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神論( Deism)是17-18世紀英國哲學家和科學家們普遍信仰的一種宗教形式,它把理性確立為上帝的本質,認為上帝按照理性法則創造了自然界之後就任其按照這些法則運行,不再幹預。
自然神論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上帝的本質就是理性,這理性就體現在上帝所創造的自然界中,因此無須藉助於神秘的啟示,只要通過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就可以認識上帝;第二,道德是宗教的首要之義,在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些揚善棄惡的基本原則。
被後人稱為「自然神論之父」的愛德華·赫伯特勳爵( Herbert, Lord Edwardof Cherbury,1583-1648年)在1624年發表的《論真理》一書中,提出了上帝印在人心中的五條基本原則:(1)上帝存在;(2)上帝應受崇拜;(3)德行是崇拜上帝的主要方面;(4)人總是憎惡罪惡,並且應該為自己的罪過懺悔;(5)將會有報償和懲罰。這五條原則被稱為自然神論的「五大信條」(Five Articles),這些單純而簡潔的信條取代了基督教的繁瑣教義,成為一個真正的基督徒的最基本信仰。至於基督教的三位一體等傳統教義,由於既缺乏經驗證據又無助於人們的道德生活,因此被自然神者們或束之高閣或徹底唾棄。
最具有影響力的自然神論者還有約翰·託蘭德( John Toland,1670-1722年)和馬修·廷德爾( Matthew Tindal,1655-173年)。這些新一代自然神論者拒絕接受任何超自然的啟示真理,他們確信凡在啟示中的無不已在理性之中。以洛克信徒自居的託蘭德在1696年出版的《基督教並不神秘》一書中,直截了當地否定了啟示的神秘性,強調啟示和奇蹟必須合乎理性,信仰同時就是認識。通過對《福音書》的歷史考證及其神秘化過程的辨析,託蘭德斷言:福音書的教義作為上帝的語言是不可能違背理性的,在基督教中「不存在任何神秘」。
1730年,75歲高齡的馬修·廷德爾發表了被譽為「自然神論的聖經」的《基
督教與創世同樣古老》。在這本書中,廷德爾表達了兩個基本觀點:第一,宗教的基礎就是理性,信仰的實質無非是對自然律的認識;第二,宗教的目的在於促進世俗的幸福和道德。這兩個基本觀點構成了自然神論的思想基礎。廷德爾認為,早在基督教產生之前,人們就已經通過自然宗教認識到上帝的永恆不變的真理。福音書並沒有頒布一種新奧秘,而只是重申了早在創世之初就已經被上帝賦予人的理性之中的真理,這真理就是普遍的自然規律和道德律。
自然神論可以看作是理性最初從信仰的控制之下要求獨立權利的一種表現形式,其基本特點是試圖把自然理性確立為宗教信仰的基礎,把上帝變成一個合乎理性的上帝,將一切神學教義儘可能地納入到合理性的範圍內來加以解釋,從而限制甚至根本取消啟示的作用。自然神論承認,一位以理性為本質的上帝按照理性法則創造了自然世界,但是這位上帝在一次性地創造了世界之後就不再插手世界的事務。在他們看來,一個需要通過奇蹟來對其創造的世界加以幹預和隨時修正的上帝是非常拙劣的,而一個遵循理性法則來創造和管理世界的上帝則要高明得多,正如一個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的立憲君主比一個任意胡為的專制君主要高明得多一樣。神學觀的變革與現實政治的變革具有一種對應關係。現在,宇宙中的自然規律和人類社會中的自然法(自然權利)高於一切,上帝則被空懸到現實世界之上,被剝奪了一切具體內容而成為一個抽象的符號。上帝的內容既然已經被自然所蠶食殆盡,他就不得不最終化解於自然之中。因此在稍後的斯賓諾莎的泛神論中,上帝就被完全等同於自然本身了;而到了18世紀法國無神論那裡,這個無處棲身的上帝終於被羽毛豐滿的理性送上了斷頭臺。
自然神論不僅與英國經驗論哲學和實驗科學有著密切的思想聯繫,而且也是17世紀英國憲政體制和政治妥協在神學上的一種反映形式。它構成了從宗教專制向科學理性過渡的重要中介,在大陸哲學中被德國的萊布尼茨等人和眾多的法國啟蒙思想家如伏爾泰和孟德斯鳩所接受,並成為斯賓諾莎泛神論和18世紀法國無神論的思想前提。此外,霍布斯也是自然神論的重要奠基人,他甚至被稱為「第二位自然神論之父」。英國自然神論的重要代表人物還有提羅特森( JohnTillotson,1630-1694年)、沙夫茨伯利(Shaftsbury,1671-1713年)和洛克等。而當休謨對經驗證據與歸納、類比推理的結論之間的必然性聯繫提出質疑,從而將經驗論哲學推向不可知論的死胡同時,自然神論在理論上也就面臨著滅頂之災了。
本文選自《西方哲學史》,鄧曉芒 趙林 著139-141頁,部分文字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