5

8月

25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1997號文註冊募集,於

2016年

11月

8日獲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函[2016]2728號文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

並於

2016年

11月

30日生效。2018年 4月

17 日,以通訊方式召開的萬家瑞

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修改萬

家瑞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內容包括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名稱、修改基金投資範圍、修改投資比例限

制、修改基金費率、修訂基金合同等事項。自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之日起,《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時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

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

有風險。

本基金成立運作期間,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

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仔細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產

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對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謹慎決策。

投資人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

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

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本

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權證等金融衍生品,可能

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由於該類債

5-2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並不公開各類材料(包括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

等),外部評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會降低市場對這類債

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這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另一方面,由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

的債券發行主體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且各類材料不公開發布,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屬於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高風險、中高預期收益品種。投資人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

承受能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

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投資存託憑證的特殊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

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12月

2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

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0年

6月

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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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

...................................................................................................... 5.

第二部分釋義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基金的歷史沿革和存續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 77.

第十八部分風險提示

........................................................................................ 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 13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 132.

5-4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第一部分前言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

萬家瑞隆

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

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

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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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萬家瑞隆

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0次會議修訂,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

2013年

2月

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8次主

席辦公會議修訂通過、同年

6月

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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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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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

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萬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6、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7、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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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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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

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

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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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9、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3、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54、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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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資產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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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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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號

8層(名義樓層

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號

陸家嘴

投資大廈

9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44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叄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蘭劍

電話:021-38909626傳真:021-38909627

股權結構: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

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40%

齊河眾鑫投資有限公司

11%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

2002年

8月

23日正式成立,註冊資本

3億元人民

幣。目前管理八十三隻開放式基金,分別為萬家

18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增

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行業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萬家貨

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和諧

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雙引擎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精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萬家

中證紅利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萬家添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

萬家新機遇

價值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信用恆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日日薪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強化收益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上證

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新利

5-11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雙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現金寶貨幣

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興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品質生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益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新興

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瑞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頤達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

家頤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恆瑞

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萬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債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安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滬深

300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家享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盈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祥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富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1-3年政策

性金融債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豐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現金增利貨幣

市場基金、

萬家消費

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宏觀擇時多策略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瑞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玖盛純債

9個月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天添寶貨幣市場基金、

萬家量化

睿選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安弘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家

瑞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臻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堯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中證

1000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成長優

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經濟新動能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潛力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量化

同順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新機遇

龍頭企業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智造優勢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穩健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萬家

人工智慧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社會責任

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LOF)、

萬家平衡養老目標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萬

家中證

500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民安增利

12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鑫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汽車新趨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5-12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惠享 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自主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民豐

回報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萬家

可轉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民瑞祥和 6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萬家價值優勢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鑫動力

月月購一年

滾動持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養老目標

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 、

萬家科創板

2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創業

板 2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家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

家健康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互聯互通中國優勢量化策略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董事長方一天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士學位,先後在上海財政證券

公司、中國證監會系統、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任職,2014年 10月加入萬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 2016年7月任

公司總經理。2015年 7月起任公司董事長,2020年8月8日起兼任總經理。

董事馬永春先生,政治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新疆自治區黨委政策研究室科

長,新疆通寶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新疆對外經貿集團總經理,新疆

天山股份

限公司董事,曾任新疆

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現任新疆國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中昊泰睿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工商管理學碩士,曾任萊鋼集團財務

部科長,副部長,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現任

中泰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獨立董事張伏波先生,經濟學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廠科員、浙江省經濟建

設投資公司副經理、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興安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副總經理、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海證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亞太

資源有限公司董事,現任玖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獨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黨員,哲學博士,教授。曾任華東理工大學商學

院講師、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發展研究院碩士生導師、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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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導師。

獨立董事武輝女士,農工黨員,會計學博士,曾任濰坊市第二職業中專講師,

現任山東財經大學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丁治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高級工程師,曾任職於新疆維吾

爾自治區統計局、

中國銀行

新疆分行,新疆對外經濟貿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現任新疆

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監事蘇海靜女士,大學本科,學士學位,先後任職於榮成飛利浦電子有限公

司、山東永鋒貿易有限公司、山東萊鋼永鋒鋼鐵有限公司。2007年 7月起加入

永鋒集團有限公司,現任永鋒集團有限公司資金中心副主任。

監事盧濤先生,博士,先後任職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6 月起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產品開發部總監。

