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12: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天津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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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奧的斯電梯,想必大家並不陌生。作為知名企業,「OTIS」的品牌價值不言而喻,而這份價值也成為個別商家眼中的肥肉,進而做出混淆視聽、渾水摸魚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商標所有權人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奧的斯公司是「OTIS」系列五件商標的註冊人,「OTIS」商標經過奧的斯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持續使用,在相關公眾中產生了較高的知名度。
吉梯公司作為「UTCOTIS」商標的申請人,在上述商標尚未合法核准註冊的情況下,將其許可給中奧公司使用。
中奧公司生產了標註有「UTCOTIS」的電梯。其官方網站www.utcotis.com網站首頁及內部各網頁左上角單獨使用了「UTCOTIS」,網站宣傳了中奧公司的各種產品。
奧斯達公司銷售了銘牌左上角單獨使用「UTCOTIS」,下部標註中奧公司企業名稱的電梯。
友人公司與奧斯達公司在同一地址開展經營活動,經營範圍包括電梯安裝、維修等。
奧的斯公司認為:
中奧公司、吉梯公司、奧斯達公司銷售了標有UTCOTIS標識的電梯。中奧公司在其官方網站utcotis.com上以及其他商業推廣當中突出使用UTCOTIS標識。友人公司與奧斯達司經營場所相同,為侵權提供便利。故請求法院判令四家公司共同賠償因其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奧的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中奧公司的行為,其將「UTCOTIS」用於製造的電梯及企業宣傳冊、產品宣傳冊上,並銷售了標註有「UTCOTIS」 的電梯。「UTCOTIS」含有奧的斯公司涉案五件商標中的字母,與奧的斯公司涉案五件商標標識構成近似,中奧公司的行為構成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奧的斯公司涉案五件註冊商標專用權。中奧公司使用utcotis作為企業官方網站的域名,網站首頁及其他網頁多處突出使用上述標識,且通過網站宣傳其電梯產品,存在明顯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網站的運營者與奧的斯公司存在某種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奧斯達公司的行為,其銷售行為亦侵犯了奧的斯公司涉案五件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友人公司的行為,奧的斯公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友人公司為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同一經營地址不能得出雙方在侵權上存在共同故意的結論,故駁回關於友人公司的訴訟請求。
關于吉梯公司的行為,作為第9214752號「UTCOTIS」商標的申請人,在上述商標尚未合法核准註冊的情況下,將其許可給中奧公司使用,與中奧公司在使用「UTCOTIS」 進行經營活動,包括使用utcotis作為域名,並在網站中使用「UTCOTIS」宣傳其生產的電梯的行為上存在意思聯絡,提供幫助,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判決:
中奧公司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UTCOTIS」的侵權行為、註銷域名utcotis.com、賠償奧的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20萬元;奧斯達公司賠償奧的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吉梯公司對中奧公司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手札:
由於奧的斯公司涉案商標所含英文「OTIS」不具有特定含義,有較高的固有顯著性,並通過長期使用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中奧公司等與奧的斯公司同為電梯生產製造企業,其使用「UTCOTIS」 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產品與原告存在關聯,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實踐中,個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缺乏創新,一味投機取巧,最終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打鐵還需自身硬。本案提醒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注重加強對自身產品質量的提升,加大對企業自主品牌的建設與維護,加深對包括商標、專利在內的智慧財產權成果的投入與積累,逐漸形成獨具魅力和影響力的品牌,靠真正的實力來贏得廣大消費者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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