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料產品標籤中可以進行成分、功能和特性聲稱,聲稱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對寵物飼料作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寵物疾病的說明或者宣傳。
(二)所有聲稱應當具備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公開發表的出版物、教科書、配方組成、檢測數據或者試驗報告等。
(三)對成分進行聲稱時,聲稱的內容應當置於產品名稱相鄰位置,並與產品名稱使用相同的字體和顏色,字號不大於產品名稱,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強調其中部分內容。
1. 寵物飼料如聲稱使用某種飼料原料,應當在飼料原料組成中標示其名稱,並在名稱後標示其添加量;如該飼料原料使用所屬類別名稱標示,應當在類別名稱之後以括號的方式標示該飼料原料的品種名稱及其在產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見附錄1。
2. 經脫水處理的飼料原料,可以依據水分還原後其在產品中的含量進行聲稱。可以進行水分還原的飼料原料種類及其計算方法見附錄7。如進行水分還原,則附錄7中涉及的三類飼料原料應當同時還原,計算方法應當按附錄7執行。
3. 聲稱「XX配方」時,產品中的「XX」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26%以上;如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飼料原料進行組合聲稱,其中至少一種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26%以上,其餘每種飼料原料均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3%以上,聲稱應當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見附錄1。
聲稱「含XX配方」時,產品中的「XX」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14%以上;如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飼料原料進行組合聲稱,其中至少一種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14%以上,其餘每種飼料原料均應達到產品總重的3%以上,聲稱應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見附錄1。
聲稱「含XX」時,產品中的「XX」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4%以上;如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飼料原料進行組合聲稱,其中至少一種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4%以上,其餘每種原料均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3%以上,聲稱應當按飼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見附錄1。
4. 如寵物飼料產品使用的飼料原料、寵物飼料複合調味料或者口味增強劑能夠賦予產品某種風味,可以對產品的風味進行聲稱,聲稱應當使用「XX味」字樣。示例見附錄1。
5. 如寵物飼料產品中的某種飼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賦予產品某些特有屬性,即使該原料未達到產品總重的4%,也可以對其進行聲稱,聲稱應當使用「添加XX」字樣。示例見附錄1。
6. 寵物飼料產品如聲稱使用某種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等營養素或者使用的某種飼料添加劑可以賦予產品某些特有屬性,聲稱應當使用「含XX」字樣。聲稱涉及的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等營養素應當在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中列示。聲稱涉及的飼料添加劑應當在飼料添加劑組成中列示並標示其添加量。示例見附錄1。
7. 寵物飼料產品可以聲稱不含有某種飼料原料或者飼料添加劑,聲稱應當使用「無XX」或者「不含XX」。除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外,不得對其他任何物質進行不含有聲稱。對於麩質成分,如其含量不高於20 mg/kg時,可以進行「無麩質」或者「不含麩質」的聲稱。
8.如對寵物飼料產品中的某種成分含量進行「高」 「增高」或者「低」 「降低」或者類似的比較性聲稱,應當以本企業的產品作為參照物且明確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應當達到15%以上,對於常量營養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應當能夠通過配方進行驗證。示例見附錄1。
(四)對特性進行聲稱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寵物飼料產品使用的所有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均來自未經加工、非化學工藝加工或者只經過物理加工、熱加工、提取、純化、水解、酶解、發酵或者煙燻等處理工藝的植物、動物或者礦物質微量元素,可對產品進行特性聲稱,聲稱應當使用「天然的」 「天然糧」或者類似字樣。如寵物飼料產品中添加的維生素、胺基酸、礦物質微量元素是化學合成的,也可以對產品進行「天然的」 「天然糧」的聲稱,但應當同時對所使用的維生素、胺基酸、礦物質微量元素進行標示,聲稱應當使用「天然糧,添加XX」字樣;如添加了兩種(類)或者兩種(類)以上的化學合成的維生素、胺基酸、礦物質微量元素,聲稱中可以使用飼料添加劑的類別名稱。所有聲稱文字應置於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體、字號和顏色,中間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強調其中某一部分。示例見附錄1。
