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後,她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丨「桂姐姐說」普法講堂

2020-12-17 澎湃新聞

被家暴後,她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丨「桂姐姐說」普法講堂

2020-12-04 11: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巾幗桂林

桂林女性的溫暖移動家園

2016年

《反家暴法》施行後

「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個名詞

開始為大家所熟知

那麼

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你了解多少呢?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怎麼申請?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

下面跟著桂姐姐來看看

這個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與張某由於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不合,曾因瑣事發生爭吵並伴有家庭暴力。2019年11月14日晚,雙方發生爭吵,隨後張某對李某拳打腳踢並用卡齒刀進行威脅,造成李某身上多處疼痛。張某為此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李某認為張某的行為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的人身安全,於2019年11月19日向法院起訴離婚並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禁止張某接觸自己。柳城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於次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張某接觸李某。張某收到人身保護令後,於2019年11月23日將李某拉拽回住處並反鎖在屋內,經當地派出所出警後才將李某解救。之後又到李某工作地糾纏李某,威脅要與其同歸於盡。

法院認為,張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未能嚴格按照禁令內容約束自己的行為,導致李某有家不敢回,有班不能上,使李某產生嚴重的恐懼心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張某作出司法拘留五日的決定。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執行,它具體表現為被申請人不作出禁令所羅列的行為。如果被申請人違反禁令,將會面臨訓誡、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禁令內容,不僅是損害對方人身權利的行為,更是對法院權威的藐視,當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給予施暴人最嚴厲的打擊,才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同時,司法強制措施並不會替代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受害人仍可主張賠償損失。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從來不是法院一家為當事人保駕護航。為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有效執行,法院不僅向當事人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還會依職權函告或者抄送至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婦聯、居(村)委會,藉助聯動部門的力量監督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遭遇家庭暴力時,除了向法院告知情況,還可以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居住地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因家暴暫時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還可以直接或者由法院向民政部門申請臨時庇護。

原標題:《被家暴後,她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丨「桂姐姐說」普法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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