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視野訊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內財會決〔2020〕14號)》,因未能履行總會計師監管職責,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不監管、不審核、不制止、不報告,致使國有企業資金造成重大損失且已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原內蒙古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蒙能建集團)總會計師劉利生被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給予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公告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行政處罰決定書(內財會決〔2020〕14號)
當事人:劉利生
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金橋開發區淘利西街天澤苑小區1號樓1單元402室
依據自治區監察委員會《關於對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實行禁入限制的監察建議》(內監〔2020〕8號),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問題
劉利生在擔任內蒙古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期間,因未能履行總會計師監管職責,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不監管、不審核、不制止、不報告,致使國有企業資金造成重大損失且已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事實清楚情況屬實。
二、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以上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九)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定,決定給予劉利生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行政處罰。
如你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部或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或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繫人:會計處 李曉燕;聯繫電話:0471-4192062。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7月3日
原文地址:http://czt.nmg.gov.cn/doc/2020/07/06/608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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