監事路曉靜女士,中共黨員,碩士,先後任職於旺旺集團、

長江期貨

有限公

司。2015年 5 月起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監助理。

監事姜楠女士,大學本科,學士學位,曾任職於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

2013年 3月起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財務管理部財務高級經理。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長、代總經理:方一天先生(簡介請參見公司董事會成員)

副總經理:李傑先生,碩士研究生。 1994年至 2003年任職於

國泰君安

證券,

從事行政管理、機構客戶開發等工作; 2003年至 2007年任職於興安證券,從事

營銷管理工作;2007年至 2011年任職於

中泰證券

,任營業部高級經理、總經理

等職。2011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綜合管理部總監、總經理助理,2013年 4月起

任公司副總經理。

督察長:蘭劍先生,中國民盟盟員,法學碩士,律師、註冊會計師,曾在江

蘇淮安知源律師事務所、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 2005年 10月

進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 4月起任公司督察長。

副總經理:黃海先生,碩士研究生,先後在上海德錦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工作,歷任項目經理、研究員、投資經理、投資總監等職務。2015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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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進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資總監職務,負責公司投資管理工作, 2017

年 4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滿黎先生,碩士學位,曾任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

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董事總經理等職。

2019年 6月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 7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首席信息官:陳廣益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學位,曾任職興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運作保障部,2005年 3月加入本公司,曾任運作保障部副總監,現任公司

首席信息官,分管信息技術、基金運營、交易等業務。

4、本基金基金經理簡歷

劉洋,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洛陽分行國際業務部業務人員、宏源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員、沃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員、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資研究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等職。現任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離任基金經理:

高翰昆:本基金成立日至 2018年 3月;

李文賓:2017年 8月至 2018年 9月。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1)權益與組合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黃海

委 員:莫海波、喬亮、李弢、蘇謀東、徐朝貞、李文賓、高源、黃興亮

方一天先生,董事長、代總經理。

黃海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莫海波先生,總經理助理、投資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喬亮先生,總經理助理、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李弢先生,總經理助理、專戶業務部總監。

蘇謀東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現金管理部總監(兼),基金經理。

徐朝貞先生,國際業務部總監,組合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李文賓先生,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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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女士,基金經理。

黃興亮先生,基金經理。

(2)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 任:方一天

委 員:陳廣益、莫海波、李弢、蘇謀東、尹誠庸、侯慧娣

方一天先生,董事長、代總經理。

陳廣益先生,首席信息官。

莫海波先生,總經理助理、投資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李弢先生,總經理助理、專戶業務部總監。

蘇謀東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現金管理部總監(兼),基金經理。

尹誠庸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助理,基金經理。

侯慧娣女士,現金管理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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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

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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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14)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根據「合法合規、全面、審慎、適時」的要求,為確定明確的基金投資方向、

投資策略以及基金組織方式和運作方式,堅持基金運作「安全性、流動性、效益

性」相統一的經營理念,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必須滲透到公司的不同決策和管理層次,貫

穿於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工作崗位和風險點,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點。

(2)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和監管部門的法律、

法規及規章,必須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全體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任何

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公司的經營運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違章必究。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固

有財產、基金財產及其他財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各項制度必須體現公司關鍵的業務部門之間和關鍵的工

作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原則,監察稽核部門具有其獨立性,必須與

執行部門分開,業務操作人員與控制人員必須適當分開,並向不同的管理人員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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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在存在管理人員職責交叉的情況下,要為負責監控的人員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5)多重風險監管原則。公司為了充分防範各種風險,做好事前風險控制,

建立了多重風險監控架構。即由各機構及業務職能部門進行自我風險控制的第一

層級的控制;由監察稽核部及風險控制委員會組成的公司監察系統的第二層級的

風險控制。

(6)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量化指標體系,

使風險控制工作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

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3、內部控制的防線體系

為進行有效的業務組織的風險控制,公司設立「權責統一、嚴密有效、順序

遞進」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一線崗位的第一道內控防線。屬於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必須有

相應的後續監督機制,各崗位應當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

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程序作為第二道內控

防線。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明確業務文件籤字的授權。

(3)成立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從而形成第三道內控防線。公司督察長和內

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總體執行情況,各職能

部門、崗位的業務執行情況實施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4)公司合規控制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公司整體運營情況進行檢查,並

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形成第四道內控防線。

4、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環境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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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風險——對於公司組織結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帶來的風險控制;

