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家族信託」成為境內企業IPO持股架構的可行性思考

2020-12-21 騰訊網

隨著企業「創一代」對後財富時代的思考與實踐,國內家族信託業務出現了井噴式發展,規模及產品創新迅速與境外成熟市場接軌。然而現金類資產的傳承已經無法滿足企業家資產多元化的需求,企業股權的傳承,乃至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傳承正成為超高淨值人群財富傳承的重要訴求。股權家族信託能否成為境內企業IPO持股架構,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類股東」問題是企業IPO的實質障礙

在科創板推出前,原有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IPO公司中,鮮有信託計劃或家族信託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情形存在,主要原因在於監管政策對此有明確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要求,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係,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按照監管政策的要求,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 「三類股東」的存在,不利於滿足現有政策法規下對於IPO企業的核查要求。主要原因在於:

1、信託計劃(主要為集合資金信託)中投資者人數較多,不利於滿足企業「股權清晰」及 200名股東人數的限制要求;

2、如實控人及股東直接持股,股權轉讓會通過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如通過信託計劃持有,由於信託登記目前尚未完善,監管部門較難核查投資人之間的關聯和利益關係,便會影響「股權穩定」的判斷,亦不利於企業上市後股票限售股轉讓的監管。

因此,在投行盡調及保薦過程中,券商會穿透核查標的企業股權,不允許「三類股東」存在,尤其是對企業實控人通過信託計劃進行持股的,該類架構需要在IPO前進行清理或拆除。

科創板或將為家族信託持股上市帶來契機

「三類股東」的問題在科創板推出後正面臨不同的形勢。科創板主要面向海內外科技創新型企業,包括一些原計劃海外上市的企業回歸境內上市融資,部分已經設立境外股權架構的企業直接在境內發行股份上市。其中,許多企業家已十分了解家族信託,或在經營期內就已設立了家族信託的頂層持股架構。

科創板上市規則和條件與主板、中小板上市規則和條件略有不同。主板、中小板上市條件對股權清晰的股東要求範圍是「發行人的股權權屬清晰」。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的發行條件之一,則僅要求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即特定主體)「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由此可見,上市核查要求的範圍有所不同,對於在科創板擬上市企業事實上予以了一定條件的放行。

目前國內已有境外家族信託在科創板成功上市。盛美股份科創板IPO的獲準,是國內近期實際控制人通過其境外設立的家族信託作為頂層結構,實現家族企業首發上市的成功案例。具體而言,該案例的架構中,創始人HUI WANG(王暉)及其兒子BRIAN WANG、女兒SOPHIA WANG分別持有控股公司美國ACMR部分股權,並通過兩個家族信託——David HuiWang &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生存信託)及David HuiWang &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銷信託)持有控股公司美國ACMR部分股權,通過控股公司美國ACMR間接控股盛美股份。盛美股份創始人設立的境外家族信託作為持股架構成功在科創板完成上市,對於國內超高淨值個人財富傳承和家族財富管理行業而言,是一個令人欣喜的信號,同時也意味著,目前在註冊制實行的背景下,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家族信託便可作為擬上市企業的持股頂層結構。

境內家族信託未來IPO發展思考與呼籲

完善國內資本市場機制為實體經濟提供資金支持,是國家發展內循環的應有之義。需要注意的是,國內家族信託在信託目的、信託架構和信託管理等各方面與境外家族信託都有很多一致之處,對於民營企業家財富傳承、完善企業治理、資產隔離保護有著積極的影響,也對我國經濟穩健發展,保持長久活力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從法律實質上看,家族信託以為委託人實現財富傳承及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完全不同於傳統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架構,其實質並非以規避監管要求為目的。二者區別如下:

1、與集合多人資金的信託計劃不同,家族信託委託人為單一自然人,此架構亦不存在違反監管對「股權清晰」的要求,不會存在代持或集中多人資金等行為,資金來源清晰。

2、家族信託不允許變更委託人,且受益人須為家庭成員,亦不存在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家有意願將境內家族信託作為企業股權架構與財富傳承架構的頂層設計。我們呼籲,如在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通過家族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滿足「權屬清晰」「不存重大權屬糾紛」等規範要求,並保證其公司股權清晰及控制權穩定的情形下,建議政策可明確該類發行人上市路徑不存在「三類股東」障礙;同時,我們也呼籲企業家和中介機構積極嘗試股權家族信託,實現家業穩定與傳承有序。

如果發行人股權結構存有家族信託架構能得以儘快實現,並順利在A股市場、科創板市場完成IPO,國內資本市場將在與國外成熟市場接軌上又邁進一步,同時也將充分激發內循環機制的強大動能。

建信信託作為家族信託領域的頭部機構,創新產品的領先開拓者,成功落地完成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家族信託、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託和上市公司實控人股票家族信託創新實踐,實現家族信託在資本市場中的突破。建信信託擁有在投行、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等領域專業的人員及團隊。我們有意願、有能力為家族客戶實現境內家族信託在A股IPO的突破,為客戶在「創富、增富、守富、傳富」各個階段提供最優質的受託人服務,以及財富規劃、資產配置、家族投行、長期傳承等諸多方面的融智服務。

(作者曾工作於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投行,現就職建信信託財富管理事業部並負責家族投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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