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一方婚前買房婚後雙方還貸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詳解

2021-02-07 北京律師錢媛

在房屋價格居高不下,離婚率日益攀高的背景下,婚房分割往往成為普通離婚家庭財產分割的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一方婚前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婚房,產權可歸登記一方所有,由登記一方補償對方。但如何補償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後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案件適用結果也各不相同。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出臺統一計算標準,明確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下面筆者為大家簡單解讀如下:

我們先來看一個典型的一方婚前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婚房分割補償問題的案例:頗有理財理念的小陳在參加工作後的2008年,即在父母的支持下,首付70萬元,貸款99萬元,(貸款年限30年,年利率6.6555%,按等額本息法計算,每月需還貸6359.06元,30年共需還利息需支付利息約130萬元)購買了一處小兩居。一年後,小陳經人介紹,認識了女朋友小李,兩人關係升溫迅速,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小陳、小李於2009年6月1日登記結婚。兩人決定將小李婚前購買的小兩居作為婚房,過渡幾年,再換大房。2013年5月,兩人關係惡化,小李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分割小兩居。經庭審查明,小兩居中婚後雙方共同還貸30萬餘元;經法院委託評估機構評估,該小兩居現值399萬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判決小兩居房屋歸小陳所有,小陳應向小李支付房屋補償。此前,如何計算補償數額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說法:

(一)按共同還貸部分佔房屋總價(僅指合同價款,不含貸款利息)比值佔房屋現值的比例計算取得產權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的數額。

即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採用這種方法計算,案例中小陳應當支付小李的房屋補償款=30萬÷169萬×399萬×50%≈35.41萬元。

(二)按共同還貸部分佔購買房屋總支付金額(合同價款+應付利息)的比值佔房屋現值的比例計算取得產權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的數額。

即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採用這種方法計算,案例中小陳應當支付小李的房屋補償款=30萬÷(169萬+130萬)×399萬×50%≈20.01萬元。

(三)按共同貸部分中還清的本金佔購買房屋合同價款的比例佔房屋現值的比例計算取得產權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的數額。

即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中還清的本金÷房屋購買價×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採用這種方法計算,案例中小陳應當支付小李的房屋補償款=30萬×99萬÷(99萬+130萬)÷169萬×399萬×50%≈15.31萬元。

從以上實例中可看出,由於補償標準的差異,第一種計算方法得出的補償款是第三種計算方法得出補償款的整整一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計算標準,為此類糾紛統一了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
(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法院民庭;
各區、縣法院民庭:
  審判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統一裁判尺度,現將計算標準予以明確,供大家在審判中參考。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時,應當查明婚前籤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託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網際網路查詢等方式了解。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具體審判中有何問題,可及時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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