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朋友來諮詢買保險的事,她說「我想買重疾險,但我有抑鬱症病史,還能買嗎?」
經她回憶說,事情是這樣的:
2015年11月,她在省醫院心理科檢查出患有抑鬱和明顯焦慮的,當時開了一些藥,後來又去複診了一次,最終醫生給出的結論是重度抑鬱。
此後正常就醫了大半年,她覺得自己狀態好了就開始停藥和沒有再去複診,理由是由始至終斷定自己沒有得抑鬱症。
直到最近她想給自己買一份重疾險,在健康告知裡看到有這一條,且沒法通過智能核保,就開始著急了。
她說可以去複查,應該可以檢查出已經恢復健康,一直問我究竟還能不能投保?
說實話,得了焦慮症、抑鬱症想要買保險,是有一定難度的,尤其是抑鬱症。
很久之前,我們大部分人對抑鬱症、焦慮症的認知,幾乎是僅僅把它當做一種情緒,就像喜怒哀樂一樣稀鬆平常。
但這些年發生的無數悲慘事故告訴我們,他們能夠左右情緒,甚至掌控生死,嚴重者會出現悲觀厭世甚至企圖自殺的行為,是一種不容小覷的精神疾病。
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的數據顯示,全球抑鬱症患者超過3億, 約佔全球人口的4.3%,其中,我國有5400萬抑鬱症患者,患病率達到2.1%,並且患病率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而絕大部分商業險,針對精神類疾病(像焦慮症、抑鬱症等)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抑鬱症投保(不管是正患病還是已經康復),都容易被保險公司拒保。
具體來看,抑鬱症患者容易被拒保的主要原因是:
(1)有自殺自殘傾向
根據《自然》雜誌的統計,在全球約3.5億的抑鬱症患者中,每天約有3000人自殺,自殺率高達15%。
現實生活中,我們也經常看到這樣的悲劇事故。
4月27日,37歲海歸博士因產後抑鬱,帶著5個月的女兒跳樓身亡;6月10日凌晨,52歲博納影業副總裁黃巍因抑鬱,墜樓身亡;7月2日,13歲男孩因抑鬱症從24樓跳下,當場身亡;
自殺作為人身保險的除外責任之一,一直是保險理賠中的禁忌。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說,投保兩年後自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例如一些重度抑鬱症患者),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都是需要理賠的。
而抑鬱症患者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鑑定,以鑑定結論為準。
為了避免糾紛和麻煩,保險公司對抑鬱症患者的審核都會相對嚴格。
(2)有藥物依賴
抑鬱症需要長期服藥,很多患者會有藥物依賴,具體表現為:精神萎靡、體重非常輕,這也會誘發心血管、免疫系統等疾病。因此重疾和醫療險的核保,對抑鬱症也有嚴格要求。
(3)復發率高
依據醫學上的臨床試驗表示,大部分的抑鬱者會出現反覆發作的傾向,是有著轉為慢性病的風險。對於已經治癒的患者,一年內的復發率高達 30-40%。
由於抑鬱症的風險難以預測,因此保險公司核保時都會非常謹慎,大多公司都不敢貿然承保。
不過,雖然抑鬱症被拒保的可能性很大,但還是可以買保險的。
只是選擇的產品會比較少,且必須在投保前如實告知(已經康復的抑鬱症患者必須提供持續性的證明資料)並通過保險公司審核後才能購買。
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根據抑鬱症患者在投保前如實告知的健康狀況做審核,然後給出是否承保、提高費率、特約承保、延期承保等結論。
抑鬱症核保常見結論如下:
1、輕度:
目前處於症狀中,壽險、重疾險通常加費承保;
醫療險症狀緩解超過一年的可能除外責任或加費承保;
症狀超過兩年的壽險、重疾可標準體承保;
防癌、意外、年金通常可標準承保。
2、中度:
目前處於症狀中,壽險、重疾、醫療險、意外險通常延期;
症狀緩解超過一年的壽險、重疾可加費承保;
症狀緩解超過五年的壽險、重疾、意外可標準體承保;
防癌、年金通常可標準提體承保。
3、重度:
症狀緩解超過三年的壽險、重疾可加費承保;
症狀緩解超過十年的壽險、重疾可標準體承保;
防癌、年金通常可標準承保。
所以我這位朋友,由於醫生診斷出的是重度抑鬱,想要投保是很困難的,最好的做法是:
選擇健康告知中,沒有詢問抑鬱症、精神疾病的保險,像防癌險、年金險這些;或者嘗試線下人工核保產品,說不定能除外、加費承保;同時還可以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然後選擇核保結果最滿意的一家。
保險,是我們美好人生的一重保障,但同時也請保持樂觀的心態,學會愛自己、愛家人,關關難過,關關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