2)道德風險——由於職員個人利益衝突帶來的風險控制。

(2)業務風險控制

1)前臺業務風險的控制;

2)後臺業務風險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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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號(100005)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號(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時間:

1992年

10月

14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

[銀復(1992)391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25號

聯繫人:鄭鵬

電話:(010)85238667

傳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員情況

華夏銀行

資產託管部內設市場一室、市場二室、風險與合規管理室、運營室、

創新與產品室

5 個職能處室。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38人,高管人員擁有碩士以

上學位或高級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華夏銀行

2005年

2月

23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

中國銀行

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核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

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實施後取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第一家銀行。

自成立以來,

華夏銀行

資產託管部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行業精神,始

終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資產,提供優質託管服務」的原則,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

服務理念,依託嚴格的內控管理、先進的技術系統、優秀的業務團隊、豐富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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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經驗,嚴格履行法律和託管協議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取得了優異業績。截至

2020

6月末,託管證券投資基金、券商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計劃、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產品合計

9344隻,證券投資基金

50

只,全行資產託管規模達到

44755.49億元。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一)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

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

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總

行審計部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部內部專門設置了風

險與合規管理室,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

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風險控制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並貫穿於

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和監

督制約;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資產託

管部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

「內控優先」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

度;

4、審慎性原則:必須實現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

整;

5、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

華夏銀行

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

進行適時修訂;必須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

例外;

6、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內部專門設置了風險與合規管理室,配備了專

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

權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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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崗位職責、

業務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

資格;業務管理實行嚴格的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

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專

門設置業務操作區,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指定專人負責受託資產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

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本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託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投資比例、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其他相關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3、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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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的電子直銷系統(網

站、微交易)。

住所、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號 8層(名義樓

層 9層)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聯繫人:亓翡

電話:(021)38909777

傳真:(021)38909798

客戶服務熱線:400-888-0800;95538轉 6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系統(網站、微交易)辦理本基金的開

戶、認購、申購及贖回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公告。

網上交易網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萬家基金微理財(微信號:wjfund_e)

2、代銷機構

(1)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蛋卷基金官網:https://danjuanapp.com

(2)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3)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055-9

網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4)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個人業務:95118 企業業務:4000888816

網址:fund.jd.com

(6)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盈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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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7)西藏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57

網站:http://www.18.cn

(8)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10-59013895

網址: www.wanjiawealth.com

(9)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fofund.com.cn

(10)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客服電話:4006206868

網址:www.lczq.com

(11)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0877-96522

網址: www.ynhtbank.com

(12)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25-66046166

網址:www.huilinbd.com

(13)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14)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89-5548

網址:www.cs.citic.com

(15)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10

網址: https://fund.sinosig.com/

(16)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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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4006997719

網址:www.xiquefund.com

(17)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ehowbuy.com

(18)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19

網址:www.e-chinalife.com

(19)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87

網址: www.csc108.com

(20)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21-50810673 (工作日 10:00 ~ 18:00)

網址:https://wacaijijin.com/

(21)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17

網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23)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24)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21

網址:www.gtja.com

(25)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888-888 或 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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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 95318

網址:www.hazq.com

(27)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65、4008888111

網址:www.newone.com.cn

(28)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29)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客服電話:400-109-9918

網址:www.cfsc.com.cn

(30)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客服電話:4008918918

網址:www.shzq.com

(31)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673-7010

網址:www.jianfortune.com

(32)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33)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51

網址: www.xcsc.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35)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36)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5-27

萬家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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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4008-21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37)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76

網址: www.mszq.com

(38)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39)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http://sd.citics.com/

(40)中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29

網址: www.zszq.com

(41)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46

網址: www.iztzq.com

(42)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96

網址: www.gzs.com.cn

(43)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58

網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南京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86

網址:www.njzq.com.cn

(45)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400-820-9898

網址: www.cnhbstock.com

(46)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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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47)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11

網址:bank.pingan.com

(48)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8208

網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62)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

售本基金。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號 8層(名義樓層 9層)

電話:(021)38909670

傳真:(021)3890979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中心銀城中路 501號 15、16層

辦公場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501號上海中心 15/16層(200120)

負責人:陳峰

經辦律師:徐賽、夏火仙

電話:(021)5878 5888

傳真:(021)5878 6866

聯繫人:華濤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市南京東路61 號

新黃浦

金融大廈四樓

5-29

萬家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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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南京東路61 號

