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通嘉三年定開債券A : 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2020-12-26 中國財經信息網

大成通嘉三年定開債券A : 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25日 18:26:38&nbsp中財網

原標題:大成通嘉三年定開債券A : 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

23

第五部分

關服務機構

................................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暫停運作

................................

................................

................................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

................................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業績

................................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

................................

................................

...............

69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

................................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

清算

................................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

................................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

................................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

方式

................................

................................

...

107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

.......

107

重要提示

大成

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經中國證監會

201

9

9

16

日證監許可

2019

1692

號文

核准募集,基金合同於

2019

11

25

日正式生

基金管理人保證

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和

市場前

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基金

)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

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

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

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者投資不同

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

越高,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

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

基金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

品特性,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

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申購基金的意願、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做出獨立、謹慎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

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操作或技術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

種風險,既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

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

開放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份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二十時,投資者將可能無

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本基金採用攤餘成本法核算不等於保本,基金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份額淨值下跌,

本基金採用買入並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損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應程序後,可

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

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

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

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請仔細閱

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

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1

2

25

(其中人員變動信息以公告日

為準),有關財務數據和基金淨值表現截止

日為

2020

9

30

日,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及《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大成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

13

6

1

日起實施

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

決定》修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8

28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

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包

括其不時修訂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

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的中國

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

》(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

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

定期定額投資

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2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8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

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

認購、

申購、贖回等

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

2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為自然數

36

封閉期

:本基金以

三年

為一個

封閉期

。本基金第一個

封閉期

的起始之日為基金合同

生效日,結束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三年後

的年度對日

(指自然年度,

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

無對應日期,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個

封閉期

的起始之日為第一個開放期結

束之日次日,結束之日為第二個

封閉期

起始之日

三年後

的年度對日

指自然年度,

如該日

非工作日或無對應日期,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類推。本基金在

封閉期

內不

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7

、開放期:本基金自

封閉期

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或下一個

封閉期

開始前進入開

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每個開放期

不少於

1

個工作日並且

最長不超過

20

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8

開放日:指

開放期內

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

《業務規則》: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

》,是規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

遵守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的開放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的開放期內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

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金份額的行為

4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

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

工作

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48

元:指人民幣元

49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0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

投資人

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

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

合法

收入

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

和費用的

結餘

52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4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5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6

、攤餘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確認利息收入並評估減值準備

57

指定媒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9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0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

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後,如適用本基

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後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設立日期:

1999

4

12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公司股東為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

中國銀河

投資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吳慶斌

電話:0755-83183388

傳真:

0755

-

83199588

聯繫人:肖劍

二、

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吳慶斌先生,董事長,清華大學法學及工學雙學士。先後任職於

西南證券

飛虎網、北京

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廣聯(南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

2012

7

月至今,任廣

聯(南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2

年任職於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13

6

至今,任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9

11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

譚曉岡先生,董事、總經理,哈佛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曾在財政部、世界銀行、全國社

保基金理事會任職。

2016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12

月至

2019

8

任大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7

2

月至

2019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

2019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9

8

月起任大成國際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超女士,董事,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學士。

2007

6

月至

2008

5

月,任職於深圳

晨星諮詢有限責任公司;

2008

7

月至

2011

8

月,任德勤華永會計

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

2011

8

月至

2018

5

月,任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監察部模型團隊團隊經理;

2018

5

月至今,任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稽核審計部總經理。

郭向東先生,董事,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在職研究生。

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中國新技術

創業投資公司負責法律事務;

1998

年至

2000

年在

中國華融

信託投資公司負責法律事務;

2000

年至

2006

年任職於

中國銀河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部;

2007

1

月加入

中國銀河

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任職於負債處置部;

2007

7

月至

2013

2

月,歷任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風險

制部總經理、監事會辦公室主任、審計部負責人,曾兼任北京銀河吉星創業投資有限責任

公司監事;

2013

2

月起任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兼行政負責人。

楊曉帆先生,獨立董事,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團

有限公司高級投資分析師兼投資組合經理;

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華區負責人;

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資管理公司

(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創始人。

胡維翊先生,獨立董事,波士頓大學國際銀行與金融

法碩士。

1991

7

月至

1994

4

月,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政治組主任科員;

1994

5

月至

1998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2000

2

月至

2001

4

月任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1

5

月至今,歷任北京市天鐸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主任,現任北京市天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獨立董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金融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

長,九三學社中央常委,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委員會委員。曾在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任教十

多年,併兼任哈佛大學費正清東亞研究中心執行理事。

黃雋女士,獨

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教授、

副院長。研究方向為貨幣政策、商議銀行理論與政策、藝術品金融,出版多本專著,在經濟、

金融類學術核心期刊上發票多篇學術論文,具有豐富的教學和科研經驗。

2.

