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職場真人秀節目《令人心動的offer2》正在熱播。
來自斯坦福、喬治城、南加州、人大、中政、華政等名校的八位實習生成為這檔節目中的主角。他們履歷完美,顏值情商雙雙在線,是HR最愛的那類人選。
即使是這些全身寫著精英氣質的天之驕子們,在實習中仍然會經歷職場小白特有的窘迫過程。
而在日常中,企業也可能會經歷這樣一個尷尬的過程。
想招攬一個業界人才,並已經發出了足夠心動的offer,等待的那個他卻遲遲不來。
小陳是A公司某部門經理,業績優秀,年輕有為。
2019年年底,B公司通過獵頭向他表明了招聘的意圖,為他提供高管職位和高於A公司的薪水,同時還給予股權激勵。
2020年初,小陳收到B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offer,offer中寫明了小陳的崗位、工資待遇、工資期限等具體內容。
小陳向B公司回函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標明此工資為稅後工資,B公司不久便撥打電話給小陳表示同意。
如此優厚的待遇,沒道理不答應。
於是,小陳爽快地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A公司同樣不願放棄小陳,小陳的辭職過程可以說是一波三折,坎坎坷坷。終於,他辭職成功,滿懷期待地開啟新的職場歷程。
就在準備前往B公司報到時,小陳接到了B公司的電話。B公司對小陳說,由於他拖延的時間太久,B公司早就調整了崗位,並另行招聘他人,已經不需再錄用小陳。
在這個案例中,B公司給小陳發送的記載有詳細崗位、工資待遇、工資期限的offer,性質上是一種要約。
根據《民法典》、《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也就是說,offer是可以撤回和撤銷的,企業具有「反悔」的權利。
那麼,什麼時候可以對這份offer反悔呢?
根據法律規定,撤回offer的通知,應當在電子郵件進入小陳的郵箱的同時或者電子郵件進入小陳的郵箱之前撤回。
撤銷要約的通知,則應當在小陳答應入職B公司之前到達小陳。「到達」可以是將撤銷offer的通知發送至小陳的郵箱,或者是打電話告知小陳不再錄用的事宜。
很顯然,在本案中,B公司已經無法滿足撤回和撤銷offer的條件了,不能對這份offer「反悔」。
答案是肯定的。
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可以用「要約的失效」進行抗辯。
根據法律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要約失效。本案中,小陳向B公司回函要求將稅前工資金額變更為稅後工資,是對offer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因此B公司先前提出的要約可以說是(此offer)是無效的。
雖然小陳和A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但仍然受到合同法的約束,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小陳進行賠償。
此時,小陳可以不通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
太多職場的崩潰,始於不起眼的要約。如果不慎重對待,「令人心動」的offer也會成為「令人心痛的」offer。
眾裡尋他千百度,發offer前要慎重。如果對方不是所尋找的那個「他」,或者遲遲等不到「他」,及時撤回或者撤銷這份offer,或許不失為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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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王詩琪
編輯 | 小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