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購物掃碼支付已經是很多人的支付習慣,大大小小商店前擺著各種收款碼,這給大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一些不法分子鑽空子的機會,有的假裝掃碼後便拿起貨物離開,粗心的商家可能會因此損失財物。近日,在廣西南寧某派出所,民警就抓獲了四名假裝掃碼拿起貨物就跑的四名未成年人。
2020年7月26日晚,店主宋先生在自家的商鋪營業,一個小青年過來買了一條芙蓉王煙和幾瓶紅牛,掃二維碼支付後突然轉身就跑。
於是,宋先生立即查看了自己的手機,發現自己並沒收到貨款,之後,便立即報了警。民警在其電動自行車內搜出了香菸若干。
到案後,兩名犯罪嫌疑人對其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交代還有兩名同夥接應,民警隨即再次展開布控。次日凌晨1點多,民警將該搶奪團夥的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抓獲了。據了解,這是一夥輟學的未成年人所為,當晚一共是對4家店實施了作案,可能還沒有什麼前科。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在上述案例中,四名未成年人超市購物掃碼後並未付帳,拿著物品跑了的行為,這是公開盜竊的行為,涉嫌了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但在本案中,由於作案人員為未成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因此,本案中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根據其作案金額及其其他情形,則一般會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