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聖之路,與您同行」
文 · 沙玉 | 主編 · 李賢
【請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1、贊同墮胎的理由有哪些?
2、那些理由合理嗎?《聖經》怎麼說?
墮胎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國內國外幾乎都是如此,已經成為家常便飯、無足輕重的事情。以至於我們的手中,已經沾滿了嬰兒的鮮血。但即便如此,人們仍然對此毫不關心,人們關心的,只是自己的利益、享受、安逸,而不願承擔生養兒女的責任,他們視孩子為自己的累贅和禍患。
在這個國家、這個社會中,一個生命的流失,好像一隻蟑螂一樣,顯得沒有任何意義和重要性。筆者謹以此文來發出一個基督徒應當發出的呼聲:我們(基督徒)反對墮胎。
一般來說,贊同墮胎合法的理由有三個:
第一,因為受精卵、胚胎及胎兒都不是人,所以墮胎不算殺人;
第二,「人」有道德意識,而胎兒沒有,所以墮胎不算殺人;
第三,女人有權終止懷孕狀態,她們有權決定自己要不要把孩子生下來。
事實上,這三個理由都不難駁倒,真正難以駁倒的,是人性的自私、獨立自主和貪圖安逸、不願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劣根性。
首先,我們無論如何都堅持:胎兒是人。我們確信,人只能生出人,所以凡是在母親肚腹中的,就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別的。雖然作為「人」的胎兒的身體形態會有不同的階段,但我們並不是從形體來判斷一個人是人,而是從生命的本質來判斷;女人的子宮只能夠孕育出人的生命。
關於生命是從何時開始的,有五個說法:第一,卵子受精時;第二:受精卵在子宮壁著床時;第三:有骨骼與人形後;第四:有胎動時;第五:胎兒離開母親後仍然能活著的時候。我認為,之所以有這五種說法,不是因為人們真的不確定孩子在什麼時候才會成為「人」,而是因為人們想要找一個看似合理的藉口,把孩子給墮掉,並消除良心上的責備。我們確信,子宮中的那個生命是人,不需要什麼時候才成為人,如果子宮中的那個生命不是人,那麼他什麼時候都不能成為人。在子宮中的人只不過是處在人的生命的不同形態和階段中而已,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質疑那個生命的本質不是人。
我們可以看幾處經文。
在耶利米書中,神對耶利米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耶1:5)很明顯,在耶利米「未出母胎」時(不管是幾周或幾個月),神已經認得他,換言之,在子宮中的那個小生命,就是未來的耶利米,那個小生命和耶利米之間,沒有人與「非人」的差別,只有生命階段的差別。
在詩篇也有類似的觀點,大衛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3-16)這段經文明確認為,母腹中的生命是神所創造的,而神借著女人的子宮所創造的,只能是人,不能是別的,即便是在他的身體尚未成形的時候。既然人的生命是神所創造的,人就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
出埃及記也說道:「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2-25)出埃及記提出的這個原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適用於人與人之間,這裡把這個懲罰應用在這個處境中,就說明婦人腹中的孩子也是人。
第二,雖然「人」有道德意識,而胎兒沒有,但這並不代表胎兒不是人,那只不過是那個人尚未發育完整而已。就像我們能夠辨認出牡丹花生長的不同階段一樣,在牡丹花尚未開花之前的階段中,我們絕不會說那不是牡丹花。同樣地,在胎兒尚未成形和出生以前,他已經是人,我們絕不應當否認他是人的這個本質。
第三,「女人有權終止懷孕狀態,她們有權決定自己要不要把孩子生下來。」這個命題才是需要被質疑的。生命是神聖的,是神親自創造的,在一般情況下,人(無論是誰)是無權奪走神所賦予的生命的,這個權利只有神自己擁有。胎兒作為一個人,他擁有生存權,誰也沒有資格奪走他的生存權,就像我們沒有一個人有資格奪取我們鄰居的生命(甚至是我們自己的)一樣,生命的出生權與終止權都不在我們手中。我猜想,贊同女人有權終止自己體內胎兒的人,終有一天會發展到贊同「女人有權終止自己體外的孩子的生命」的做法。
最後,《聖經》告訴我們:不可殺人(出20:13)。而身為人的胎兒就在「人」這個範疇之內,故此我們只能做出這個結論:胎兒(不管是在從卵子受精到出生之前的哪個階段,他都是人)是人,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奪取他們的性命!除非在極端的情況下(例如母親的生命確定有危險等等),墮胎是絕對是被《聖經》所禁止的。
反墮胎科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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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玉:現於浙江裝備神學,全職學生;道學碩士畢業;專注於神學研究和聖經輔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