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近十年來知識侵權的典型案例,到底哪些行為是侵權的?
一、山寨「金士頓U盤」系列侵權案
【案情介紹】
金士頓科技公司是一家全球著名的電子儲存產品製造商,旗下「金士頓」、「KINGSTON」等商標在電子產品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原告金士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經金士頓科技公司授權,取得了上述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使用權及維權等權利。原告發現廣西南寧電子科技廣場部分經營者銷售侵害其「金士頓」、「KINGSTON」商標的山寨U盤,遂對銷售「金士頓」山寨U盤的經營者及南寧電子科技廣場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與銷售「金士頓」山寨U盤的經營者達成調解協議,由經營者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原告放棄對南寧電子科技廣場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銷售假冒「金士頓」U盤侵害商標權系列案涉及電科廣場內多家電子產品銷售商戶,影響較大。主辦法官在督促電科廣場對涉案商戶進行規範管理的同時,向涉案商戶宣講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涉案商戶認識到銷售侵權商品的危害,積極承擔了賠償責任,與原告達成了和解,對規範電子產品市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二、侵犯「喜羊羊」卡通形象系列案
【案情介紹】
原告廣東某文化公司是《喜洋洋與灰太狼》動畫片的製作人,其對動畫片中的「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11年,原告發現南寧部分零售企業未經其許可,銷售印有「喜洋洋」系列卡通圖案的鞋子、玩具等商品,遂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喜羊羊」等卡通形象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受法律保護。零售企業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印製有「喜羊羊」等卡通圖案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對該美術作品所享有的發行權。經法院主持調解,部分零售企業與原告達成和解;未達成和解的其他零售企業則被判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
網絡圖片
【典型意義】
隨著動漫產業的發展,「喜羊羊」等國產原創動漫卡通形象,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相關的衍生品成為諸多商家謀利的噱頭,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含有「喜洋洋」卡通形象的兒童玩具及其他用品。一些零售企業進貨時未作審查銷售了侵犯「喜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權的商品而被訴至法院。通過本系列案,提醒零售企業一定要提高法律知識,認識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要通過正規渠道採購商品,主動預防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三、侵害會考叢書署名權系列案
【案情介紹】
管某與廣西某出版社未經原告同意,在出版發行的 「會考直通車」《廣西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模擬試卷集》和《高中課堂導學與同步訓練》系列叢書中擅自署名「廣西某學院雜誌社《會考直通車》編寫組」。該系列叢書含語文、數學、物理等科目共計21本書籍。廣西某學院雜誌社認為,兩被告侵犯了其署名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停止對《廣西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模擬試卷集》和《高中課堂導學與同步訓練》等13本系列叢書署「廣西某學院雜誌社《會考直通車》編寫組」的行為,並賠償廣西某學院雜誌社經濟損失45000元。
【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涉及廣西高中會考叢書,社會影響較大。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表明自己身份,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本案被告編寫出版會考叢書時未經原告同意即署原告名稱,已經構成了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侵害《亮劍》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長篇小說《亮劍》由著名作家都梁創作完成,2009年都梁將《亮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數字出版專有權授予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公司獨家享有。南寧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為公眾提供《亮劍》小說的在線閱讀及下載等服務。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公司認為,南寧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對《亮劍》小說所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南寧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6萬元。
【裁判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公司與南寧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南寧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8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糾紛案,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上傳的作品進行了編輯並推薦,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本案為系列案之一,系列案共6件,涉及小說《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作品知名度高、社會影響力大,在法院調解下,被告承擔了賠償責任,對今後規範類似網站的傳播行為具有警示作用。
五、「黨公甜品」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羅某為加盟「黨公」牌甜品連鎖店。與南寧市五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帝食品公司)籤訂了一份加盟合同。合同籤訂後,雙方因對加盟店的選址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羅某多次向五帝食品公司要求退還已交納的加盟費未果,遂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在「冷靜期」內解除合同並要求五帝食品公司返還加盟費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解除羅某與五帝食品公司籤訂的《黨公連鎖加盟合同》,五帝食品公司退回羅某加盟費4萬元。