新黃浦

金融大廈四樓

聯繫電話:021-63391166

傳真:021-63392558

聯繫人:徐冬

經辦註冊會計師:王斌、徐冬

5-30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監會

2015年

8月

25日證監許可

[2015]1997號文註冊募集,並於

2016年

11月

8日獲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函

[2016]2728號文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

截止到

2016年

11月

25日,本基金的募集工作已提前順利結束,經安永華

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淨認購金額為

300,048,949.89元人民幣。

本次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

241 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

1.00 元人民幣計算,

有效認購款項連同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利息,合計折算為

300,048,961.41 份基金份額。

基金類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5-31

萬家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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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第七部分基金的歷史沿革和存續

一、基金的歷史沿革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

型而來。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5]1997號文註冊募集,並於

2016年

11月

8日獲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函

[2016]2728號文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基金管理人為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託管人為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自

2016年

11月

14日至

2016年

11

25日公開募集,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經中國

證監會書面確認,《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6

11月

30日正式生效。

2018年 4月

17 日,以通訊方式召開的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修改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內容包括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變更名稱、修改基金投資範圍、修改投資比例限制、修改基金費率、修訂基

金合同等事項。自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生效之日起,《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萬

家瑞隆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時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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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人可通過場外、場內兩種方

式申購和贖回本基金。

本基金場外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場外代銷機構

的代銷網點,場內申購和贖回場所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

單位,具體場內、場外代銷機構(網點)名單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

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

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

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管理人於 2016 年 12 月 5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申請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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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三、申購、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若相

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登記機構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

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

無效。

2、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成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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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

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若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由此產生的

利息等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

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影響因素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售巨額贖

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辦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1)投資人通過本基金的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申購時,原則上,每筆申購本基

金的最低金額為 100元,實際操作中,各銷售機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申購金

額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請參

見更新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招募說

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1)本基金不設單筆最低贖回份額;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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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最低數量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

足 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

況,調整上述第1至3項的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在調整生效日 3個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六、申購、贖回的費率

1、申購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和註冊

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

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

業年金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目標基金、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

險等產品。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者群體範圍。非養老

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0.15%

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300萬元以下 0.10%

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500萬元以下 0.06%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每筆1,000.00元

其他投資人的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1.50%

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300萬元以下 1.00%

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500萬元以下 0.60%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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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每筆1,000.00元

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2、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對持續持有期等於或長於 30日、少於 9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

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等於或長於 90日但少於 180日的投資人收取

的贖回費總額的 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等於或長於 180日的投資人,

不收取贖回費用,贖回費的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時間(N)贖回費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

N≥18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在不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在各銷售渠道開展基

金費率優惠活動。基金費率優惠活動開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

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進行公告。

七、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若有)後,以申

請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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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相應的費用(若有),計算結果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

2、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率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

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例: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申購費率

為1.50%,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1+1.50%)=9852.22元

申購費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購份額=9852.22/1.0500=9,383.07份

例:某投資人(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申購費率為

0.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1+0.15%)=9,985.02元

申購費用=10,000-9,985.02=14.98元

申購份額=9,985.02/1.0500=9,509.54份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價格=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價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日贖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

為 10天,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7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00元,

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05=10,500元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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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費用=10,500×0.75%=78.75元

淨贖回金額=10,500-78.75=10,421.25元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份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0,421.25元。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基金資產淨值 /T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淨值為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淨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八、申購、贖回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

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 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人

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 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 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人

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日 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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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

提下,可對其餘額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應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應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

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若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30%以上的贖回申請,可以全部自動進行延

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

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

全部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3)暫停贖回:連續

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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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

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

金估值並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本基金投資所處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

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時。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9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

受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對於上述

7項拒絕申購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其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購上限設定。如果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

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

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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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3、本基金投資所處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非正常停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繼續接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

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

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本基金管理人於

2016 年

12 月 5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的基金轉換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

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

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解凍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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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質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

理基金份額質押業務,並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六、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

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被凍結

部分產生的權益先行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十九、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體情況對

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但須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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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和資產

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

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權證以及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

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交換

公司債

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

可轉債

)、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

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

6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

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

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觀市場形勢以及微觀市場主體的基礎上,採取積極

主動地的投資管理策略,通過定性與定量分析,對利率變化趨勢、債券收益率曲

線移動方向、信用利差等影響固定收益投資品價格的因素進行評估,對不同投資

品種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並充分利用市場的非有效性,把握各類套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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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尋求組合流動性與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續取得達