2. 如寵物飼料產品使用的某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來自未經加工、非化學工藝加工或者只經過物理加工、熱加工、提取、純化、水解、酶解、發酵或者煙燻等處理工藝的植物、動物或者礦物質微量元素,可以對該飼料原料或者飼料添加劑進行特殊聲稱,聲稱應當使用「天然」字樣。示例見附錄1。
3. 如寵物飼料產品使用的某種飼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經蒸煮、乾燥、冷凍、水解等類似任何處理過程,且不含有氯化鈉、防腐劑或者其他飼料添加劑,可以對該飼料原料進行聲稱,聲稱應當使用「新鮮的」 「鮮」或者類似字樣。示例見附錄1。
4. 如犬用寵物飼料產品的水分含量低於20%且脂肪含量不高於9%、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間且脂肪含量不高於7%、水分含量大於65%且脂肪含量不高於4%時,可以對犬用寵物飼料進行「低脂肪」的聲稱。如貓用寵物飼料產品水分含量低於20%且脂肪含量不高於10%、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間且脂肪含量不高於8%、水分含量大於65%且脂肪含量不高於5%時,可以對貓用寵物飼料進行「低脂肪」的聲稱。
5. 如犬用寵物飼料產品的水分含量低於20%且能量值不高於1296kJ ME/100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間且能量值不高於1045kJ ME/100g、水分含量不低於65%且能量值不高於376kJ ME/100g時,可以對該產品進行「低能量」聲稱並對其能量值進行標示。如貓用寵物飼料產品水分含量低於20%且能量值不高於1359kJ ME/100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間且能量值不高於1108kJ ME/100g、水分含量不低於65%且能量值不高於397kJ ME/100g,可以對該產品進行「低能量」聲稱並對其能量值進行標示。標示時應當以「能量」或者「能量值」為引導詞,並與該聲稱置於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應當以代謝能(ME)值表示,並以kJ/100g為單位,代謝能可以採用計算值,計算方法見附錄8,但應當在代謝能值後以括號的方式標註「計算值」字樣。
6. 寵物飼料產品可以使用「新產品」 「配方升級」 「產品升級」或者類似聲稱,但聲稱應當有充分證據,且該聲稱在產品標籤上標示的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7. 如對寵物飼料產品進行符合國際或者國外標準的聲稱,產品應當符合對應標準的所有要求,且在監管部門要求時應當能提供檢測報告或者產品配方等證明材料。
(五)如寵物飼料產品使用的某種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種營養素具有維持、增強寵物生長、發育、生理功能或者機體健康的作用,可以進行功能聲稱。聲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聲稱涉及的飼料添加劑應當在飼料添加劑組成或者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中按本規定要求標示,聲稱涉及的飼料原料應當在原料組成中標示其名稱,並在名稱後標示其添加量,示例見附錄1。
2.如寵物飼料產品對毛球產生、牙垢積聚等非疾病性問題具有預防性作用,可以進行功能聲稱,聲稱可以使用「預防」字樣並標示該產品可以預防的非疾病問題,示例見附錄1。
附錄1:
寵物飼料標示內容示例
一、寵物配合飼料通用名稱示例
——「寵物配合飼料犬糧」或者「寵物全價飼料犬糧」或者「全價犬糧」或者「全價寵物食品犬糧」;
——「寵物配合飼料幼年期犬糧」或者「寵物全價飼料幼年期犬糧」或者「全價幼年期犬糧」或者「全價幼犬糧」或者「全價寵物食品幼年期犬糧」;
——「寵物配合飼料泰迪幼年期犬糧」或者「寵物全價飼料泰迪幼年期犬糧」或者「全價泰迪幼年期犬糧」或者「全價泰迪幼犬糧」或者「全價寵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糧」;
——「寵物配合飼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糧」或者「寵物全價飼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糧」或者「全價大型犬幼年期犬糧」 或者「全價大型犬幼犬糧」或者「全價寵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糧」;
——「寵物配合飼料犬處方糧」或者「寵物全價飼料犬處方糧」或者「全價犬處方糧」或者「全價寵物食品犬處方糧」。
二、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通用名稱示例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微量元素」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微量元素」;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維生素B」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維生素B」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維生素B」;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犬幼年期維生素B」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犬幼年期維生素B」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犬幼年期維生素B」;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泰迪犬幼年期維生素B」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維生素B」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泰迪犬幼年期維生素B」;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大型犬幼年期維生素B」或者「補充性寵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維生素B」或者「寵物營養補充劑大型犬幼年期維生素B」。