【典型意義】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由於特許人信息上的優勢地位,法律規定合同應當約定被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這一單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期限即為被特許人的「冷靜期」。本案合同未對「冷靜期」進行約定,實際上是損害了被特許人享有的「冷靜期」權利,且由於羅某尚未實際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因此,法院判決支持羅某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的請求。
六、侵犯「葫蘆娃」角色造型案
【案情介紹】
動畫片《葫蘆兄弟》由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出品和攝製,該廠對「葫蘆娃」角色造型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權利。2018年2月,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發現廣西雄基偉業廣告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擅自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南寧雄基」(微信號:nnxjgg)發布的《娶一個廣西老婆竟有這麼多好處,驚呆了!》一文中,使用了8張「葫蘆娃」造型的圖片,遂訴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等訴請。
網絡圖片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葫蘆娃」角色造型具備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葫蘆娃」造型圖片,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獲得報酬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16000元。
【典型意義】
「葫蘆娃」是動畫片《葫蘆兄弟》及衍生作品的主角,每一個都本領超群,深受廣大觀眾尤其是少年兒童的喜愛,成為80後和90後的經典。隨著網際網路飛速發展,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自媒體擅自使用他人圖片、文章、視頻等引發的糾紛大幅增長。涉案微信公眾號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了8張「葫蘆娃」造型的圖片,已構成侵權。本案判決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侵權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對規範自媒體行業的守法經營及文化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七、攝影作品《百鳥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08年,河池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原河池市旅遊局)聯合主辦「探秘紅水河」廣西旅遊攝影大賽,廣西壽鄉國際旅遊公司是大賽的贊助商。王夢祥創作的攝影作品《百鳥巖》在大賽中獲得一等獎。後河池市旅遊局的許可,廣西壽鄉國際旅遊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該獲獎作品。王夢祥認為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廣告宣傳品中使用獲獎作品的行為侵犯了自己著作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西壽鄉國際旅遊公司獲得主辦方的授權並非合法有效的的授權,其在商業廣告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侵犯了王夢祥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依法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王夢祥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對攝影大賽中參賽作品著作權的認定具有示範與導向作用。判決明確,攝影大賽中參賽作品的歸屬以及使用問題,應以競賽徵稿啟事等相關競賽文件的規定來確定,作者的參賽行為應視為接受競賽文件中對創作作品權利的處分,同時,為平衡競賽中主辦方與作者之間的權利,主辦方使用競賽作品應嚴格限定在競賽約定的範圍內,除非有特別約定,主辦方不得授權他人使用以及超範圍使用,他人雖經主辦方許可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行為,仍然構成侵權。
八、美術作品《知味》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上海某包裝設計有限公司是美術作品《知味》的著作權人,其發現廣西某國際大酒店生產銷售「昇龍雙輝」等五款月餅的包裝盒及廣告宣傳冊上的圖案與原告其美術作品《知味》相似,遂訴至法院,要求廣西某國際大酒店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原告認為,廣西某國際大酒店未經原告公司許可,便擅將其美術作品進行修改後用於其月餅包裝盒,侵犯了原告對美術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西某國際大酒店未經許可,擅自修改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並將其用於月餅包裝盒及宣傳冊,侵犯了原告對美術作品的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判決廣西某國際大酒店立即停止侵權,銷毀月餅包裝盒和宣傳冊上的侵權圖案,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及維權9000元。
【典型意義】
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是認定作品是否侵權的關鍵因素。作為美術作品,其獨創性主要體現在作品的構圖和刻畫手法上。本案判決將被告月餅包裝盒及廣告宣傳冊上的圖案與原告美術作品《知味》進行對比,從色彩、構圖、布局、主題、細節等方面比較兩個作品,最終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對美術作品是否相似的認定,給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了一定的借鑑作用。
九、擅自使用「玉柴」企業名稱糾紛案
【案情介紹】
原告玉柴機器集團是國內大型內燃機生產基地,是「玉柴YUCHAI」商標的持有人。被告從2007年3月起使用廣西玉柴物流公司的企業名稱進行經營,原告發現後,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玉柴」字號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被告將原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註冊「玉柴」商標作為字號註冊登記為企業名稱,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使用「玉柴」字號,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
【典型意義】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熟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企業名稱」。「玉柴YUCHAI」商標是廣西著名商標,在全區乃至全國都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名稱中的「玉柴」字號受法律保護。本案判決有利於加強知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依法制止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希望大家記住,「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用別人的東西一定要得到別人的允許,否則可能一不小心就構成侵權了。
記者: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