到或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2、股票投資策略

(1)本基金主要投資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且估值相對成長性有較高吸引力

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來把握投資對象的特徵:

1)定性方面

公司治理透明,注重公眾股東利益和投資者關係;具有優秀、較為穩定的管

理層,管理規範進取,能適應不斷發展市場情況;公司財務透明、清晰,資產質

量及財務狀況較好;在生產、技術、市場、政策環境等經營層面具有較強的競爭

優勢;有清晰的公司戰略執行力,並與其現有的競爭優勢相契合。

2)定量方面

已具備歷史成長性,歷史每股主營業務收入、EPS等財務指標已具有增長性;

未來成長性持續,預期每股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預期

EPS增長率等指標高於

行業平均水平;為達精選之目的,本基金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構建過濾模

型來動態建立和維護核心股票庫,從而精選出具有較高成長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

公司股票進行投資布局;在具體買賣股票時點上,綜合考慮市場風格、風險偏好、

市場情緒、資金面、政策面等因素,將風險管理意識貫穿於股票投資過程中,對

投資標的進行持續嚴格的跟蹤和評估。

(2)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對於存託憑證的投資,本基金將根據投資目標,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

資策略執行,並最大限度避免由於存託憑證在交易規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方

面的差異而或有的負面影響。

3、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權證定價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

基礎上,充分考量可投權證品種的收益率、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通過資產配

置、品種與類屬選擇,力求規避投資風險、追求穩定的風險調整後收益。

4、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在債券投資部分,本基金在債券組合平均久期、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的基礎

上,對影響個別債券定價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動性、市場供求、信用風險、票息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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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息頻率、稅賦、含權等因素進行分析,選擇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債券品種進

行投資。

5、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類別資產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利差

定價管理等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進行

中小企業

私募債

券的投資。

本基金將特別注重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管理,本著風險調

整後收益最大化的原則,確定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類資產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證本

金相對安全和資產流動性,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將評估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流動性對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影響,分散投資,確保所投資的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具有適當的流動性;同時密切關注影響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價值

的因素,並進行相應的投資操作。

本基金將對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進行深入研究,由債券研究員根據公司內部

《信用債券庫管理辦法》對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和投資價值進行分析並

給予內部信用評分和投資評級。本基金可投資於內部評級界定為可配置類的中小

企業私募債券;對於內部評級界定為風險規避類的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禁止進行

投資。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

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通過信用

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後相對價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

長期穩定收益。

7、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在股指期貨投資上,本基金以避險保值和有效管理為目標,在控制風險的前

提下,謹慎適當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中,將分析股

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通過研究現貨和期貨市場的發展趨勢,運用定價模型對其進行合理估值,謹慎利

用股指期貨,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及時調整投資組合倉位,以降低組合風

險、提高組合的運作效率。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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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謹慎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運用國債期貨對基本投資

組合進行管理,提高投資效率。本基金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

合約,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9、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徵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

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10、融資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融資交易的槓桿作用,在符合融資交易各項法規要求及風險控

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資收益。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

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

60%-95%;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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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

0.5%;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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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

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8)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

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

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

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9)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2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13)、(21)、(22)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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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此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應該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以上限制中,如為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強制性要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

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

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75%+中證全債指數收益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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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率*25%

滬深

300指數是由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300隻

A股作為樣本編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數,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市

場流動性。滬深

300指數與市場整體表現具有較高的相關性,且指數歷史表現強

於市場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資價值。該指數由中證指數公司在引進國際

指數編制和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編制和維護,編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獨立性。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

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具有很高的代表性。綜合考慮基金資產配置與市場指

數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選用滬深

300指數和中證全債指數加權作為本基金的投資業績比較

基準。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

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後,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但低於股票型基

金。

七、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八、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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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年 7月 17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38,282,145.35 90.06

其中:股票 38,282,145.35 90.06

2 基金投資 --

3 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4 貴金屬投資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3,383,365.00 7.96

8 其他資產 840,783.18 1.98

9 合計 42,506,293.53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佔基金資產淨值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比例(%)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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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農、林、牧、漁業 6,392,858.00 15.80

B 採礦業 --

C 製造業 27,900,928.16 68.96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

供應業

7,403.76 0.02

E 建築業 --

F 批發和零售業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H 住宿和餐飲業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

務業

1,768,025.43 4.37

J 金融業 --

K 房地產業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713,914.00 4.24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P 教育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499,016.00 1.23