監事會成員

許國平先生,監事會主席,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學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先後任中

國人民銀行國際司處長,東京代表處代表,研究局調研員,金融穩定局體改處處長;

2005

6

月至

2008

1

月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行股權管理部主任;

2005

8

月至

2016

11

月任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7

2

月至

2016

11

月任

中國銀河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黨委書記;

2010

6

月至

2014

3

月兼任北京銀河吉星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07

1

月至

2015

6

月任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1

月至

2017

6

月任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2014

3

月至

2018

1

月任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至

2017

11

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監事會主席。

鄧金煌先生,職工監事,上

海財經大學管理學碩士。

2001

9

月至

2003

9

月任職於

株洲電力局;

2003

9

月至

2006

1

月攻讀碩士學位;

2006

4

月至

2010

5

月任華為

三康技術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專員;

2010

5

月至

2011

9

月任

招商證券

人力資源部高級經

理;

2011

9

月至

2016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監助理;

2016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監;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

部總監。

陳焓女士,職工監事,吉林大學法學碩士。

2005

8

月至

2008

3

月任金杜律師事務

所深圳分所公司證

券部律師;

2008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律

師、總監助理;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

3.

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吳慶斌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譚曉岡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肖劍先生,副總經理,哈佛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政府)辦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

廣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廣聚投資控股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處長、處長。

2014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1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9

8

月起任大成國

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溫智敏先生,副總經理,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職於美國

Hunton & Williams

國際律

師事務所紐約州執業律師。中銀國際投行業務副總裁,香港三山投資公司董事總經理,標準

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中國投行業務主管。

2015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戰略官,

2015

8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周立新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黨校經濟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縣黨委辦

公室機要員、新疆精河縣團委副書記、新疆精河縣人民政府體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縣八家

戶農場黨委書記、新疆博

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團委副書記及少工委主任、江蘇省鐵路發展股份

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江蘇省鐵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業及江蘇省鐵路實業集團有限公

司控股企業負責人、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燃氣戰略管理部項目經理。

2005

1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客戶服務中心總監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上海分公司副總

經理、客戶服務部總監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公司助理總經理,

2015

8

月起任公司副總

經理,

2019

5

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餘棟先生,副總經理,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職於原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美

國花旗銀行倫敦

分行。曾任世界銀行諮詢顧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資本市場部和非洲部

經濟學家,原黑龍江省招商局副局長,黑龍江省商務廳副廳長,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

副巡視員,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

2016

9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經濟學家,

2017

2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趙冰女士,督察長,清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供職於中國證券業協會資格管理部、專

業聯絡部、基金公司會員部,曾任中國證券業協會分析師委員會委員、基金銷售專業委員會

委員。曾參與基金業協會籌備組的籌備工作。曾先後任中國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教與媒體

公關部負責人、理財及服務機構部負責人。

2017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長。

三、

基金經理

李富強:

經濟學碩士。證券從業年限

6

年。

2009

7

月至

2013

12

月任

中國銀行

市場交易商協會市場創新部高級助理。

2014

1

月至

2017

7

月任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2017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於固定收益總部。

2018

7

16

日至

2019

3

9

日任大成強化收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2018

7

1

6

日至

2019

3

2

日任大成景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8

7

16

日至

2020

3

11

日任大成景益平穩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8

7

16

日至

2019

9

29

日任大成景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2018

7

16

日至

2020

8

12

日任大成安匯金融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前大成月月

盈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7

16

日起任

大成可轉債

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2018

7

16

日至

2020

12

18

日任大成景盛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

2018

11

16

日起任大成景祿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2019

6

12

日起任

大成景潤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9

26

日至

2020

11

3

日任大成中債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11

25

日起任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12

9

起任

大成惠嘉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6

22

日起任

大成惠興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10

29

日起任

大成趨勢

回報

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12

2

日起任大成景榮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

2020

12

18

日起任

大成動態

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國籍:中國

四、

公司

投資決策委員會

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由

7

名成員組成,設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1

名,

其他委員

6

名。名單如下:

譚曉岡,公司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姚餘棟,公司副總經理,固定收

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王立,基金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監,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

員;謝民,交易管理部副總監,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陳會榮,基金經理,固定收

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

員;方孝成,基金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楊豔林,基金

經理

,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

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中期報告

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

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

規定

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

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

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六、

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

,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11

)故意損害基金投資者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2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5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

金的投資。

5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七、

基金經理的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

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

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八、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

本基金管理人為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公

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

況,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

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統。公司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制定科學完善的內

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理層對內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1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

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

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

)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

確、完整、及時。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涵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包

括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設置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財產、

自有資產與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

理的成本控制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

)適時性原則。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

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訂或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4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1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

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

)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

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

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禁止不正當關

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

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4

)公司的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

作相互獨立。公司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

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5

)依據公司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

)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

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

)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

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長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

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4

)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對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進行風險測

量,並提出風險調整的建議;對投資業績進行評價,包括整體表現分析、業績構成分析以及

業績短期和長期持續性檢驗;對將要展開的新業務和創新性產品的投資做全面的風險評估,

提出風險預警等工作。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各級人員具備與其

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7

)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

防範和化解風險。

8

)建立嚴謹、有效的授權管理制度,授權控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

1

)確保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

授權標準和程序,保證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各級人員在規定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3

)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採取書面形式,明確授權書的授權內容和時效。

4

)公司適當授權,建立授權評價和反饋機制,包括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的反饋和評

價,對已不適用的授

權及時修訂或取消授權。

9

)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公司資產與基金財產、不同基金的資產之間和其他委

託資產,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0

)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11

)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12

)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13

)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

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公司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並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適時改進。

5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公司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格制定管理

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並採取控制措施。

2

)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

)研究工作保持獨立、客觀。

2

)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

選庫。

4

)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3

)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

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3

)投資決策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並有決

策記錄。

4

)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

,在設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5

)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

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4

)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3

)交易管理部門審核投資指令,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令違

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4

)公司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

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7

)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規則。

5

)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

涉及關聯交易的,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批准。

6

)公司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範的基礎上力求金融創新。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周密考

