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離職管理規定
一、 離職分類
1. 申請離職:員工根據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2. 自動離職:員工不向公司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的行為。
3. 勸退離職:公司與員工之間協商終止勞動關係。
4. 其他原因離職(如辭退、開除等)。
二、 離職程序
1. 員工由於自身原因不適應於公司發展,要求離職時,必須依照離職提出時間規定提前用《離職申請表》向直屬主管提出書面離職申請,並經逐級審批;
2. 申請離職人員之直屬主管、行政部有責任和義務調查了解其離職真實原因,確認可以離職後逐級申報審批(審批程序:直屬上司——部門經理——行政部——總經理);
3. 提出離職時間達到規定期限,申請離職人員到行政部領取《離職工作交接表》進行工作移交;
4. 離職人員應提供經部門經理審核後的《外勤登記表》交行政部核算考勤;
5. 財務部根據考勤表核算工資,並將工資單及《離職申請單》一併呈總經理批准;
6. 離職手續經總經理最終批准後,《離職申請單》、《離職工作交接表》交行政部存檔,工資單籤字確認後交財務部,當月離職工資統一於次月15日發放。
三、 離職的提出時間
1. 普通員工離職必須提前1個月向直屬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 主管級別離職必須提前2個月向直屬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3. 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及特別重要崗位人員(會計等)離職必須提前3個月向直屬上司提出書面申請;
4. 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或有能力但未盡力(如故意怠工),經教育仍不悔改,或工作有嚴重失職,且給公司造成損失者,由部門經理出具材料予以開除或辭退(具體參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中「開除」、「免職」等條例);
5. 屬勸退、辭退、開除員工,按正常審批程序儘快辦理;
6. 屬自動離職員工,需交接的相關部門負責追回公司重要資料和物品。
四、 離職員工作移交內容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職前辦理完所有的交接手續後方可結算工資。
1. 直屬部門 員工在離職時,其職務直屬領導必須指定一名人員或由公司高層領導任命一名職務代理人與其進行職務移交,移交的內容包括:
l 該員工離職前的職務管理範圍、崗位職責;
l 已完成的工作記錄;
l 未完成的工作項目清單(包括進度表、帳目、帳單、責任人等);
l 領用公司非消耗性用品、工具等。
2. 行政部 行政部負責交接清楚以下內容:
l 《保密協議書》、合同、《員工手冊》、其他公司文件等;
l 胸卡、辦公用品、通訊工具、交通工具、鑰匙(門、櫃、抽屜等)以及其他向行政部借用的物品。
l 所借公司文件、資料、圖書、工具書、軟體等;
l 管理用印鑑。
3. 財務部 財務部負責交接清楚以下內容:
l 薪資的審核、發放;
l 客戶帳務(帳目、帳單);
l 獎罰金的結算;
l 向財務部所借物品及其他。
五、 勸退條件
當公司停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時,公司遇到不可抗拒事故需暫停一個月以上或業務範圍、生產技術及管理程序等相關性質變更時,公司有權依《勞動法》相關條例勸退一部分員工,具體勸退對象包括:
1. 平均考核成績較低者優先;
2. 服務年資淺者;
3. 可緊縮之工作崗位者;
4. 職階較低及工作經驗、工作能力較弱者。
六、 薪資結算
1. 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工資按財務規定結算,試用期未滿一周不予以結算工資;
2. 屬勸退之員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給予全額結算工資並補償一個月基本工資;
3. 屬自動離職之員工,公司不予結算工資;
4. 屬辭退、開除之員工,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扣罰款後給予結算工資;
5. 與公司籤訂《培訓合同》而在合同期內離職的員工,及技術人員、與公司有特別約定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違約後未按正常離職程序辦理,公司有權扣回所支付的培訓經費並追究其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6. 薪資結算後,離職人員與公司勞動關係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