S 綜合 --

合計 38,282,145.35 94.61

1.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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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02

1 002299

聖農發展

81,100 2,351,900.00 5.81

2 002385

大北農

241,763 2,202,460.93 5.44

3 600720

祁連山

130,704 2,123,940.00 5.25

4 300087

荃銀高科

158,100 2,099,568.00 5.19

5 000998

隆平高科

116,600 1,941,390.00 4.80

6 002641

永高股份

266,600 1,788,886.00 4.42

7 600201

生物股份

64,200 1,787,328.00 4.42

8 000546

金圓股份

170,200 1,713,914.00 4.24

9 600195

中牧股份

102,900 1,670,067.00 4.13

10 300119

瑞普生物

72,000 1,609,200.00 3.98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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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0.2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的,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也不存在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1.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

的股票。

1.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87,206.49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424,922.66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487.63

5 應收申購款 328,166.40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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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840,783.18

1.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20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

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

招募說明書。

(一)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收

益率①

淨值收益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6.06% 2.01% 2.14% 1.13% 23.92% 0.88%

37.72% 1.42% 27.99% 0.93% 9.73% 0.49%

2020年

上半年

2019年

2018年 -23.92% 1.55% -15.80% 0.94% -8.12% 0.61%

2017年 6.40% 0.45% 10.30% 0.32% -3.90% 0.13%

自基金

合同生

0.28% 0.01% -4.43% 0.44% 4.71% -0.43%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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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起至

2016年

12月

31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

2020年

6月3 0

40.94% 1.36% 16.04% 0.84% 24.90% 0.5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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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為 2016年 11月 30日,建倉期為 6個月,建倉期

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本基金已於 2018年4月17

日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對本基金名稱、基金投資範圍等事項進行相應修改。原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為「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於 2018 年 4 月 17 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

萬家瑞隆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並於 2018

年4月17日修改了基金合同,修訂和更新後的文件於 2018年4月17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後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要求。報告期末各項

資產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要求。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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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

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業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券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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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並

為基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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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私募債券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

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

則估值為零。

5、

中小企業

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按照結算價估值,如估值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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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10、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者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確認與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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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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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方法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評估基金資產時;

5、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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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清算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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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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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份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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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

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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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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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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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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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

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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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

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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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發生涉及本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

項時;

(23)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

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公告並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0、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投資情況公告

若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

券後兩個交易日內,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登載以上債券品種投資情況公告,

披露所投資以上債券品種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債券品

種的投資情況。

11、股指期貨投資情況公告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

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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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2、國債期貨投資情況公告

若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

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

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情況公告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證券投資

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

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明細;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4、股票期權投資情況公告

若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

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5、融資業務參與情況公告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

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16、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

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7、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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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

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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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於側袋機

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

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以原基金帳戶基金份額

持有人情況為基礎,確認側袋帳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份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帳戶份額

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申購政策。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招募說

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

3、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

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如法律法規對於側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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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託管費的收取另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最新要求為準。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

的諮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

定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六、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

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應同時註明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七、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

款項。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

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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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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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風險提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宏觀和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市場變動、行業和個

股業績變化、投資人風險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波動,將

對基金的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國家宏觀經濟、微觀經濟、行業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響證券市場及行業的走勢。

(2)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和

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

(3)利率風險

由於金融市場利率發生變化和波動而使得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發生波動,從

而影響到基金的業績。

(4)信用風險

當證券發行人不能夠實現發行時所做出的承諾,不能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時

候就會產生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發行人和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我們

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為零,其他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根據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

定。當證券的信用等級發生變化時,可產生證券的價格變動,從而影響基金資產。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時的收益取決於再投資時市場利率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而未來市場

利率的變化可能引起再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並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策略的順利

實施。

(6)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

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得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下降,影響基

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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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

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

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

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2、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直接影響其對經濟形勢走勢、

證券價格波動判斷,進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基金存在由於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導致收益不佳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倉成本控制不

力,建倉時效不高;二是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或者變現成本高;三是投資人在

大額贖回時缺乏應對手段;四是證券投資中出現個券和個股的流動性風險。造成

流動性風險的原因主要是市場整體流動性不平衡,在某些時期成交活躍、流動性

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時期,成交稀少,流動性差。這種整體上的不平衡導致建倉

成本高昂、變現能力差、巨額贖回損失大。

4、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60%—95%,通

過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配置股票、債券資產比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

