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關關於義烏市石嵐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IVEAMEN及圖形」商標權商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0〕0013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石嵐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E9KGRX2
法定代表人:項根彩
住址/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四季三區31幢5號203室
當事人委託金華市海悅報關代理有限公司於2020年9月23日向海關申報出口汽車配件等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00000197483。海關經查驗,有12000瓶止汗劑標有「NIVEAMEN及圖形」商標,價值人民幣60000元「NIVEAMEN及圖形」商標權利人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並向我關提交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止汗劑上使用的「NIVEAMEN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註冊的「NIVEAMEN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29202020000019748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查驗委託書、權利人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查問筆錄、涉案貨物圖片、商業發票及隨附交易資料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舟山海關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