慮金融創新品種或業務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經濟後果等,嚴格控制金融新品種

、新業務

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7

)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準、銷售渠道管理、廣告宣傳行為規範,建立廣告宣傳、

銷售行為法律審查制度,制定銷售人員準則,嚴格獎懲措施。

8

)制定詳細的登記過戶工作流程,建立登記過戶電腦系統、數據定期核對、備份制

度,建立客戶資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

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10

)公司配備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

11

)加強對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

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

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2

)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洩露其內容。

13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嚴格制定信息

系統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

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信

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14

)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

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15

)計算機機房、設備、網絡等硬體要求符合有關標準,設備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

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16

)公司軟體的使用充分考慮到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具備身

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

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數

據庫和作業系統的密碼口令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17

)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及時、準

確地傳遞到會計等各職能部門;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訂程序,並堅持電子信息數據

的定期查驗制度。

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

18

)信息技術系統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

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1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

指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

、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

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20

)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禁止需要相互監督的

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21

)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帳、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

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與公司會計核算相互獨立。

22

)採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以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1

)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

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

濟責任。

2

)建立帳務組織和帳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帳簿,有效控制會計記帳程序。

3

)建立覆核制度,通過會計覆核和業務覆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23

)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

時點的價值。

24

)規範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權範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基金清算,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

25

)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26

)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

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

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洩密。

27

)嚴格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運作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

財經紀律。

28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督察長應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

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任職。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

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

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

告進行審議。

29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

司管理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證監察

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0

)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

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31

)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

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32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6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

18

郵政編碼:

200336

註冊時間:

1987

3

30

註冊資本:

742.63

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5

聯繫人:陸志俊

話:

95559

交通銀行

始建於

1908

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

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部設在上海。

2005

6

交通銀行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2

007

5

月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交通銀行

連續

12

年躋身《財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強,營業收入排

名第

162

位;列《銀行家》

(The Banker)

雜誌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0

9

30

日,

交通銀行

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10.80

萬億元。

2020

1

-

9

月,

交通銀行

實現淨利潤

(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

)

人民幣

527.12

億元。

交通銀行

總行設

資產託管部(下文簡稱「託管部」)。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

行的從業經驗,

具備基金從

資格

,以及

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

中高級

專業技術

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

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

資產

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

2020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

2019

12

月至

2020

7

月代為履行行長

職責)、執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20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中:

2019

4

月至

2020

1

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19

12

月任本行行長;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

中國銀行

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

中國銀行

上海

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

中國銀行

副行長,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

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

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

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

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

室、信貸風

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劉珺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劉先生

2020

7

月起擔任本行行長;

2016

11

月至

2020

5

月任中國投資有限責

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

12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副總經理;

2014

6

月至

2014

12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

2014

6

月至

2016

11

月期間先後兼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副

董事長、中國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09

9

月至

2014

6

月曆任中國

光大銀行

行長助理、副行長(期間先後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

上海分行行長、中國

光大銀行

金融

市場中心總經理);

1993

7

月至

2009

9

月先後在中國

光大銀行

國際業務部、香港代

表處、資金部、投行業務部工作。劉先生

2003

年於香港理工大學獲工商管理博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部總經理,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20

07

12

2015

8

月,歷任本

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部副總經理;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

高級經理。袁女士

1992

年畢業於

中國石油

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

2005

年於新

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

9

30

交通銀行

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500

只。

此外,

交通銀行

還託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

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

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

金、

QFII

證券投資資產、

RQF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I

證券投資資產、

RQD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E

資金、

QDLP

資金和

QFLP

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託管

部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及

緩釋,有

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

、合法性原則:託管部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

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

、全面性原則:託管部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制,

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

、獨立性原則:託管部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

的自

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

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4

、制衡性原則:託管部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置上確保各

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

、有效性原則:託管部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

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

、效益性原則:託管部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控

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

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

等法律法規,

託管部

制定了一整套嚴密、

完整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

管理

規章

制度

,確保基金

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

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

資產託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

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

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部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

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

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

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

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

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購

資金的到帳

與贖回

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

和核查。

交通銀行

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

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交通銀行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

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

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

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

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及聯繫人

一.

直銷機構: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電話:

0755

-

83183388

傳真:

0755

-

83199588

聯繫人:教姣

公司網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88

-

5558

(免長途固話費)

大成基金深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聯繫人:吳海靈、關志玲、白小雪

電話:

0755

-

22223556/22223177/2222355

5

傳真:

0755

-

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郵編:

518040

2

代銷機構

1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廈

25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電話:

021

-

52629999

傳真:

021

-

62569070

聯繫人:劉玲

客服電話:

95561

網址:

www.cib.com.cn

2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

4

10

1006

法定代表人:楊懿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

4

10

1006

聯繫人:張燕

聯繫電話:

010

-

58325388*1588

網站:

www.new

-

rand.cn

客服電話:

400

-

166

-

1188

3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

22

號泛利大廈

10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劉洋

聯繫電話:

021

-

20835785

傳真:

021

-

20835879

客服電話:

400

-

920

-

0022

網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59

18

03

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59

18

03

單元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毛善波

電話:

