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15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2020-12-15 刑法的溫度

文|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馬洪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有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法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不同階段的處理方式

以上六種情形,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不同階段處理方式不同。

1.在刑事訴訟開始前發現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發現的,由於已經立案應當撤銷案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4.在審判階段發現的,對於第一種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第五種情形,如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能夠確定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應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對於其他情形,應裁定終止審理。

實務中應注意,當出現公訴人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時,原則上應作出有罪判決。但如果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屬於第四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則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二、六種情形解讀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刑事訴訟法對於刑法來說,除了具有工具價值外,還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能符合犯罪的成立條件,因此不能認定是犯罪。刑訴法第15條將其規定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刑訴法擔負著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任務,這和刑法所具有的保護法益(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機能具有內在一致性。刑事訴訟還具有程序正義、對刑法的影響力等獨立價值,因此在程序上,如果審判階段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這對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積極的意義。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有效期限的

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公眾對於追訴時效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犯罪只要過了一定的時間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步驟,只有在立案前沒有發現的犯罪,也就是說只有公安沒立案的刑事案件才適用該追訴時效。如果案件一直沒有偵破,則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令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不等於無罪,本身還是存在前科,所以不能宣告無罪。

4.依法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告訴才處理,類似於民事案件中的不告不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告訴才處理犯罪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兩種情形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

(1)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在適用第15條之規定時應當注意,在審判階段,如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能夠確定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應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其他處理方式見本文第一部分。另外,《兩高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是刑事訴訟法增設的特別程序,由當地法院對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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