本基金資產配置中股票投資比例可能與股票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在牛市中股票投

資比例較低或者在熊市中股票投資比例較高,從而可能使本基金收益率落後基金

業績比較基準。

(2)股指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

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

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

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3)股票期權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股票期權,股票期權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管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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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淨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

失。基金管理人為了更好的防範投資股票期權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建立了股票期

權交易決策小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人員培訓工作確保投資、風控等核心崗位人

員具備股票期權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專業能力,同時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票

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

(4)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

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

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於期貨與現貨間價

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

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

量風險,是指資金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

險。

(5)融資交易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交易,融資交易的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

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淨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失。為了更好的防範融資交

易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交

易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投資策略和風

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

(6)

中小企業

私募債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由於該類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

和交易,並不公開各類材料(包括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等),外部評級機構一

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會降低市場對這類債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

這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另一方面,由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債券發行主體資產規

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且各類材料不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

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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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信

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此

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8)存託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基金投資存託憑證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股

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與存託憑證、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

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1)與存託憑證相關的風險

(A)存託憑證是新證券品種,由存託人籤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

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

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B)基金買入或者持有紅籌公司境內發行的存託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

存託協議,成為存託協議的當事人。存託協議可能通過紅籌公司和存託人商議等

方式進行修改,基金無法單獨要求紅籌公司或者存託人對存託協議作出額外修

改。

(C)基金持有紅籌公司存託憑證,不是紅籌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

股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基金僅能根據存託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

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D)存託憑證存續期間,存託憑證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

括但不限於存託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紅籌公司和存託人可能對存

託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更換託管人、存託憑證主動退市等。部分變化可

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基金生效。基金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E)存託憑證存續期間,對應的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

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F)存託人可能向存託憑證持有人收取存託憑證相關費用。

(G)存託憑證退市的,基金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託協議的約定賣出

基礎證券,基金持有的存託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

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託協議的約定為基金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

2)與創新企業發行相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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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企業證券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可能高於公司每股淨資產帳面值,或者高

於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場公開發行的股票或者存託憑證的發行價格或者二級市場

交易價格。

3)與境外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A)紅籌公司在境外註冊設立,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

適用境外註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在境外上市的,還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關規則。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

內股東和境內存託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境外法律變化影響。

(B)紅籌公司可能僅在境內市場發行並上市較小規模的股票或者存託憑

證,公司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投資者可能無法

實際參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

(C)紅籌公司存託憑證的境內投資者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

訟,但境內投資者無法直接作為紅籌公司境外註冊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資者,

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4)與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A)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紅籌公司境內外上市的股票或

者存託憑證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B)紅籌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託憑證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

方研究報告觀點、境內外交易機制差異、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出現較大波

動,可能對境內證券價格產生影響。

(C)在境內法律及監管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紅籌公司現在及將來境外發行

的股票可能轉移至境內市場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實施配股、非公開發行、回購等

行為,從而增加或者減少境內市場的股票或者存託憑證流通數量,可能引起交易

價格波動。

(D)基金持有的紅籌公司境內發行的證券,暫不允許轉換為公司在境外發

行的相同類別的股票或者存託憑證;基金持有境內發行的存託憑證,暫不允許轉

換為境外基礎證券。

5、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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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3)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4)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6、流動性風險管理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具有較好的流動性,與基金合同約定的申購

贖回安排相匹配,能夠支持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動性風險為投資者可能會面臨因巨額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若是由於投資者大

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持有投資品種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

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

在巨額贖回發生時採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投資

者可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股票市場、債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股票和債

券。隨著我國股票、債券市場交易機制的逐步完善、投資者結構的優化、信息披

露相關法律法規的推出,我國的股票和債券市場已經具備較好的流動性。滬深股

票市場的日均成交量已達千億級別。銀行間和交易所主要債券品種的年成交量是

存量的近

2倍。因此,本基金擬投資的市場整體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水平,可以匹

配本基金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

(3)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

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經理和合規稽核

部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

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會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

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單位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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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暫停基金估值;

5)擺動定價;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

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

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決定部分延期贖回。基金管理人可在當日接受贖

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並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如果

管理人採用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措施,投資者當日的贖回申請將會按單個贖回

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來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同時,在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

日基金總份額

30%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贖回。

基金管理人會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

期辦理事宜。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如果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如果管理人採用暫停接受贖

回申請措施,投資者當日的贖回申請會被拒絕。

基金管理人會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

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以及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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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如果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如果管