021

-

50810673

傳真:

021

-

50810687

客服電話:

400

-

711

-

8718

網址:

www.wacaijijin.com

5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

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物資控股置

地大廈

8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童彩平

電話:

0755

-

33227950

傳真:

0755

-

82080798

網址:

www.zlfund.cn

客服電話:

4006

-

788

-

887

6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5

3C

9

法人代表:其實

聯繫人:潘世友

電話:

021

-

54509998

傳真:

021

-

64383798

客服電話:

400

-

1818

-

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

685

37

4

號樓

449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楊文斌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聯繫人

張茹

聯繫電話

021

-

58870011

傳真

021

-

68596916

網址

www.ehowbuy.com

8

螞蟻

(

杭州

)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6F

法人代表:陳柏青

聯繫人:韓愛彬

電話:

021

-

60897840

傳真:

0571

-

26697013

客服電話:

4000

-

766

-

123

網址:

www.fund123.cn

9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

11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服電話:

4008202899

聯繫人:邱燕芳

電話:

021

-

20691931

傳真:

021

-

20691861

網址:

www.erichfund.com

10

)浙江

同花順

基金

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1

號元茂大廈

903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翠柏路

7

號電子商務產業園

2

號樓

法人代表:凌順平

聯繫人:林海明

電話:

0571

-

88911818

-

8580

傳真:

0571

-

88911818

-

8002

客服電話

952555

網站地址

www.5ifund.com

11

)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

5475

1033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

91

61

1

14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傳真:

021

-

50583633

電話:

021

-

50583533

客服電話:

4000325885

網址:

www.leadfund.com.cn

12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法定代表人:王鋒

客服電話:

95177

網址:

https://www.snjijin.com/

13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11

11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丁向坤

電話:

010

-

56282140

傳真:

010

-

62680827

客服電話:

400

-

619

-

9059

網址:

http://www.hcfunds.com

14

)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

軟體園二期(西擴)

N

-

1

N

-

2

地塊新浪總

部科研樓

5

51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

軟體園二期(西擴)

N

-

1

N

-

2

地塊新浪總

部科研樓

5

518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聯繫人:李唯

聯繫電話:

010

-

58982465

傳真:

010

-

62676582

客服電話:

010

-

62675369

網址:

http://www.

fund.sina

.com

.cn

15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3

31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8

3

郵編:

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繫人:蘭敏

電話:

021

-

52822063

傳真:

021

-

52975270

客服電話:

400

-

118

-

1188

公司網址:

www.66zichan.com

16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2

號樓

6153

室(上海泰和經

濟發展

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昆明路

518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安彬

客服電話:

400

-

820

-

5369

網址:

www.jiyufund.com.cn

17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聯繫人:寧博宇

客服電話:

4008219031

網站:

www.lufunds.com

18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105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

B1201

-

1203

聯繫人:黃敏嫦

網站:

www.yingmi.cn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19

)和耕傳承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

號樓

5

503

房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

6

號院國際

電子城

b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電話:

4000

-

555

-

671

網址:

http://www.hgccpb.com/

20

)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A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

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路

航天科技

廣場

A

17

1704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電話:

0

755

-

89460507

傳真:

0755

-

21674453

客服電話:

400

-

684

-

0500

網址:

www.ifastps.com.cn

21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東路

66

1

號樓

22

2603

-

06

辦公地址:

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電

話:個人業務:

95118

400 098 8511

企業業務:

400 088 8816

真:

010

-

8919566

網址:

fund.jd.com

22

)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

707

1105

法定代表人:馬

永諳

聯繫人:盧亞博

聯繫電話:

021

-

50701003

傳真:

021

-

50701053

客服電話:

400

-

080

-

8208

網址:

www.licaimofang.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並及時公告。

二、

登記機構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法定代表人:

吳慶斌

電話:

0755

-

83183388

傳真:

0755

-

83195239

聯繫人:

黃慕平

三、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528

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

21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528

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

21

經辦律師:秦悅民、傅軼

電話:

021

-

68818100

傳真:

021

-

68816880

四、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

特殊普通合夥

)

住所: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6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

號企業天地

2

號樓普華永道中心

11

執行事務合伙人

:李丹

電話:

021

-

23238888

傳真:

021

-

23238800

聯繫人:陳薇瑤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振波、陳薇瑤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暫停運作

一、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本基金可以暫停運作,且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每個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基金的投資策略等決定是否

進入開放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的,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基金將在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將全部基金份額自動贖回。

封閉期結束後,基金暫不開放申購、轉換轉入等相關業務

同時,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封閉期

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2

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如果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基金開放期最後一日交易申

請確認的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出確認金額後的餘

額低於

5000

萬元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進入下一

封閉期,具體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的,投資人

未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款項將全部退回;對於當日日終留存的基金份額,將全

部自動贖回

,並且不收取贖回費

同時,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開放期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3

基金封閉期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導致基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

停進入下一開放期

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

金財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變現資產對應贖回款

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

贖回款

贖回價格按全部資產

最終

變現

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

項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發

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與封閉期到

期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二、

暫停運作期間,基金可暫停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信息。報告期內未開展任何投資運作

的,基金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運作或重啟基金運作的,應當依法進行

信息披露

三、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四、暫停運作期間的所有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暫停運作期間,基金不收取管理費

