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袋裝水泥進行生產活動,不僅在產品質量上無法保證品質,在運輸裝卸的過程中,也會產生不小的揚塵汙染,而且進行人工裝卸,還會危害人體健康。在使用袋裝水泥生產時,不僅平添了安全隱患,同時也造成了資源浪費。2015年,為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資源,減少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應運而生,其中,第十五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生產,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近期,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專業執法一大隊對某水泥製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生產車間內存放大量袋裝水泥,旁邊有已拆封使用後的袋裝水泥包裝袋。檢查時,工人正在進行現場攪拌,生產產品為水泥製品。經調查詢問,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雖然公司建設有水泥罐,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條件,但為了方便還是違規使用袋裝水泥製作水泥磚面料。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並向其宣傳有關的政策法規,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袋裝水泥進行生產活動,並對其處7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也是我市對工業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生產水泥製品的首張罰單。
下一步,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加大日常巡查與宣傳力度,嚴厲打擊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違法行為,從源頭提高水泥製品的質量,減少水泥製品生產對環境的汙染,淨化水泥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生產,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生產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噸袋裝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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