理人採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措施,已被受理的贖回申請款項將會在不超過

20個

工作日內支付給投資者。

4)擺動定價:當發生大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淨申購或淨贖回超出基金淨資產的某個確定比

例時,相應調增或調減基金份額淨值。因此,在巨額贖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

人採用擺動定價工具,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淨值會被調減。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在扣除相應費用後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

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

停止披露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根據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

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

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

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

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

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

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

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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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

但是,本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

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

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

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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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並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資產淨值連續

5個工作日低於

1億元,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基

金合同,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發布相關公告;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

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

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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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

本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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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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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

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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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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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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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

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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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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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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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不影響現有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範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

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

管、質押、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6)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範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範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

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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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

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

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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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

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

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1/2(含

1/2)。若到會者

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

1/3。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

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

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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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

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1/2(含

1/2);若到會者

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

1/3。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

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採用

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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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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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

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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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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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10、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

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資產淨值連續

5個工作日低於

1億元,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

基金合同,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發布相關公告;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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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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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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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號 8層(名義樓層 9

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號9層

郵政編碼: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4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叄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華夏銀行

」))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 號

郵政編碼: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4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2)391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5]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15,387,223,983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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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保

險兼業代理業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

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權證以及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

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交換

公司債

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

可轉債

)、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

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

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

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

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60%-95%;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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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

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0.5%;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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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

有關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

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8.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

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

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

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9.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

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

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2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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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4.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13、21、22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此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應該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於

主袋帳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以上限制中,如為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強制性要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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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

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

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

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

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工作日內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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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

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

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

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

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

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

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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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基金託管人對本基金投資中期票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

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並與基金託管人籤訂相關的補充協議。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

監管部門的規定,與基金託管人籤訂相關的補充協議。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

商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

建設銀行

、中國

農業銀行

交通銀行

等具有基金託管資

格的商業銀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於存款銀行信

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以

外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託管人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

場情況對於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於根據已提

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八)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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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

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

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二)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期貨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

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

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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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不對處於託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帳戶或

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

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

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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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資金帳戶辦理基

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交收價差資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

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

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基金管理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新帳戶按有關規定

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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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

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

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

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

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

金合同終止後 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

暫停估值時除外。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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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

債券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

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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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

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

則估值為零。

(5)

中小企業

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按照結算價估值,如估值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10)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者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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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後,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

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

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

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

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

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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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

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

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評估基金資產時;

5.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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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同時將其

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應於

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在每個季度

結束之日起

8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同時將其發送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收到後應於

7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完

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同時將其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應於一個

月內完成覆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同時將

其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應於一個半月內完成覆核。基金年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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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

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託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應提交位於北京市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

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託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託管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

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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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

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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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

果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

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

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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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

資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不包含直銷網上交易投

資者)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要求提交開戶及交易確認單。

基金代銷機構應根據在其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要求提交開戶及交易確

認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對帳單包括月度對帳單、季度對帳單與年度對帳單,向

訂製客戶寄送。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開通了電子帳單服務,主要有電子

郵件帳單(季度)和簡訊帳單(月度)兩類,均向訂製客戶免費發送。

四、信息訂製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wjasset.com)、客戶服務中心提交

信息訂製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定期發送所訂製的信息。可

訂製的內容如下:

1、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對帳單、每日淨值播報等。

2、手機簡訊:簡訊對帳單、帳戶交易確認、基金交易確認、所有基金周末

淨值、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生日祝福等。

五、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人撥打客戶服務電話可通過自動語音或人工座席獲得基金信息諮詢、帳

戶信息查詢、定製資訊、建議投訴等全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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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888-0800,95538轉

6

客戶服務傳真:021-38909778

2、公司網站

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電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資人也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在「客服」—「服務中心」—「留言諮詢」

欄目中,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wjasset.com)查閱和下載招

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網站為投資人提供了帳戶查詢、基金信息查詢、投訴建議等服務

欄目,力爭為投資人提供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六、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撥打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電話詳細諮詢。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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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1、2020年

10月

23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的提示性公告」。

2、2020年

10月

23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3、2020年

10月

27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

4、2020年

12月

2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

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險為銷售機構並開通轉換、基金定投業務及參與其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5、2020年

12月

11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

於旗下部分基金調整申購起點金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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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

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

,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

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wjasset.com)查閱和下載招

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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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許可本基金註冊募集的文件

2、《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萬家瑞隆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

取得備查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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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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