託管費。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相關法規和《

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基金合同已於

2019

11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

人或者基金資產

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

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類型及存續期限

基金類型:

債券型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

、定期

開放式

基金存續期限:

本基金以

三年

為一個

封閉期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

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

應當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

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基金份額的

封閉期和開放期

本基金以

三年

為一個

封閉期

。本基金第一個

封閉期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年後

度對日

(指自然年度,

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無對應日期,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

第一

個封閉期

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

第一

個開放期,下一個封閉期

第一

個開放期結

束之日

次日起至三年後

的年度對日

(指自然年度,

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無對應日期,則順延

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

此類推。

本基金在

封閉期

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

封閉期

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或下一個

封閉期

開始前進入開放期,期間可

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每個開放期

不少於

1

個工作日並且

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開放

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開放期

內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時間

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封閉期

結束

後或

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贖回業務的,開放期

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

工作

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

時間,直到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2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

投資人在開放日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

開放期內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

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

換。

在開放期內,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

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等申請的,視

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

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

在規定的時間內

全額交付申

購款項,

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

不成立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

成立

。投資人交付申購

款項,申購

成立;

基金份額

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

基金份額

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

,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

遇證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

上述情形

消除

後的

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T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T+

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

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投資者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

1.00

元人民幣。

2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

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

相關公告。

3

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可

以對投資者每個

基金

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做出規定,具體

規定

請見有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以及本基金的總份額限制

等,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數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

設置級差費率,同時區分普通客戶

申購

和通過直銷櫃檯

的養老金客戶。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

申購

費用。

投資人申購

本基金

A

基金份額時,需

交納申購費用,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

分別計算。

本基金

A

基金份額

具體

申購

費率如下:

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100

0.

8

0%

100

M

<300

0.

5

0%

300

M

<500

0.

3

0%

M≥

5

00

1000

/

養老金帳戶在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後,可享受

申購

費率

2

折優惠。

老金帳戶,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

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

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

基金管理人

將依

據規定將其納入養老金帳戶範圍。

本基金

A

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

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因紅利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

、贖回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與

C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一致,

具體

如下:

持有基金時間(

T

贖回費率

T

<

7

1.5

%

T

7

0

本基金對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在對現有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

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

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

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

本基金的

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在

本基金

開放期內,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6

、當

本基金

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七、

申購份額與贖回支付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份額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

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申購

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

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於開放期投資

4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率為

0.

80

%

,假

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

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40,000/(1+0.

80

%)=39,

682

.

54

申購費用

=40,000

-

39,

682

.

54

=

317

.

46

申購份額

=39,

682

.

54

/1.04

00

=3

8

,

156

.

29

即:該

投資人於開放

投資

4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率為

0.

80

%

,假

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

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

3

8

,

156

.

29

A

類基金份額

2

C

類基金份額

申購

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100,000/1.0160 = 98,425.

20

即:該

投資人於開放

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C

基金份額

淨值為

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

98,425.

20

C

類基金份額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T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在持有基金份額時間

1

年時贖回本基金

10,000

A

類基金份額

,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

淨值是

1.05

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

×

1.05

0

0

10,500.00

贖回費用

=10,500.00

×

0

0

淨贖回金額

=10,500.00

0

10500.00

即:該

投資者在持有基金份額時間

1

年時贖回本基金

10,000

A

類基金份額

,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

淨值是

1.05

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500.00

八、

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

.投資者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投資者增加

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者自

T

2

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

.投資者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投資者扣除

權益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

開始實施前

3

個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

接受

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或者

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

發生

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結算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項暫停申購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

接受投資人

申購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當發生上述第

7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

請進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

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調整導致上述第

7

項內容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修改上述內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開放期內

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

生暫停申購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暫停申購的時間相應延長,直至滿足開

放期時間要求。

十、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

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或者

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

發生

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

現有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

可暫

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

5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

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

巨額贖回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

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贖回情形的,開放

期將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暫停贖回的時間相應延長

,直至滿足開放期時間要求

十一、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延緩支付

贖回

款項或

部分

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

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

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除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

對當日全部

贖回申請

進行確認,但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

前一工作日

基金總份額的

20%

,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3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佔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超過

20%

時,本基金

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

份額

20%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

辦理;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剩餘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起,

按上述(

1

)或(

2

)方式處理。如下一開放日,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未贖回部分仍舊

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繼續按前述規則處理,直至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單個

開放日內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佔前一

工作日

基金總份額的比例低於

20%

。投資人對延期部分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

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

直至全部贖回為止。

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

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20%

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

回業務。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

並延緩支付

贖回

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等方式)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兩日內

在指定媒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當日應立即

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

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三、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

其它

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

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五、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六、

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

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

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

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七、

基金

份額

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

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

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

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

其他

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

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

、基金份額的質押或其他業務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登記機構有權

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二十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屆

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

封閉期內

採取買入持有到期投資策略,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

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力求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易的

債券

(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

支持

機構債、

政府支持債券、

地方政府債、

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部分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

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

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新股增發。本基金也

投資

可轉換債券

(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除外)

、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個開放期

前三個月

、開放期間

及開放期結束

三個月

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

持有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

封閉期投資策略

1

)封閉期

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

力爭

基金資產在開放前可完全變現,本基金

封閉期內

採用買入

持有到期投資策略

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

期,所投資產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於封閉運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投資含回售權的債券