三、其他寵物飼料通用名稱示例
——「寵物零食肉棒」;
——「寵物零食幼犬飲料」;
——「寵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寵物零食幼犬潔齒磨牙棒」
——「寵物零食泰迪犬咬膠」。
四、寵物飼料產品如聲稱使用某種飼料原料,標示示例
——「肉類及製品(雞肝3.5%)」;
——「果蔬類籽實及其製品(蔓越莓1.3%)」。
五、成分聲稱標示示例
(一)寵物飼料產品中某種飼料原料達到產品總重26%以上,聲稱標示示例:
——「牛肉配方」;
——「雞肉大米配方」;
——「牛肉雞肉配方」。
(二)寵物飼料產品中某種飼料原料達到產品總重14%以上,聲稱標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雞肉配方」;
——「含牛肉大米配方」。
(三)寵物飼料產品中某種飼料原料達到產品總重4%以上,聲稱標示示例:
——「含牛肉」;
——「含糙米」;
——「含牛肉雞肉」;
——「含雞肉大米」。
(四)寵物飼料產品中使用的飼料原料、寵物飼料複合調味料或者口味增強劑能夠賦予產品某種風味,聲稱標示示例:
——「牛肉味」;
——「雞肉味」;
——「煙燻味」。
(五)寵物飼料產品中某種飼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賦予產品某些特有屬性,聲稱標示示例:
——「添加燕麥」;
——「添加牛初乳」。
(六)寵物飼料產品如聲稱使用某種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等營養素或者使用的某種飼料添加劑可以賦予產品某些特有屬性,聲稱標示示例:
——「含DHA」;
——「含共軛亞油酸」。
(七)寵物飼料產品進行比較性聲稱時,聲稱標示示例:
——高蛋白全價犬糧(與XX全價犬糧相比)。
六、特性聲稱標示示例
(一)聲稱應當使用「天然的」、「天然糧」或者類似字樣的寵物飼料產品標示示例:
——「天然糧,添加維生素」;
——「天然糧,添加維生素和胺基酸」。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劑」。
(二)聲稱應當使用「新鮮的」、「鮮」或者類似字樣的寵物飼料產品標示示例:
——「新鮮雞肉」;
——「鮮牛肉」。
七、功能聲稱標示示例
(一)寵物飼料產品中如使用的某種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或者其中含有的某種營養素具有維持、增強寵物生長、發育、生理功能或者機體健康的作用,聲稱標示示例:
——「含鈣促進骨骼發育」;
——「含菊苣根粉促進腸道有益菌增殖」。
(二)寵物飼料產品如對非疾病性問題具有預防性作用,聲稱標示示例:
——「預防毛球產生」;
——「預防牙垢聚集」。
附錄7:
可進行水分還原的原料種類及其計算方法
一、可進行水分還原的原料種類及還原後水分還原標準
新鮮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製成的副產品)的脫水物:90.0%;
肉類、魚類(僅包括可食用動物組織)的脫水物:75.0%;
穀物:15.0%
二、含水原料水分還原示例
(一)固態/半固態寵物飼料
註:1. 上述示例中,原配方中24.2 kg的雞肉粉經水分還原後相當於87.2 kg的雞肉,佔還原後配方組成比例46.4%,可以進行「雞肉配方」的聲稱;原配方中2.0 kg的胡蘿蔔粉經水分還原後相當於18.4 kg的胡蘿蔔,佔還原後配方組成比例9.8%,可以進行「含胡蘿蔔」的聲稱;原配方中1.8 kg的牛肉粉經水分還原後相當於6.4 kg的牛肉,佔還原後配方組成比例3.4%,可以進行「牛肉味」的聲稱。
(二)液態寵物飼料
註:1. 上述示例中,配方中0.8 kg的胡蘿蔔粉經水分還原後重量增加至7.4 kg,增加的6.6 kg重量可視為來源於配方中的水分,所以計算還原後的配方組成比例時配方總重量保持100 kg不變。
2.配方中0.8 kg的胡蘿蔔粉經水分還原後相當於7.4 kg的胡蘿蔔,佔還原後配方組成比例7.4%,可以進行「含胡蘿蔔」的聲稱。
附錄8
產品能量值的計算方法
一、犬用寵物飼料產品能量值計算方法(每100 g產品中)
(一)總能(GE)計算
總能(Kcal)= 5.7 × 粗蛋白質克數 + 9.4×粗脂肪克數 + 4.1×(無氮浸出物克數+粗纖維克數)
(二)能量消化率(%)計算
能量消化率(%)= 91.2–1.43×乾物質中粗纖維所佔百分比數
(三)消化能(DE)計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謝能(ME)計算
代謝能(Kcal)= DE – 1.04×粗蛋白克數
(五)單位換算
1 Kcal=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犬用配合飼料產品為例計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質、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纖維和5 g無氮浸出物
GE(Kcal)=5.7 × 7 + 9.4 × 4 + 4.1 ×(1 + 5)= 102.1
GE(Kcal)= 5.7 × 7 + 9.4 × 4 + 4.1 ×(1 + 5)= 102.1
能量消化率(%)=91.2-(1.43×5)=84.05%
DE(Kcal)=102.1×84.05%%=85.8
ME(Kcal)=85.8–1.04×7=78.5
ME(kJ)=78.5×4.186=328.6
二、貓用寵物飼料產品能量值計算方法(每100 g產品中)
(一)總能(GE)計算
總能(Kcal) = 5.7 × 粗蛋白質克數 + 9.4×粗脂肪克數 + 4.1×(無氮浸出物克數+粗纖維克數)
(二)能量消化率(%)計算
能量消化率(%)= 87.9–0.88×乾物質中粗纖維所佔百分比數
(三)消化能(DE)計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謝能(ME)計算
代謝能(Kcal)= DE – 0.77×粗蛋白質克數
(五)單位換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貓用寵物配合飼料產品為例計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纖維和5 g無氮浸出物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83.5%
DE(Kcal)= 102.1 ×83.5%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