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又稱婚約, 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 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
訂婚是一種具有身份屬性的契約行為。常理上,訂婚並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而在老百姓的風俗習慣中,訂婚就意味著還沒有結婚,只是男女雙方就是否締結婚姻的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所以依照情理應該退還。
我們國家現行法律認為:訂婚時候給付的彩禮在一方反悔不願結婚的前提下,應當退還。彩禮一般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給付。彩禮的性質是一種有條件的贈予行為,其所附的條件就是男女雙方應當依照確定的時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按照民間風俗習慣舉辦婚禮。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有三種情況應該退還彩禮。
①沒有領取結婚證的。
②領取了結婚證,但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③男方給女方男方給付彩禮導致生活陷入極度困難。
彩禮的前提是結婚,婚都不結了,當然得退還彩禮咯。如果女方還算地道的人,那就該主動退還彩禮。如果女方家人不講理,那就可能鬧到的不愉快,很有可能法院打官司,不過不用擔心,法律也會支持返還彩禮。
說說我家鄉的真實情況:在我們老家這邊,如果是女方訂婚以後反悔的話,全額退回彩禮,如果是男方反悔就不退。當然,這種悔婚的情況也夾雜了許多客觀因素在裡面,具體情況還是要當事人自己協商。雖然不合法,但是大多數情況都是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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