時,應在投資該債券前,確定行使回售權或持有至到期的時間

債券到期

晚於封閉

運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行使回售權而不

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於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

,對尚

未到期的固定收益類品種進行處置。

2

類屬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

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

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3

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由於採用買入並持有策略,在債券投資上持有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

金剩餘封閉期的債券品種。

本基金對於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

力、償債能力、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

對投

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並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風險,本基金將定期對所投債券的信用資質和發行人的償付能力進

行評估。對於存在信用風險隱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及時制定風險處置預案。

4

槓桿投資

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在風險可控

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作。

在回購利率過高、流

動性不足、或者市場狀況不宜採用放大策略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槓桿比例或者不

進行槓桿放大。

本基金將在封閉期內進行槓桿投資,槓桿放大部分仍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並採取

買入並持有到期的策略

。同時採取滾動回購

的方式來維持槓桿,因此負債的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動性。

通過這種方法,本基金可以將

槓桿比例穩定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

5

封閉期

現金管理策略

在每個封閉期

完成組合的構建之前,本基金將根據屆時的市場環境對組合的現金頭寸

進行管理,

選擇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倉期之內

的債券、

債券

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等進行投資,並採用

買入持有到期投資策略

由於在建倉期本基金

的投資難以做到與封閉期剩餘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

持有的

部分

投資品種

在封閉期結束前到期兌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

部分投資品種

付息也將增加基金的現金頭寸。對於現金頭寸,本基金將根據屆時的市場環境和封閉期剩

餘期限,選擇到期

日(或回售

)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債券、

債券

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等進行投資

或進行基金現金分紅。

6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

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

現金流變化,並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

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合信用研究和流動

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2

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將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

1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開放期將重點考慮債券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確保組合債券有較高的變現能力,

並嚴格控制基金組合的槓桿比例。

2

流動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基金的申購贖回情況,對投資組合的現金比例進行結構化管理。

同時,也會通過回購的滾動操作和債券品種的期限結構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現金流,保持

本基金在開放期的流動性。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求

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應開放期流動性需

要,為保

護持有人利益,本基金開放期開始

3

個月、開放期以及開放期結束後的

3

個月內,本基金

的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開放期內,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發行的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

,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

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11

)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

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12

開放期內,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

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

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項

情形

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

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

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

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

(總值)

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屬於債券基金,應採用債券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全價

(總值)

指數

收益率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其樣本範圍涵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

成份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央行票據等所有主要債券種類,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

夠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的總體走勢,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時,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相關程序後,

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九、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交通

銀行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

12

11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

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

取自本基金

2020

3

季度報告,數據截至日為

2020

9

30

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0,665,763,779.57

97.76

其中:債券

10,665,763,779.57

97.76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64,109,876.42

0.59

8

其他資產

180,078,142.16

1.65

9

合計

10,909,951,798.15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無。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無。

4

.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0,665,763,779.57

144.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7,800,306,126.28

105.48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0,665,763,779.57

144.23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90308

19

進出

08

17,500,000

1,761,587,419.43

23.82

2

190407

19

農發

07

15,100,000

1,512,203,237.44

20.45

3

190214

19

國開

14

9,500,000

951,931,346.62

12.87

4

170412

17

農發

12

8,300,000

848,204,985.90

11.47

5

170212

17

國開

12

7,600,000

782,268,310.41

10.58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貴金屬

投資明細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權證

投資明細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無。

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

出現本期

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之一

18

民生銀行

01

1828016.IB

)的發行主體中國民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2020

2

10

日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等,受到中國

人民銀行處罰(銀罰字〔

2020

1

號),於

2020

7

14

日因違反宏

觀調控政策,違

規為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提供融資等,受到中國人民銀行處罰(銀罰字〔

2020

43

號)。本基金認為,對

民生銀行

的處罰不會對其投資價值構成實質性負面影響。

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

股票。

3

)基金的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9,563.72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618,707.56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79,449,870.88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80,078,142.16

4

)報告期末基金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無。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6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

2019

11

25

日)至

2020

9

30

日基金份額淨值增

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A

階段

淨值

增長率

淨值

增長率

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①-③

②-④

2019.11.25—2019.12.31

0.27%

0.01%

0.49%

0.03%

-0.22%

-0.02%

2020.01.01—2020.09.30

2.28%

0.01%

-0.70%

0.10%

2.98%

-0.09%

2019.11.25—2020.09.30

2.56%

0.01%

-0.21%

0.10%

2.77%

-0.09%

C

淨值

增長率

淨值

增長率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

較基準

①-③

②-④

CN_50090000_008003_FB030030_20200004.HTSXYLJJFEJZBDJYTQYJBJJZDBDBJTuMingCheng.NORMAL.0.sub_zjjhtsxyljjljjzzzlbdjqytqyjbjjzsylbddbj_fj_qr.jpg

CN_50090000_008003_FB030030_20200004.HTSXYLJJFEJZBDJYTQYJBJJZDBDBJTuMingCheng.NORMAL.1.sub_zjjhtsxyljjljjzzzlbdjqytqyjbjjzsylbddbj_fj_qr.jpg

階段

標準差

收益率

標準差

2019.11.25—2019.12.31

0.24%

0.01%

0.49%

0.03%

-0.25%

-0.02%

2020.01.01—2020.09.30

2.07%

0.01%

-0.70%

0.10%

2.77%

-0.09%

2019.11.25—2020.09.30

2.31%

0.01%

-0.21%

0.10%

2.5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淨值的變動情況,並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的比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戶

