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會發布信息:針對近期引發網絡廣泛關注的「太原市臥虎山路惠澤苑高空拋物事件」有了最新調查結果。經查,此事件中的「拋物者」為該小區的一名3歲頑童。
7月15日19時許,太原公安杏花嶺分局澗河派岀所接到群眾報警稱,臥虎山路惠澤苑小區有人高空拋物。接警後,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通過走訪調查,警方很快確定拋出物是從該小區9號樓13層一住戶家中「飛出」的。
「在鎖定目標後,我們敲開了住戶的家門,才發現『拋物者』不是大人,而是一名3歲的小孩子。」警方介紹,這名3歲小孩,趁母親做晚飯時溜到放置雜物的房間。在此之後,他開窗後向窗外扔了東西,所幸未造成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鑑於孩子的年齡尚小,民警對孩子的父母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加強對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看管,並由孩子的父親崔某將拋撒在樓下商鋪門前的東西清理乾淨。
高空拋物,一直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過去3年裡,全國法院審結了1200件高空拋物引發的民事案件。此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性及破壞力,也遠超大眾的常規認識。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拋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喪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釐米的鐵釘從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高空拋物如何處罰
作為「社會熱點問題」,我國近年針對「高空拋物」密集出臺了相關的法律和意見。例如在刑法領域,規定高空拋物將會受到的處罰標準,民法典就直接規定了追責的行為人的辦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故意從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過失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主要旨在回應實踐中難以確定行為人、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問題,該條共四款,確定了如下基本規則:
直接追究行為人責任,高空拋物墜物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此時行為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所有可能的行為人即建築物使用人。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此時的責任承擔屬於按照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則,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承擔補償責任。
可能行為人可以向實際行為人追責,可能的加害人補償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如何避免「禍從天降」
高空拋物,重在避免。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如何避免這些從天而降的橫禍呢?粗略統計發現,高空墜物主要有三個來源:一是建築物外牆及廣告牌、燈箱等;二是高層居民隨手丟下的棄物;三是陽臺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閒置物。而對於我們來說又該怎樣做才能減少傷害的發生呢?
1.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防護內街,可增加一分安全保障。
2.多風暴雨天出行更要注意,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觀察。
3.定期檢查,業主要定期檢查自家窗戶、空調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鬆動應及時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陽臺、窗臺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風等天氣原因造成高空墜物。
4.及時清理外懸物,及時清理自家陽臺、門窗等室外懸掛物,避免因天氣等外因發生高空墜物。
5.物業公司加強巡查,小區物業或是商戶管理方,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比如,高樓層外牆瓷磚是否有老化脫落現象;公共區域監控攝像畫面是否正常;建築物頂層是否有磚頭等雜物。另外要注意,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會貼有警示牌,看到這樣的警示牌,市民朋友一定要繞行。特別是有樓體施工的地段,如路段已經設置警戒線,大家切勿抱僥倖心理,一定要從警戒區域外通行。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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