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08時57分許,高速交警六支隊三大隊指揮中心集成指揮平臺重點車輛預警,一輛車牌號晉JG****的紅色重型半掛貨車為危化品運輸車輛,卡口截圖顯示該車沒有危化品運輸車輛標識。於是,大隊指揮中心指令巡邏民警在路面攔截檢查,9時20分許,民警在太舊高速陽五互通段成功將目標車輛攔截。
經民警現場檢查,晉JG****晉JX115掛東風牌重型半掛貨車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詢問司機所運輸貨物名稱時,司機稱所運輸物品為氨水,因該車涉嫌「運輸危險物品時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違法,民警將該車帶離高速公路,引導至平定北收費站進行進一步檢查核實。
民警登車檢查後發現該車運輸物品並非液氨,而是劇毒化學品液氯。再次詢問車上人員,得知該車所運輸物品為液氯,共15瓶,每瓶液氯約1噸左右。
液氯,即液態氯,為黃綠色液體,在常壓下即汽化成氣體,吸入人體能嚴重中毒, 有劇烈刺激作用和腐蝕性,在日光下與其它易燃氣體混合時發生燃燒和爆炸,性質活潑,可以和大多數單質(或化合物)起反應。
隨後,民警在該車駕駛室、工具箱發現了危化品運輸車警示燈、警示牌、安全標籤等相關標識,安全標籤顯示運輸物品為液氨。經詢問,押運員胡某紅稱,該車辦理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未隨車攜帶,通行證審批通行路線為國道,不含高速公路。
因其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劇毒化學品液氯的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立即將案件當事人和車輛予以控制,並現場責令駕駛員和押運員恢復危化品車輛警示標識,同時報告大隊領導。接報後,大隊決定派民警當天將該車液氯護送至河北省深澤縣一處專業停放場所停放保管,並於11月25日派遣民警專程前往該批貨物始發地——孝義市山西信發化工有限公司氯鹼廠,調查貨物出廠批次及發貨情況。
經查,該車液氯最近一次的貨物運輸審批單已經過期,且審批路線中不包括高速公路,此次被民警查獲時,屬於未審批行駛時間路線違規運輸劇毒化學品。根據法律規定,該案當事人將面臨刑事處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