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他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債券、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等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

按實際利率

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

產淨值。

2

債券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3

銀行存款按照約定利率在持有期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在利息到帳日以實收利息入

帳。

4

本基金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

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5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

本基金

在封閉期內

買入持有

到期

投資策略

發生變化或其他原

因,導致

原有攤餘成本法

估值不能客觀反映

上述資產或負債的

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

上述資產或負債的

公允價值的

方法

估值。

最大限度保護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採用的風險控制手段包

括但不限於:處置信用風險

顯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種、及時評估和計提固定收益品種減值損失、封閉期到期暫停進入下

一開放期、於開放期內改按公允價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等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強制

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

估值

日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四、估值程序

1

本基金不採用固定單位基金份額淨值。

某一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

日閉市後,

該類別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別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每個

估值

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別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

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

某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

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

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

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

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

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

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

特定資產佔

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

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估值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

不可抗力

,或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

基金利潤

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2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份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

基金收

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

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

足以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

七、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的規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

基金

相關

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

和仲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5%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E

×

0.

15%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

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0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E

×

0.

05%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

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

C

基金份額的

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C

基金份額的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

0.30%

年費率計

提。計算方法如下:

H

E

×

0.3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淨值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各銷售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並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4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

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

稅率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

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

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暫停運作期間,本基金可暫停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信息。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

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

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內採取處置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種或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等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

露。

暫停運作期間,報告期內未開展任何投資運作的,本基金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

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

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

、本基金暫停或重啟基金運作;

19

、本基金在開放期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十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

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

不可抗力;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服務機構

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

持有人名冊和

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

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

、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

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袋

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對於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付

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機制啟用後的主袋帳戶

提交的申購申請。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

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

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

與處置側袋帳戶資產相關

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

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諮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1

、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2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側袋

帳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

:報告期內的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

況;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

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

、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

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次處

置變現後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制定變現方案,將側袋帳戶資產處置

變現。無論側袋帳戶

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帳戶對應

的基金

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

對應

的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五個工作日內,聘請於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會

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

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內容應包含

側袋帳戶的初始資產、份額、淨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

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並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後,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聘請符

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帳戶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因此其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

產品特有風險等。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主要是債券市場變化給投資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主要有: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債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

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則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宏觀經濟運行的周

期性變化,基金所投資於國債與企業債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進而影響金融債、企業債的價格

和收益率,同時影響債券利息的再投資,上述變化將直接影響本基金的收益。

4

.收益率曲線風險

不同到期債券應具有不同收益率,若收益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

偏差將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來自於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利息收入,並將以現金形式分給投資者。但

該部分收入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使相對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6

.發債公司信用風險

發債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

人員素質等都會導致公司償付能力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投資的

公司債

所在公司經營不善,導

致不能按期付息或償還本金,將影響基金收益。

(二)管理風險

1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

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則是確保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的匹配

與平衡。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章節。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

好的規範交易場

所,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

方面進行合理配置,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

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

、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

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

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

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

金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

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

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產品特有風險

1.

本基金每

三年

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投資者需在開放期提出申購贖回申請,在非開

放期間將無法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進行申購和贖回。

開放期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淨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可能面臨一定的

流動性風險,存在著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

2.

本基金為純債債券型基金,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債券

投資

的特

定風險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對的特定投資風險。債券的投資收益會受到宏觀經濟、

政府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

的成長性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低於預期的風險。

3.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

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

基金管理人

將本著謹慎和控制

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包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

的基金淨值波動、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在內的各項風

險。

4

信用風險對

本基金買入

持有到期投資策略的影響

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風險,本基金將定期對所投債券的信用資質和發行人的償付能力進

行評估。對於存在信用風險隱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及時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封閉期內,

如本基金持有債券的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為減少信用損失,本基金將對該債券進行處置。

5

基金暫停運作的風險

1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本基金可以暫停運作,且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每個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基金的投資策略等決定是否進

入開放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的,

除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基金將在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將全部基金份額自動贖回。封

閉期結束後,基金暫不開放申購、轉換轉入等相關業務

同時,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封閉期

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2

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如果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基金開放期最後一日交易申請

確認的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出確認金額後的餘額

低於

5000

萬元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進入下一封

閉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的,投資人未

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款項將全部退回;對於當日日終留存的基金份額,將全部

自動贖回

,並且不收取贖回費

同時,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可

提高該開放期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3

基金封閉期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導致基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停

進入下一開放期

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金

財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變現資產對應贖回款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贖

回款

贖回價格按全部資產

最終

變現

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

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發

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與封閉期到期

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2

暫停運作期間,基金可暫停

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信息。報告期內未開展任何投資運

作的,基金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運作或重啟基金運作的,應當依法進

行信息披露。

3

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採用買入並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況下,持有的固定收益類

品種和結構在封閉期內不會發生變化,在行情波動時,可能損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7

、本基金定期對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

了減值的,應當

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對

所投

資資產計算

確認減值

損失。因此,

攤餘成本法估

值不等同於保本,基金資產發生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淨值下跌

(五)

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

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

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臨損失。

)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

.其他風險。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

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

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生效

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2

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

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財產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

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

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

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

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

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

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

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在開放期內,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

