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給情人買車買GUCCI手鍊,還轉帳20多萬!丈夫要得回嗎?

2020-12-17 河北青年報

妻子在婚內給情人轉帳20多萬元,

還給情人買車,

買GUCCI手鍊、Cartier戒指。

丈夫起訴至法院,

要求第三者全部返還,

法院怎麼判?

7月28日,

長沙市開福區法院通報了這一案例。

2013年8月,張先生和周女士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兒一女。

2018年3月,周女士與毛某相識並發展為情人關係。交往中,毛某知曉周女士已婚情況。

2018年底,張先生發現妻子出軌,一番追問下得知:2018年3月以來,妻子周女士瞞著他,多次通過微信轉帳、現金等形式給了毛某221619.77元;此外,周女士還幫毛某支付了10萬元購車款,贈送了一根「GUCCI」手鍊和一個「Cartier」戒指。

於是,張先生將毛某、妻子周女士訴至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毛某返還全部獲贈錢物。

張先生稱,被告毛某在明知被告周女士為有夫之婦的情況下,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有違公序良俗,兩被告贈與行為建立在婚外情基礎上,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被告毛某應當返還全部獲贈錢物。

被告毛某稱,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無法完全證明其接受了原告所主張的錢物。原告所主張的贈與行為並非全部無效。

被告周女士稱,與毛某相處期間,並未花費被告毛某任何款項,相關消費均由自己承擔;是受被告毛某的欺騙才向其贈與巨額錢物,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經核查確認,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毛某共計收到被告周女士向其贈與的款項220849.77元。

對於原告張先生主張被告周女士為被告毛某購置車輛負債10萬元及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贈與「GUCCI」手鍊一根、「Cartier」戒指一個,因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確實證實,且被告毛某對此予以否認,故對於原告張先生的該項事實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本案中,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贈與財物的行為,未經其配偶原告張先生的同意,且上述款項的贈與基於被告周女士與被告毛某的不正當關係,有悖公序良俗;而被告毛某明知被告周女士有配偶而與之發生婚外戀情並接受大額財產贈與,顯然不當,法院確認本案所涉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贈與財物的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歸於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現經查明,被告毛某因被告周女士的贈與行為,獲得了款項220849.77元,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故法院確認被告毛某應當立即向原告張先生返還220849.77元。

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周女士與被告毛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毛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張先生返還220 849.7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2019年以來,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8件(其中7件為妻子起訴第三者),8案均判決:第三者向原配返還受贈的財物(其中金額最高的達124.1萬)。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經營、投資的收益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夫妻間應以忠實忠誠為準則,切勿挑戰公序良俗。

同時,原配們若遇到上述情況,請沉著冷靜,通過正當途徑收集轉帳記錄、支付憑證等證據,到法院起訴第三者。

作為「第三者」,既要受到社會道德和輿論譴責,最後還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到結婚,無論是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後,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還是要弄明白...…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數了。

1、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積金,積累幾年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2、保險

根據保險的種類,情況不同!

保險業內給客戶介紹的保險各項好處時,總會伴隨著一句「保險屬於您的個人財產,如將來發生經濟糾紛,您的先生/太太無權拿走您的保單強行取走保險金,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

那保險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財產。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後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3、房產

婚後父母出資也未必是共同財產!

房產基本是財產分配的大頭。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然是歸屬於個人的。但一般情況下,現在很多年輕人買房,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呢?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根據條例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4、承租權、轉租權

算是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財產,股權靠商量!

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獎牌、獎金

獎金可是個人財產!

常言道,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現在湊著巴西裡約奧運這股風來說說體育運動員在奧運會中所獲獎牌、獎金,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運動員的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7、關於智慧財產權與收益

婚後變成錢才算共同財產!

判定以該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智慧財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有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適當補償,照顧。

8、配偶是軍人

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註: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9、彩禮、禮金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0、債務

欠的債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債務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需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簡而言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要承擔很重的舉證責任,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從司法實踐來看,這兩種情形都是極難證明的,法律的此種推定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將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認定為了夫妻共同債務。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一方不得私自處置

如果發現類似情況

記得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給第三者買房、買車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及共同財產權。在此,奉勸各位珍惜愛情,忠於家庭,莫要貪戀婚外情、做出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免人財兩空。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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