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2020-12-12 環保在線

  日前,江蘇發布《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要求如下:
 

  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

電鍋爐

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2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燃煤發電鍋爐、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2023年7月1日起,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

發電機

配套的現有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3 自2022年1月1日起,採用生物質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建材環保研究院(江蘇)有限公司、冶金工業規劃研究院、南京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月□□日批准。
 

  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於江蘇省內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燃煤電廠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適用於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
 

  本文件也適用於單臺出力65t/h以上採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製品為主摻燒其他燃料的發電鍋爐以及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鍋爐。
 

  本文件不適用於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發電廠。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8 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

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2040 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範
 

  DB32/ XXXX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燃煤電廠coal-fired power plant
 

  以煤炭為燃料的火力發電廠。
 

  3.2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
 

  註: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幹煙氣的數值。
 

  3.3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餘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4 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在標準狀態下,煙囪或煙道中以基準氧含量換算後的幹煙氣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
 

  3.5 新建燃煤發電鍋爐new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燃煤發電鍋爐。
 

  3.6 現有燃煤發電鍋爐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發電鍋爐。
 

  3.7 有效小時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
 

  整點1小時內不少於45分鐘的有效監測數據的算術平均值。
 

  3.8 非正常情況abnormal situation
 

  啟動、停機(爐)等工況,以及事故等引起的汙染防治設施不能同步投運或達不到應有治理效率等狀況。
 

  3.9 封閉 closed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10 半封閉 semi-closed
 

  利用至少三面有圍牆(圍擋)及屋頂的圍護結構將的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1 密閉 airtight
 

  物料不與外界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2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2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燃煤發電鍋爐、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2023年7月1日起,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配套的現有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3 自2022年1月1日起,採用生物質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4 燃煤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和維護管理應符合HJ 2040的要求。採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的,煙囪或煙道氨逃逸質量濃度不高於2.5mg/m3;採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的,煙囪或煙道氨逃逸質量濃度不高於8mg/m3;採用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的,煙囪或煙道氨逃逸質量濃度不高於3.8mg/m3。
 

  4.5 煤炭等原輔料、灰渣等副產物儲存、輸送、製備等系統產塵點的顆粒物排放控制應符合《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4.6 執行不同排放濃度限值的多臺設施採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汙染物濃度,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限值。
 

  4.7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7.1 一般要求
 

  4.7.1.1 儲煤場應採用條形封閉煤場、圓形封閉煤場、筒倉式儲煤等封閉儲存方式。
 

  4.7.1.2 火車、汽車卸煤時,應採用封閉或半封閉的翻車機室、受煤站,並採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碼頭卸煤時,使用抓斗等易產塵方式卸船的,應採取抓斗限重、加裝料鬥擋板、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4.7.1.3 廠內煤炭輸送應採取封閉廊道(棧橋)、轉運站等封閉輸送方式,煤炭的破碎、篩分、制粉等系統應採取碎煤機室、原煤倉、煤粉倉、煤倉間等封閉方式,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7.1.4 原輔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和車身清潔設施,或採取其他有效抑塵控制措施。
 

  4.7.1.5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卸載、輸送、製備等過程應密閉,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7.1.6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製備等過程應密閉,並採取氨氣洩漏檢測措施。
 

  4.7.1.7 燃料油儲存、轉移和輸送以及含油廢水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符合GB 37822的要求。
 

  4.7.1.8 廠區道路應硬化,並保持清潔。
 

  4.7.1.9 臨時存放的灰渣應儲存於灰庫、渣倉內,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幹灰運輸應採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
 

  4.7.1.10 幹灰場堆灰應噴水碾壓,裸露灰面應苫蓋;溼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7.1.11 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採取其他等效汙染控制措施。
 

  4.7.2 運行與記錄
 

  4.7.2.1 廢氣收集系統、汙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汙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
 

  4.7.2.2 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汙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汙染物採樣與監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HJ 819和HJ 820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開相關信息。
 

  5.1.2 對排放煙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應按HJ 75的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孔和採樣平臺,並設置規範的排汙口標誌。
 

  5.1.3 企業應按HJ 75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5.1.4 對企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採樣方法、採樣頻次、採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HJ 836的規定執行。
 

  5.1.5 企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應按HJ/T 373的要求進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 企業大氣汙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2和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文件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要求
 

  6.1 採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獲取的監測數據等於或者低於排放濃度限值的,即屬於達標排放。
 

  6.2 採用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獲取的監測數據計算得到的有效小時均值等於或者低於排放濃度限值的,即屬於達標排放。
 

  6.3 若同一時段的現場手工監測數據與有效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優先使用符合法定監測規範和監測方法標準的現場手工監測數據。
 

  6.4 啟動、停機或事故等非正常情況下,符合自動監測相關標記規則和達標判定管理規定的數據,可不認定為汙染物超標排放。
 

  6.5 實測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應按照公式(1)換算為6%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企業是實施本文件的責任主體,應採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放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證據。
 

  7.3 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於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原標題:江蘇: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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