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訴上海迪士尼 請求確認「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格式條款無效
光明網評論員:因為禁帶飲食和「搜包」,上海迪士尼樂園被一位法學專業的大三學生告上法庭。
這不是上海迪士尼第一次成為被告。自2017年11月這家知名遊樂園發布禁止攜帶食品入園新規、並且「翻包檢查」後,消費者爭議沸起,同類訴訟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一次,但至今尚未聽聞消費者的勝訴記錄。
禁帶飲食顯然是一個賣方條款,為了將園區與普通市場區隔開,維護園區內飲食的高售價——一顆餃子五塊錢,一個熱狗三四十元,甚至有攻略會提前告知,「去迪士尼樂園的時候得帶上五六千塊錢才行」。只是這個條款的設立,以商業契約的方式存在著,表達著一種市場賦予企業的經營自由,消費者也可以以「不認可」「不光顧」反制,表達另一種自由。這大概也是之前有些針對於此的訴訟未予受理的原因。
問題的關鍵是「搜包」「翻包檢查」,而且把這種檢查當成了慣例。與搜身相關的行為,涉及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一般情況下是有賦權的部門以公共安全為出發點,才能採取的行為。為了最大限度尊重這種基本人身權利,地鐵安檢都採用掃描,航空只有在有危險品或飛行禁帶物品可能的情況下才要求開包檢查,而且,這些都有法律的明確賦權。
這種對基本人身權利的法律保護,帶來了一種日常邊界感,公共生活的禮節。合理的情況是,必須使被檢查者感受到搜檢是必要的、而且是被有尊嚴的對待的。但上海迪士尼的「搜包」,給公眾帶來的印象卻是這樣:第一不是必須的,因為危險品排查完全不必以人工搜檢的方式實現,更像一種對「禁帶飲食」的執行手段;第二不是尊重的,顧客排著隊一一接受保安的伸手翻找食物,是何等景觀,何種感受?這個場景無聲地傳遞著一種倨傲:「又不是我求著你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隱私權有所保護,這種保護,超越於任何商業合同的執行之上。遊樂園如果認為自己作為市場主體,有提出「禁帶食物」的自由,那麼就要基於同樣的市場身份,老老實實遵守消費者的隱私權。不能在制定契約上享受企業的任性,在執行手段上卻想超越企業身份,變相地拿自己當執法機關。說句實話,在今天的中國,公共視線之下,可能有執法權的部門也不敢這麼大剌剌的「掏包」「摸兜」。
針對迪士尼的訴訟不斷增加,不能僅僅看成消費情緒在司法層面的溢出,更應被視作消費者對自身基本權利的廓清。權利意識的抬升,往往會從與巨無霸企業的爭訟開始,對此,司法部門不能久無回應。何況,國內遊樂產業起步沒有多長時間,正處於有樣學樣的階段,上海迪士尼對於整個行業來講,更有一種標準制定者的地位,對它的行為邊界的釐清,傳遞著「市場應該是這樣」的信號。
一個較真兒的消費者很好打發,但全體消費者都在齊刷刷地圍觀你對他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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