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及暫停運作除外;

5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調高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銷售服務費率

、變更收費方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6

)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增加新的基

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設置規則等;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

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

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

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

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

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

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

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

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

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

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32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設立日期:

1999

4

12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9

10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0755

-

83183388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成立時間:

1987

3

30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

(1986)

字第

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

1987

40

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5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

匯業務。

註冊資本:

742.62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A.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易的

債券

(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

債部分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新股增發。本基金也

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個開放期

前三個月

、開放期

間及開放期結束

後三個月

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

金持有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

持有人利益,本基金開放期開始

3

個月、開放期以及開放期結束後的

3

個月內,本基金的

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開放期內,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總

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12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

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

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託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

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

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

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交易對

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

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籤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

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

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

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

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B.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戶,是否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

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債券託管帳戶等其他

投資所需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

立。

5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

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

存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

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根據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製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

存款帳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支付,

並使用

交通銀行

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

網銀」)辦理託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

)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帳戶結

算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

法》以

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託管人處開立

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並在備案通過後在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

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

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帳戶。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託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四、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某一類別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該類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別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

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

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

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債券、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等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

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

產淨值。

2

、債券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3

、銀行存款按照約定利率在持有期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在利息到帳日以實收利息入

帳。

4

、本基金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

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5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本基金在封閉期內買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策略發生變化或其他原

因,導致按原有攤餘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為

最大限度保護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採用的風險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處置信用風險

顯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種、及時評估和計提固定收益品種減值損失、封閉期到期暫停進入下

一開放期、於開放期內改按公允價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等。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

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估值日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二)淨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

)如採用本協議第八部分「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

1

5

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淨值計算出錯,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

份額持

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

相應的責任;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淨值差錯處理,如果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

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一)

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

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

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後,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期

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監管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

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

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七、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

託管協議的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潛在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

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者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

400

-

888

-

5558

(國內免長途

話費)可享有如下服務:

A

、自助語音服務:提供

7×24

小時電話自助語音的服務,可進

帳戶查詢、基金淨值、基金產品等自助查詢服務。

B

、人工坐席服務:提供每周五天

,

每天不少於

8

小時的人工坐席服務(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

詢、

基金帳戶查詢、交易情況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二)綜合對帳單服務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綜合對帳單服務,

服務形式

包括網站自助查詢、電子郵件帳單、手機簡訊帳單、客服熱線查詢、紙質對帳單郵

寄等。其中,紙質對帳單郵寄僅限

70

歲以上持有人、或確有需要並已訂製紙質對帳單的持

有人。

(三)財經匯資訊服務

大成財經匯是專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資訊服務平臺,財經

匯提供專業、獨家、一手的理財資訊。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dcfund.com.cn

財經匯平臺免費使用。

(四)網站自助服務

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dcfund.com.cn

)為投資者提供基金帳戶及

交易情況查詢、個人資料修改、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信息定製等自助服務,提供理財刊物查

閱、公司公告、熱點問答、市場點評等信息資訊服務。同時,網站還設有電子郵箱服務(客

戶服務郵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網上在線答疑服務。

(五)網上交易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投資者網上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撤單、基金

定投、分紅方式修改、帳戶資料修改、交易密碼修改、交易情況查詢和帳戶信

息查詢等各類

業務。其中,基金定投、轉換等業務的開通時間,已另行公告為準。

(六)財富俱樂部

財富俱樂部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客戶專門設立的

服務體系,將為高端(

VIP

)客戶提供專項的個性化服務。

(七)投資理財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資理財中心負責所轄區域高端(

VIP

)客戶的櫃

臺式服務工作。

(八)客戶投訴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的櫃檯、投資理

財中心、客服熱線、網站在線欄目、電子郵件及信函等渠道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對於受理

的投訴或建議,基金管理人承諾最遲

T+1

日內給予

回復;不能及時回復的,在約定的最晚

主動聯繫客戶時間內告知客戶。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目前無重大訴訟事項。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三、

2019

11

26

日至

2020

12

1

日發布的公告:

1.

2019

11

26

日《

關於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

2.

2019

12

30

日《關於再次提請投資者及時更新已過期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

件的公告》。

3.

2020

1

1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87

只公募基金

2019

4

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

》。

4.

2020

1

30

日《

關於

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調整公司公募基金開放時間等相

關事宜的公告

》。

5.

2020

2

2

9

日《

關於註銷青島分公司的公告

》。

6

2020

3

21

日《

關於註銷南京分公司的公告

》。

7

.

2020

3

25

日《

關於延遲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的公告

》。

8

.

2020

4

2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91

只公募基金

2020

1

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

、《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報告》

9

.

2020

7

1

日《關於再次提請投資者及時更新已過期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的公告》

10

.2020

7

21

日《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報

告》

11

.2020

8

28

日《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A

類份額)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更新》、《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C

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更新》、《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中期報告》。

12

.2020

10

28

日《大成通嘉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報

告》。

13

. 2020

12

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

圍、增加

側袋機制並相應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四)招募說明書及在此之前公告的公開說明書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與本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

內容若有不一致之處,以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為準。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未盡事宜,請

查閱招募說明書及以前公告的公開說明書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銷售

機構和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並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

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在

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

關於

大成

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予以註冊

的文件

(二)《

大成

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

大成

通嘉三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基金託管人業務

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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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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